海都讯(记者 黄晓蓉) 近日,泉州市安溪县某高层住宅小区,一个未熄灭的烟头从天而降,将楼下一暂放在通风采光井处的包装纸箱引燃,由于纸箱与寝室窗台、天然气管道很近,情况十分危急。
所幸业主本身消防意识较强,及时使用灭火器将明火扑灭,未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安溪县消防救援大队在接到警情后,立即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事后,由于无人承认,安溪县消防救援大队立即联合辖区派出所介入调查。在物业单位的配合下,经过多方排查,事发小区居民林某某被找到,并承认烟头为自己所丢。
肇事者林某某称,丢烟头主要因为不了解相关规定,家里人又反对自己吸烟,于是随手将烟头从窗户处丢下。
由于肇事者为未成年人,林某某在家长的陪同下向当事人道歉并获得了谅解,因此事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派出所民警对林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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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