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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原股东应承担清偿责任吗?

N海都记者 陈丹萍 通讯员 王小清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只需提交《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及相关营业证照等即可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实施公司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可以减少登记手续、简化登记材料、优化登记程序,让真正有退出需求、债权关系清晰的企业快捷便利退出市场。但若发现公司注销前存在未清偿债务,原股东是否应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又该如何维权?日前,永春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例:注销时存在不实承诺需担责

2022年8月,A公司与章某签订《窗帘定作合同》,对单价、数量等定作事宜进行约定。章某按照约定完成定作事项后,经双方结算,A公司共需支付费用27000元。但A公司仅在签订合同时支付8100元,尚欠18900元费用未按照约定在窗帘全部安装完毕后五日内支付。

林某、陈某系A公司股东。2023年3月21日,二人共同出具《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目前,A公司已通过简易程序完成注销登记。章某多次索要款项未果后,向永春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股东林某、陈某对A公司注销前尚欠章某的定作费用18900元承担清偿责任,并要求林某、陈某共同承担诉讼费。

林某、陈某明知A公司尚欠章某债务未进行清偿的情形下,仍申请简易注销,并承诺该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该承诺不实,故应当对A公司尚欠章某的定作费用18900元承担连带责任。

说法:

简易注销不是逃避债务的途径

法官表示,简易注销登记为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提供了便捷的退出机制,但存在部分公司股东承诺不实,利用该程序逃避债务。作为公司及全体股东,进行简易注销,须注意两点:第一,若公司仍有债务未结清,股东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先清算后注销的手续,确保公司依法依规退出市场。第二,简易注销不是逃避债务的途径,公司注销时仍有未偿还的债务,股东也需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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