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陈丹萍
通讯员 周梅清 王琳
泉州一小区业主拖欠物业费,被物业“限制”正常使用停车位。那么,物业是否有权利约束限制业主使用停车位呢?日前,南安法院审理了一起此类案件。
案件审理:业主拖欠物业费 停车被按临时计费管理
周某于2014年7月购买了南安某小区一地下车位,2023年1月起,物业公司以周某拖欠物业费为由,拒不将周某的车辆信息录入停车场道闸系统,而是按临时计费方式对其车辆出入停车场进行管理。
双方多次因车位使用及物业费缴纳问题引发争执,周某向南安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物业公司立即解除对其车位的使用限制。南安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物业公司停止妨碍周某的车辆正常进出停车场的行为。
法官说法:物业无权限制业主正常使用停车位
法官表示,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中,周某作为小区业主,物业公司拒绝将其车辆信息录入停车场道闸系统,以临时计费方式对其车辆出入进行管理,明显有别于其他业主车辆,该行为已构成不当限制周某正常使用案涉停车位,应予以纠正。周某作为案涉停车位的使用权人,在合法使用权期限内对该车位享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其对案涉车位的合法出租、使用,物业公司无权对此进行约束限制。
法官提醒,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不得采取不当行为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