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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烟头”别酿成“大隐患”

泉州消防公布三起因烟头引发的火灾案例,提醒大家注意防范

海都讯(记者 黄晓蓉 通讯员 泉消宣) “小烟头”酿成“大隐患”。昨日,海都记者从泉州消防了解到三起因烟头引发的火灾案例,提醒大家注意防范。

近日,在泉州市惠安县螺阳镇,一户正在装修的商品房发生火灾。经调查,装修工人将一根未熄灭的烟头随手一扔,周边正好放有纸皮等易燃可燃物,随后引发火灾。所幸泉州消防救援人员及时赶到,火灾被成功扑灭,未造成人员伤亡和更大的损失。

无独有偶,螺城镇一民房发生火灾,经后续调查发现,火灾由遮雨棚上未熄灭的烟头引起。

此外,11月9日19时许,泉州市鲤城区临江街道一民房着火,消防救援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将火势扑灭。经调查,起火原因又是因为残留烟头引燃杂物。所幸处置及时,未造成人员伤亡。

泉州消防提醒,烟头虽小,但其表面温度可达200℃~300℃,中心温度可高达700℃~800℃!烟头引起棉絮、木棉着火需3~7分钟,引起腈纶着火只需1分钟左右。吸剩的烟头在不被熄灭的情况下,一般可以持续阴燃1~4分钟,这段时间内一旦接触到易燃物,均可能被点燃,危险性极大!

□新闻多一点

烟头引发火灾,或面临“牢狱之灾”

未熄灭的烟头随手一扔,一旦引起火灾,不仅会造成损失,严重的还将受“牢狱之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导致火灾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失火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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