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故事绘 上一版   

体检未查出重疾 医院要赔吗?

编者按:很多人冬天都爱拔火罐,但在操作过程中,不慎被烧伤,谁之过?体检中心漏诊重疾,也未告知提示,其要担责吗?到医院看病做检查时摔伤了,医院和患者如何划分责任?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本期《海都故事绘》三个案例是如何判决的,并以案释法。

男子拔火罐被大面积烧伤,谁之过?

前不久,江苏的田某和妻子前往一家养生馆拔火罐,由于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导致田某大面积背部、颈部烧伤。随后,该店负责人立即将田某送医治疗,最终田某被诊断为二度烧伤,总体表面积15%。致田某出院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田某便将该养生馆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

养生馆赔偿全部损失26万余元

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团队法官王芸介绍,2023年6月19日22时许,在泰兴某养生馆,技师给顾客田某拔火罐时,田某上半身不慎被烧伤,后店主将其送至医院治疗。

次日,田某至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门诊及住院治疗,共住院9天,后又多次前往该医院门诊治疗,共计产生医疗费用112285.77元,其中,养生馆垫付48440.83元。

经法院委托,泰州华德司法鉴定所认定,被鉴定人田某全身多处烧伤,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应评定为人体损伤十级残疾,伤后误工期限建议以90日为宜,护理期限建议以60日为宜,营养期限建议以60日为宜。

法庭上,技师小红(化名)辩称,其给田某拔火罐时按照正常流程,受伤是因为当时田某碰到了自己,打翻了手上的酒精才着火。

最终,法院判定,原告损失合计265757.77元,由被告养生馆对上述损失予以赔偿。因被告已垫付48440.83元,原、被告均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经扣减后,被告养生馆最终应赔偿原告217316.94元。

法官说法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法官表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应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至养生馆消费,技师小红接受养生馆的安排,为原告提供拔火罐服务,在此过程中因失误导致原告烧伤,且并无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过错,故被告养生馆作为小红雇主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官提醒大家,想要拔罐,一定要去专业的医疗机构,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现代快报 新闻晨报)

体检中心漏诊重疾是否应承担责任?

公司组织员工体检,体检中心却未能检测出某员工已患病,导致其错过最佳治疗时机,体检中心是否应承担责任?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法院审理

体检中心存在过错,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查明,2019年11月,大强(化名)所在单位组织员工前往某体检中心参加职业体检,其间大强按照程序完成了体检项目,体检报告显示并未发现异常。2020年10月,大强再次来到该体检中心参加职业体检,该体检中心报告显示其主动脉结突出,主动脉钙化。针对上述情况,体检中心未给予初步诊断及异常警示,载明的检查结论为“目前未见异常”。

2021年3月,大强在另外一家医院体检时被告知有肺部阴影,后被诊断为胸腺瘤。大强随即前往其他省(区)市就医,先后7次住院,切除了左肺上叶、左无名静脉、左膈神经和全胸腺等器官组织。经鉴定,大强伤情构成八级伤残。大强遂诉至法院,要求体检中心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5.8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对原告进行的体检中,影像片资料显示非正常,但被告却未作异常提示,也未提示原告需要进一步检查,未尽到注意义务及告知、提示义务,存在过错。

法院确认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应当按照70%的责任比例向原告赔偿共计32万余元。体检中心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被告未尽到告知提示义务

法官表示,健康体检的主要目的是对潜在或者已经出现的疾病早发现、早治疗。被告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及告知、提示义务,造成原告对自己的病情不知情,未采取任何检查、治疗措施,延误了原告疾病的治疗、丧失了最佳治疗时机及康复机会,上述被告过错行为与原告目前的损害后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法治日报)

就医检查中摔伤,责任如何划分?

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的同时,也应承担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确保患者安全。比如,王某某因右膝关节疼痛到某医院就诊,检查过程中不慎摔倒导致骨折。王某某认为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相关费用。那么法院是如何审理划分责任的呢?

法院审理

医院疏忽大意致患者摔伤

应承担侵权责任

2023年4月,原告王某某(女,62岁)因右膝关节疼痛入被告医院就诊。原告称,进入检查室后,按医务人员指示上检查床行超声心动检查,下床过程中无人搀扶,因站立不稳导致摔倒受伤。当日经诊断为右侧股骨颈骨折。原告认为,家属已经充分预判到可能会发生的危险,主动要求照料,被告医务人员却将其拒之门外,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理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称当日入院有家属陪诊,但视频中未见家属搀扶患者入室。所以,原告称医生拒绝患者家属陪护的陈述无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患方对自身病情导致行动障碍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且家属未进行必要的伴诊,这些患方本身过失是导致原告受伤的原因之一。

监控录像显示,检查室接诊医务人员在楼道里通知原告入室检查时,已观察到原告明显跛行的步态,且步行迟缓,并主动扶助加以避免。检查室医务人员未尽到注意义务,疏忽大意导致患者摔伤,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表示,被告医院应按5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王某某医疗费5895.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50元、残疾赔偿金79785元、营养费2500元、护理费9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元、交通费150元、医疗辅助器具费39元、鉴定费1575元。对此判决结果,双方表示不再上诉,医院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

法官说法

医疗机构未尽到

安全保障义务

法官表示,医疗机构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不但负有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义务,同时也负有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医疗机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患者受伤,亦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侵权责任。因此,国家对于综合医院建筑设计提出细化规范,同时要求医务人员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

医疗机构应以患者为中心,在执行诊疗程序和医疗操作时应当尽可能保障患者安全,提升患者就医体验,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损害发生。

(健康报 北京西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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