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故事绘 上一版 下一版  

窃听监控风云

爸爸网购特制插座 “窃听”孩子学习

为监督孩子学习,潘先生在网上购买了一个号称具有窃听功能的插排。收到货之后,他察觉不对,主动报了警。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生产、销售所谓“窃听神器”案。

“智能录音插排,录音时无声无指示灯、完全隐蔽……”今年5月,潘先生在网上看到一家贩卖附带录音、监听功能的充电插排、床头灯等日常用品的店铺,想着是不是能拿来监督孩子学习,便下单购买了店内的插排。收到货后,潘先生发现该插排外形看起来与普通插排并无两样,但带有隐蔽的监听、录音等功能,想到这极有可能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他选择向警方报案,并上交该插排。

经过警方与专业机构的勘验鉴定,潘先生上交的充电插排实际是窃听专用设备,内含有微型拾音录制装置、无线传输录制装置等,可配合手机软件,在无明显提示状态下进行录音和监听。根据潘先生提供的线索,公安机关很快锁定生产、出售相关窃听设备的网店店主程某,并在河北省某地将程某抓获。

说法

非法生产、销售窃听器材

网店店主获刑8个月

到案后,程某交代了他制作、贩售窃听设备的全部经过。程某之前是技工,有改装重组插排等设备的经验。今年4月,没有收入来源的他想通过制贩窃听设备赚钱,先是购买录音设备,将其拆解后获取录音芯片等零件,再购入一批充电插排、床头灯等日常生活用具,将拆卸下来的具有窃听、录音功能的芯片和零件装入其中后组装还原。

随后,程某将带有窃听功能的床头灯、充电插排等放到网店内售卖,定价400元至700元不等。消费者购买后,程某会发送二维码让消费者下载监听录音软件,并通过视频教学远程指导使用。程某称,任何日常生活用具都可以作为窃听器的伪装设备,安装好后再进行还原,从外表看不出差别。

经查,今年4月至5月,程某通过网络购买声音拾取装置、信号处理及传输装置等,通过改装自制具有窃听功能的器材,并伪装成插线板、床头灯等,在其开设的网店对外销售并提供视频操作指导。截至案发,程某违法所得共计1万余元。检察官认为,程某非法生产、销售窃听专用器材,其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生产、销售窃听专用器材罪。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被告人程某因犯非法生产、销售窃听专用器材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上观新闻)

幼儿园卫生间

发现偷拍摄像头

嫌疑人系幼儿园园长

近日,一名专门打击偷拍的博主在江西省九江市桃李苑幼儿园的心理健康辅导室厕所内,发现了一枚微型摄像头,镜头对着厕所蹲坑。

博主称,偷拍的摄像头安装在该卫生间内的洗手台下。圆形摄像头直径约三厘米,和台子下的水阀、水管混在一起,还用胶带做了隐藏。他介绍,摄像头还连接着供电线,同样用胶带遮掩着贴附在瓷砖上,一直接到一米外的房间供电盒里。发现摄像头后,该名博主立即报了警。

12月8日,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称,于12月5日将犯罪嫌疑人邵某(男,32岁)抓获。

当地教体局工作人员证实,警方通报中的犯罪嫌疑人邵某正是涉事幼儿园园长邵振宇。目前,邵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这起事件中有两个要素引发关注:不法分子的身份和事发场所的特殊性。

民法典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邵某身为幼儿园事务的第一责任人和一名教育工作者,非但没有担起保护责任,反而当起了侵害人,罔顾孩子的信任和家长的托付。

据事发幼儿园和当地警方消息,事发厕所并非园区孩子常用厕所,被偷拍的受害者多为该园老师和工作人员,“确定没拍到学生”。但是,一名园区老师曾介绍“如果有孩子不舒服就在这里(心理健康辅导室)留观”。留观时长通常根据病情而定,一般为30分钟左右,基于这样的时长,留观孩子在此处上厕所的概率不小,因此对未成年儿童的隐私存在客观威胁。

说法

非法使用窃照器材

或承担刑事责任

近年来偷拍事件频发,引起恶劣影响和社会层面的广泛关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件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设备犯罪典型案例(详见海都报12月12日A08版),依法严惩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设备犯罪,深入推进偷拍盗摄黑灰产业治理。

最高法介绍,对于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现行法律从不同层面作出了规范。民法典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或者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将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列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并给予处罚;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行为的刑事责任,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南方都市报)

每天回家都被摄像头“警告”

起诉邻居拆探头

回家的必经之路,突然被装上了摄像头,每次经过时都会触发播放“警戒区域,请迅速离开”,这可把秦先生气坏了。在多次与监控设施的主人协商无果之后,秦先生将对方告上了法院。近日,江苏铜山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加装监控摄像头引起的侵犯隐私权纠纷,被告张某被判立即拆除相关设备。

原告秦某与被告张某系邻居,两家门前有一处小巷,是出行的唯一通道。秦某家位于巷子最里面,出行需经过张某家门口的空地,该地块归属于集体所有。

前不久,张某出于安全防范考虑,在自家房子后窗上安装多个摄像头。从此以后,困扰秦某一家的问题出现了:每当秦某及家人经过摄像头时,就会触发该设备发出警示音“警戒区域,请迅速离开”。有时,秦某家人在原地稍作逗留,就能听到张某通过手机APP发出的远程喊话,警告秦某家人迅速离开。

因该处巷子是秦某一家出行的必经之路,长时间遭受摄像头的侵扰,让其一家非常气愤。同时秦某认为,张某安装的摄像头直照自家庭院、堂屋、厨房和洗澡间,严重侵害自己一家的隐私权。在几次找张某协商拆除无果的情况下,秦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立即拆除安装于后窗上对着原告家的摄像头,停止摄像头播放诸如“警戒区域,请迅速离开”等语音的侵害性行为。

法院审理

院落房屋都被拍到

侵犯了隐私权

铜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居家四周安装摄像头在保护自身居住安全方面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民事主体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负有不妨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本案中,被告安装的摄像头有云台功能,摄像范围可以调整,被告也可以在其家中随意变更摄像头的位置及角度。法院在第一次现场勘验时,原安装在三楼位置的摄像头,拍摄范围可涉及原告院落及房屋等处。因此,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安装摄像头,使原告和家人的出行等行踪信息及日常生活隐私,处于可能被他人知悉的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属于对原告隐私权的侵犯。

此外,被告安装的摄像头,在每次有人路过原告家门口时,不论白天及晚上,均会持续发出警报,严重影响了原告及家人的日常生活及作息。鉴于拆除两个摄像头后,播放语音的侵权行为也会随之消失,因此法院对于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拆除安装于后窗上的两个摄像头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画外音

安装摄像头

应避免侵犯邻居隐私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居民安全意识的提高,许多人会在家门口安装监控摄像头等设备,如何保护被监控下的邻里隐私利益,显得尤为重要。法官提醒,居民在安装监控设备前,应与邻居充分沟通、友好协商,在安装前应尽到妥善的注意义务,安装的位置及角度应避免拍摄、窥视到其他住户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避免侵犯公共利益、他人隐私等合法权益。邻里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帮助,在出现纠纷时,也应多换位思考、友好协商,共同维护和谐融洽的邻里关系。(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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