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警法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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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缰”牛撞上“飞车” 谁之过?

法院认定,牛主人未尽管理义务,担责六成; 司机超速未尽安全驾驶义务,担责四成

N海都记者 梁展豪

通讯员 李小洪 陈虹燕

环岛路上风景好,但偶然窜出来的牛群一不小心就会让车遭了殃。当“脱缰”的牛撞上了疾驰的车,是车之错或是牛之过?近日,平潭法院就受理了一起车牛相撞引发的纠纷案件。

自驾遇牛群窜出致事故 谁之责引争议

今年夏天,方明(化名)开着轿车带家人环岛自驾游玩。在他开车过程中,突然,一群牛从马路的花圃中窜出来,方明避让不及,与牛群相撞,两头牛当场死亡,一头牛严重受伤,而方明的车子也严重受损。这时,牛的主人赵文(化名)赶到现场,质问方明:“环岛路上都有限速的,你开那么快,把我的牛撞死了,你要承担全部责任。”才开始旅行就碰到事故,方明的心情跌到谷底,面对赵文的指责,不由得怒火中烧:“谁会在马路上赶牛,把我的车子撞成这样,维修费你得全付。”两人在大路上争吵起来,谁也不让谁。

争吵未果,方明便决定将赵文告上法院。交警赶到现场,确认事故路段设有限速50km/h标志,而方明事发时车速约50~60km/h。当日,方明将车辆经拖车运至修理厂维修,产生维修费用33500元,拖车费180元。

□法官说法

牛群不受控造成事故 主人是否有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赵文所有的牛未束牵引带并横穿公路,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禁止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放养牲畜的规定,造成方明车辆受损,赵文作为饲养人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司机是否有责?两人责任如何划分?

方明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本案中,事故路段设有限速50km/h标志,而方明的驾驶时速为50~60km,存在超速行为。因此,方明在公路上驾驶车辆时,未尽到安全驾驶义务,超过事发路段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违反前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存在过错,应减轻赵文的责任。法院结合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双方过错程度,认定方明承担40%责任,赵文承担60%责任。

□法官提醒

动物一般不具有对自身行为的辨别和控制能力,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尽到管理义务,如疏于管理造成动物进入公路,发生了交通事故,那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车辆驾驶人也应尽到审慎义务,遇到动物横穿马路,要减速停车,切勿鸣喇叭,以免动物受惊发生意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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