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MA08版:故事绘 上一版   

“镜头侵犯”如何破?

编前:吃个饭、理个发,咋就成了直播间“演员”?随着全民直播风潮兴起,一些商家、博主等在未征得被拍摄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直播、拍摄。不少消费者在不知不觉当中,成了“被直播”的“演员”,这不仅涉嫌侵犯消费者的肖像权,还潜藏着泄露“被直播者”隐私的风险。

面对“被直播”,消费者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今天的《故事绘》就来看看“镜头侵犯”如何破?

女子理发被“网上围观”

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

理发师小华(化名)在短视频平台上经营了一个社交账号,平常会将自己为顾客理发的视频发布在平台上,通过平台推广引流,但这种未经允许的拍摄行为给他引来了官司。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名誉权、肖像权纠纷案件,认定小华侵犯消费者肖像权。

2024年2月,李女士来到小华工作室理发,发现小华将一部手机架立在镜子旁,李女士随即询问小华“是不是正在拍摄”,小华否认,却始终没有拿走手机。出于谨慎,李女士又多次告知小华“如果是在拍摄,请立即停止,并删除视频”,小华均多次予以否认。

但是,一个月后,小华将李女士理发的视频发布到短视频平台上,该理发视频记录了双方的聊天探讨过程以及理发前后对比,引发粉丝围观和讨论。李女士发现后,与小华进行了沟通,小华当时便将视频下架,并在微信上向李女士道歉。

李女士认为,理发师未经其同意擅自将视频发布在网上,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要求理发师小华公开进行书面道歉声明,同时赔偿其损失。

法院审理

侵害了消费者肖像权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理发师小华未征得肖像权人同意,就将理发短视频等含有肖像权人外部形象的视频上传到短视频平台,并进行网络公开传播。作为一家营利性理发工作室,不能排除理发师使用消费者理发视频的营利性目的,因此,其行为已经构成对消费者肖像权的侵害。

同时,法院还认为,鉴于理发师发布视频的初衷在于展现理发技术,在理发时询问消费者职业、爱好等,是为针对消费者的个人特质进行发型设计而做出的简单询问,主观上并不存在贬损或丑化消费者的故意,且案涉视频中公开的内容尚未涉及对个人侮辱、欺诈、诽谤信息,也不涉及个人私密领域的隐私信息,故其行为不构成对消费者名誉权、隐私权的侵害。

最后,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小华发布视频的形式和范围,以及其过错程度、侵权手段和造成影响等实际情况,判决小华在媒体平台上致歉7日,并赔偿李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武汉晚报)

吃火锅意外入镜直播间

男子起诉店家获赔

小虎(化名)开了一家火锅店,平时就喜欢在店里做做直播,想要以此招揽生意。没想到顾客小山(化名)的一次意外入镜,引来了纷争,最终还闹上法院。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了这起案例,法院判决小虎对小山的肖像权构成侵犯。

原来,事发当天小虎正在店里直播,美滋滋地介绍着自己的火锅,还打开了后置摄像头,对着火锅店的LOGO和菜品,直播店里的实时情况。当时,顾客小山正和朋友在店里聚餐。当小山走过店内通道时,发现收银台附近设置了一台直播设备,走近一看,发现自己入镜了直播间。小山十分生气,找到小虎进行理论,两人发生争执。小虎表示,小山完全可以走其他的路,避免进入直播范围。

小山一怒之下把小虎起诉至法院,认为自己的肖像权受到了侵犯,同时还遭受了精神伤害。

根据当事人双方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聊天记录、视频等证据,法院审理认为,小虎进行直播宣传商业活动时,在未获得小山同意的情况下,将小山的肖像暴露在直播中,构成了对小山肖像权的侵犯,判决小虎通过直播账号发布视频对小山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道歉视频应置顶不少于三日。如不履行,法院将在报纸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小虎负担。同时,判决小虎向小山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说法

公众场合不意味

他人可以任意拍摄

有网友称,火锅店属于公共场合,难道不能拍摄吗?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谭敏涛律师表示:“火锅店虽然是公共场合,但公共场合并不意味着权利人让渡自己的肖像权,他人可以任意拍摄。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他人肖像暴露在直播中,仍然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

谭敏涛律师指出,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在本案中,小虎在火锅店直播是为了招揽生意,属于以营利为目的,他在未经小山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其肖像暴露在直播中,构成了对小山肖像权的侵犯。(现代快报 九派新闻)

吃个饭被拍进短视频

起诉平台获赔1万元

“探店视频”能随意拍路人吗?有人因遭遇类似情况打官司。

2022年10月,武汉市民小丽到某餐厅就餐。当时,有人在餐馆内拿着摄像机一边介绍美食一边拍摄打卡宣传视频。见摄像头转向了自己这边,小丽连忙遮挡面部,明确表示不要拍摄自己。视频拍摄人员随即移开镜头,继续拍摄餐厅内其他场景。

几个月后,小丽的朋友告诉她:“在短视频平台上我看到你的就餐视频,已经有好多播放量。”小丽赶紧上网查看,发现自己在视频里出现了好几秒,还露了全脸,该视频点击量近千,而且还在线上持续播放。

小丽很烦恼:“当时已明确拒绝拍摄,怎么还出现在视频里?”她赶紧联系短视频平台,要求将该视频下线,遭到拒绝。

2024年2月,小丽将该短视频平台告到法院,要求其删除视频、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近日,汉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短视频平台发布的探店视频出现了小丽的肖像,但该视频并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的情形。小丽在被拍摄时已明确提出不同意被拍摄入镜,短视频平台仍然公开发布该视频的行为侵犯了小丽的肖像权。该视频经过不特定对象的点击、收藏、转发,使小丽遭受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鉴于该视频的点击量及转发量并未达到较大规模,且在诉讼过程中短视频平台删除了相关视频,停止侵害,日前,经法院调解,该平台向小丽赔偿1万元。

说法

非故意拍摄、上传、公开

也可能构成肖像权侵犯

根据《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还规定,在以下这些特定情形下,行为人也能够不经过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也就是说,除了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范畴之外,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均可能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

北京鼎世律师事务所主任庞理鹏表示,不管是“探店视频”,或者其他视频拍摄传播,若未经他人同意而展示其可识别的肖像,且不属于《民法典》上述所列举的合理使用情形,即使非故意拍摄、上传、公开,也可能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

视频拍摄者如何规避侵权风险?

在庞理鹏看来,不管是探店拍摄,还是街拍等,应当对路人的镜头采集进行妥善处理。如果拍摄过程中难以避免他人入镜,应在后期制作阶段采取模糊或遮挡处理,以保护其肖像权。在确实需要拍摄涉及他人的场景时,务必事先征得对方同意,清晰说明拍摄内容的使用目的及公开范围,并且要妥善保管这份同意的证明,确保在面对任何可能涉及侵犯肖像权的争议时,能够迅速提供有效证据,及时化解纠纷。

(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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