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故事绘 上一版   

放鸽子那些事

编前:在微信群里喊话,群友的信鸽“飞”进前三名,就会付5万元收购,可群友的鸽子获得亚军后,却被“放鸽子”了,微信群里说的话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男子找黄牛购买演唱会门票,看完演唱会却仍欠着部分门票的钱没给,还玩起了“失联”,被“放鸽子”的“黄牛”能要回被欠的钱吗?

借出去的是货真价实的人民币,还回来的却是虚拟货币,这钱是算还清了,还是借款人违约“放鸽子”了?

“放鸽子”是一个常见的俗语,表示“爽约、失信、欺骗”等意思。今天的《故事绘》就来看看“放鸽子”那些事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信鸽飞进前三名就5万买下?

微信群放话的群友“鸽”了

张某在微信群里放话说,只要群友的信鸽在比赛中“飞”进前三名,就会付5万元收购鸽子。可群友刘某的鸽子在取得第二名成绩后,张某反悔了。那么,张某在微信群里的承诺是否有效?

12月3日,江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与信鸽有关的合同纠纷案当庭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是某俱乐部发起人之一,刘某是俱乐部会员。该俱乐部建有微信群,用于会员交流。2023年5月,某俱乐部在微信群内发起西宁信鸽比赛的报名程序。比赛前,张某于6月4日、7日晚在微信群中表示,以5万元/羽的价格收购西宁比赛的前三名信鸽。7日晚,群内成员询问张某“前三名要具备什么条件才收购”,张某回复“要有留种价值的”“只要我看了欢喜的”,还表示他本人喜欢枯鸡黄眼睛的信鸽。

刘某的信鸽在西宁比赛中获得前三名,但张某认为该信鸽不符合有留种价值、枯鸡黄眼睛等条件,拒绝收购。

为此,双方闹上法庭。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发布的收购内容,属于张某希望和他人发生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发布对象为包括刘某在内等俱乐部微信群内不特定的相对人,内容具体确定,其法律性质当属要约。张某最终确定的其对于俱乐部成员的信鸽收购,仅需满足获得比赛前三名的要求。刘某是符合要约条件的受要约人,其要求张某履行收购义务,视同承诺,双方之间的信鸽买卖合同成立生效。据此,判令张某支付刘某5万元并自行取回信鸽。

微信群里的收购表示

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天的庭审中,双方围绕张某在微信群聊天中作出的收购鸽子的意思表示,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辩论。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信鸽交易属于典型的特定物交易,一般发生在信鸽爱好者之间,交易的基础在于个人喜好、眼力以及对信鸽价值的判断,通常需经历磋商、看鸽、缔约、交付等过程,有时还附有饲养、照料等方面的特殊要求。

本案中,张某在微信群内表达收购意愿后,刘某未作任何回应,也未与张某单独表达交易意愿。刘某在比赛结束后要求张某收购信鸽,也应当通过磋商达成交易合意,否则不仅不符合信鸽买卖的通常习惯,也会违背信鸽爱好者收购信鸽的特定目的。

南通中院审理还认为,张某上述表态是在微信群里作出的,对于在以社交为目的建立的微信群里的聊天内容,应当严格审慎认定法律效力。法律无需介入没有危害的日常聊天,当然也无需介入同样情形下的微信群聊天。除非有特别明确的成立合同关系、接受法律约束的意思表示,则不能当然认定聊天内容具有法律约束力。张某上述表示源于群内会员对赛鸽比赛的闲聊,并非针对信鸽交易的沟通,整体上仍属于日常社会交往范畴,不应当直接赋予法律上的约束力。

综上,合议庭经休庭合议后,认为张某在微信群中所作出的收购表示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其上诉请求成立,遂当庭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现代快报)

看完演唱会不给钱

男子被“黄牛”告了

男子先后三次找“黄牛”购买明星演唱会门票,前两次约定以1万元成交,但他看完演唱会只给了1900元,称剩下的钱先欠着。之后又找“黄牛”买周杰伦演唱会门票,谈好价格1万元,当“黄牛”花6000元买来门票时,男子却联系不上了。无奈之下,“黄牛”向法院起诉维权。近日,江苏泰兴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泰州男子王某与“黄牛”李某在网上认识。2023年11月7日,李某通过官方平台成功代拍2张张韶涵演唱会门票售卖给王某(门票单价为988元),双方聊天约定王某支付3000元;11月26日,王某又联系“黄牛”李某,需要两张林俊杰演唱会门票,李某通过第三方平台线下交易,花5000元为王某购买了两张实体门票(门票单价1320元),双方约定王某支付7000元,门票于当天当面交给王某。当时,王某称自己手机没钱了,先转账1900元,剩下的钱以后再给。

李某称,自己在和王某交谈中得知其是拆迁户,认为他肯定有钱,为了以后能经常做他生意,因此同意他先支付一部分钱,其他的钱先欠着。

当年12月8日,王某又要两张周杰伦演唱会门票,李某通过第三人以王某的名义从官方平台拍到两张门票,李某给付第三人6000元(门票单价2000元)。李某跟王某聊天时约定,王某需支付10000元。

没想到,王某突然间失联了。李某只好向第三人申请退票,产生平台退票手续费1200元。

李某向法院起诉,认为自己三次帮助购买演唱会门票,双方约定费用2万元,可对方仅支付1900元,剩下18100元应该由王某承担。

两次交易属于倒卖行为

高出票价部分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2023年11月7日,李某通过网络平台自行为王某抢购演唱会门票,并收取合理劳务费用,双方之间形成委托合同法律关系,此次委托合同成立并生效,王某应当支付相应的购票款及劳务费,双方约定金额为3000元,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但后两次,李某通过向第三方溢价购买演唱会门票后再转卖给王某,其行为明显系以盈利为目的,根据前述规定,属于倒卖文艺演出票的情形,两次委托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李某已经向王某交付林俊杰演唱会门票,其实际支出价格为5000元,王某应予返还,超出部分,依法不予支持。对周杰伦演唱会门票,并未实际交付,李某因王某原因产生退票损失1200元,在此次交易过程中,双方均有过错,因此酌情王某返还李某800元。以上合计8800元,王某应予以偿付。

(现代快报)

借出去的是人民币

还回来的却是虚拟货币

借出去的是货真价实的人民币,还回来的却是虚拟货币,这样的还款方式你能接受吗?近日,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张伟和王莉是一对夫妻。2020年7月,张伟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李斌借款1万元。

2022年5月,张伟、王莉又共同向李斌借款5万元。同年,王莉向李斌偿还了4万元,张伟则操作金融平台用虚拟货币向李斌偿还了剩余的2万元。

在张伟看来,自己的借款已经还清,但李斌却并不认可,为此起诉到了法院。

为何双方会产生分歧?原来,张伟操作的金融平台为“TR外币平台”,该平台被公安机关认定涉嫌虚拟货币网络传销进行打击,现已关闭。

监管部门明令禁止

应认定为无效

那么,张伟用虚拟货币偿还借款,这一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湘阴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门2021年9月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张伟用虚拟货币抵偿债务的行为,属于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非法虚拟货币交易,违反了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无法达到抵偿债务的法律效果,应认定为无效。因此,张伟仍需履行还款义务。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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