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讯(记者 黄晓蓉)近日,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查处一起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行政案件。
11月30日,民警在对市区义全街一宿舍楼栋套房进行检查时,发现26岁房东赖先生将房子出租给38岁男子李先生后,没有按照规定登记李先生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也未到公安机关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规定,赖先生被公安机关罚款200元,警方同时对他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醒他切实履行好出租人的义务,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信息登记工作。
警方提醒:依法办理房屋出租手续是出租房管理者的责任和义务,出租人不得向未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的人出租住房,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