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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偷拍盗摄事件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一些不法分子在宾馆、民宿等场所安装窃听、窃照设备窥探他人隐私,甚至提供互联网链接供他人实时观看或者将偷拍盗摄内容制成图片、音视频进行贩卖、传播,有的利用窃听、窃照设备从事非法调查、敲诈勒索、作弊诈赌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与个人隐私,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安全感,严重扰乱社会正常的管理秩序。
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设备犯罪典型案例,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震慑作用,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增强保护意识。
案例
宾馆安装偷拍设备
拍摄隐私销售牟利
2021年4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石某先后伙同被告人吴某东、田某君、吴某华、罗某靖等人,经事先预谋,在多家宾馆、酒店房间内安装偷拍设备,偷拍入住旅客的性行为,并制作成视频,通过即时通信软件发布贩卖信息进行销售牟利,共非法获利29万余元。其中,石某负责在宾馆、酒店安装偷拍设备并对偷拍的视频进行加工、销售,吴某东、田某君、吴某华、罗某靖协助石某安装偷拍设备并提供收款账户收取违法所得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吴某东、吴某华、罗某靖、田某君以牟利为目的,非法使用偷拍设备偷拍他人性行为并制作成视频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以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石某、吴某东、吴某华、罗某靖、田某君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
说法
公民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属于隐私,依法不受侵犯。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将偷拍设备安装在宾馆、民宿等场所进行偷拍盗摄,甚至提供互联网链接供他人实时观看或者将偷拍内容制成图片、音视频进行传播,严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本案中,石某等人以牟利为目的,使用偷拍设备偷拍他人性行为并制作成视频予以贩卖,不仅严重侵犯他人隐私,而且相关视频具有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符合刑法对“淫秽物品”的界定,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案例
网购窃照专用器材
偷拍他人隐私
2021年3月以来,被告人颜某平、颜某建为了偷拍他人隐私,在电商平台购买窃照专用器材,分别安装在三家酒店的多个房间内,使用手机APP将窃照专用器材与酒店房间内WiFi和自己的手机配对连接,并设置了远程使用手机APP观看房间内实时监控录像、回放录像、下载录像的功能。颜某建、颜某平通过手机APP实时观看时,若发现酒店房间内有人发生性行为,就将相关视频和截图下载至手机观看、保存并存储于颜某建的笔记本电脑内。2021年10月7日晚,旅客唐某某发现房间内安装有窃照器材,随后联系酒店并报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颜某平、颜某建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罪。以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颜某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处颜某建有期徒刑一年。
说法
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非法获取他人的经营信息或者个人隐私,给单位和公民的正常工作、生活带来不利影响,严重侵犯公民的隐私等人身权利,扰乱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本案中,颜某平、颜某建将窃照专用器材安装于酒店房间,用于偷拍住店旅客,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干扰了酒店的正常经营,严重侵犯他人隐私,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触犯刑法,构成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罪。
案例
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
衍生次生犯罪
2020年开始,被告人闫某坤在其成立的北京、杭州、广州工作室,伙同其招募的被告人闫某飞、汪某燕、孙某勤及卞某蛟(另案处理)等人销售从广州某公司购入的用于赌博出千的A系列主机及其配件等产品,部分产品销售至绍兴市越城区。A系列主机外观和普通手机一样,侧边有改装的微型摄像头,内置软件,侧边摄像头偷拍识别后,软件会帮助计算玩法从而获利。其中,闫某飞负责北京工作室的销售工作,汪某燕负责杭州工作室的销售工作。孙某勤在北京工作室负责收发货、客服、记账等工作,并参与产品销售。
经查证,闫某坤等人案发期间从广州某公司至少购入价值2950万余元的A系列主机及配件,并予以销售。其中,北京工作室共计向广州某公司支付货款1350万余元,杭州工作室共计向广州某公司支付货款1400万余元,孙某勤参与期间北京工作室共计向广州某公司支付货款197万余元。经鉴定,从北京、杭州、广州不同销售渠道查获的A系列主机检材均为窃照专用器材。相关设备流入社会后被广泛用于“诈赌”等诈骗行为,衍生了参与人员广泛、被害对象众多、犯罪数额巨大的次生犯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某坤、闫某飞、汪某燕、孙某勤等人违反国家对窃照专用器材的管理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
综合闫某坤、闫某飞、汪某燕等人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的经营数额以及销售的窃照专用器材流入社会后被广泛用于“诈赌”等诈骗行为而造成的次生危害等情节,闫某坤、闫某飞、汪某燕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根据闫某坤、闫某飞、汪某燕、孙某勤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闫某坤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闫某飞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汪某燕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孙某勤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说法
偷拍盗摄黑灰产业不仅严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还容易成为滋生其他违法犯罪的温床。整治偷拍盗摄黑灰产业,必须坚持全环节、全链条打击,既要依法惩处偷拍盗摄者,也要加大对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设备的打击力度,从源头上铲除偷拍盗摄滋生蔓延的土壤。
人民法院依法履职,综合本案犯罪事实及情节,恪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法认定闫某坤、闫某飞、汪某燕的行为属于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情节严重”,充分体现了对偷拍盗摄黑灰产业“出重拳”打击的鲜明态度和对非法制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行为“零容忍”的基本立场。
案例
非法改装售卖
具窃听窃照功能设备
被告人陈某于2023年9月4日至10月2日间,在未取得有关部门批准、许可的情况下,将二手手机及息屏录像软件改装成具有窃听、窃照功能的设备后售卖,先后销售41部改装设备,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经鉴定,涉案送检的二手手机属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以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说法
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属于国家严格管理的物品,非法流入社会,不仅可能侵犯公民隐私、企业商业秘密等,还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对于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现行法律从不同层面作出了规范。民法典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或者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将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列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并给予处罚;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行为的刑事责任,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
全链条打击
偷拍盗摄黑灰产业
最高法表示,整治偷拍盗摄黑灰产业,必须坚持全环节、全链条打击,既要依法惩处偷拍盗摄者,也要加大对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设备的打击力度,从源头上铲除偷拍盗摄滋生蔓延的土壤,法院将强化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深入推进偷拍盗摄黑灰产业治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决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也提醒社会公众,在日常居家、旅游出行过程中,要注意个人隐私保护,一旦发现被窃听偷拍,应当及时报警;宾馆、民宿等也要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采取必要的防范、检查措施,合力消除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