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晚年找老伴不是什么稀罕事,精神上多了陪伴,生活上也能互帮互助。为避免子女反对、财产继承纠纷等,不少“黄昏恋”选择“结而不婚”——只搭伙过日子,不领证。
然而,和年轻人的爱情一样,“黄昏恋”想要修成正果也不容易。有的能好聚好散,有的却起了矛盾,剑拔弩张,甚至发生经济纠纷。
上海爷叔转女友141万元
分手后两人对簿公堂
近日,重庆大渡口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由黄昏恋引发的百万彩礼案。
家住上海市黄浦区的徐大爷是土生土长的上海人,年轻时因为各种原因一直单身,面对亲友的关心他始终表示一个人自由潇洒惯了。但是随着年龄的增长,身体也逐渐出现了各种状况,长期独居让其产生很强的孤独感。
2021年初,徐大爷在棋牌室里碰到了自己的“真命天女”金大姐。时年50岁的金大姐家在重庆,离婚之后一直在上海生活。相处一段时间后,两人将结婚提上了议事日程。
徐大爷和金大姐在恋爱期间发生过多次争吵,分分合合也有好几次。徐大爷的想法就是老年人结婚就是找个人陪伴照顾自己,女方要能尽心尽力照顾自己的饮食起居。金大姐虽然不太认同徐大爷的婚姻观,但是始终没有与徐大爷彻底分手。
2022年6月,徐大爷名下的一套房子拆迁,得到了270余万元的拆迁补偿款。为了和金大姐婚后生活更有保障,徐大爷与金大姐商量决定在重庆购房定居并登记结婚。
2023年春节前夕,两人来到重庆中心城区,暂住在金大姐的女儿家。刚到不久,为了表达诚意,徐大爷就给金大姐的账户转了141万余元。金大姐用其中的47万余元购买房屋一套并登记在两人名下。徐大爷还给金大姐及其母亲、女儿、姨妈等亲人购买了项链等首饰。
转账后没过几天,徐大爷为了进一步表达诚意,与金大姐就141万余元中的70万元签了一份《赠与协议》,协议主要载明徐大爷和金大姐系恋爱关系,已经相处多年,徐大爷深感金大姐生活不易,为了金大姐晚年生活更有保障,特无条件赠与70万元。
协议签完之后,时值2023年的春节,原本相约在节后正式登记结婚的两人,却在节日期间闹起了矛盾。徐大爷认为金大姐及其家人不尊重他,金大姐对其生活的照顾不够细致。金大姐则认为徐大爷脾气不好,对自己家人甩脸色、发脾气,与其他女性搞暧昧关系,并且还有暴力倾向。
2023年2月底,两人大吵一架后,徐大爷独自返回了上海。
金大姐回到上海后,主动归还了徐大爷10万元,但拒绝再返还其他财物。2024年3月,徐大爷向金大姐户口所在地的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返还彩礼为由要求金大姐返还购买房屋后剩余的94万余元以及将两人名下价值约47万余元房子的所有权人变更为自己独立持有。另外,徐大爷还要求金大姐返还首饰款8万余元。
法庭上,金大姐对徐大爷转账的金额表示认可,但她认为,两人分手之后,她主动给徐大爷转了10万元;转账余额中有70万元是签了赠与协议的,不应该返还;47万余元买的房子,愿意配合过户;14万余元已经用于两人的日常消费。徐大爷也从未说过转账的141万余元属于彩礼,也没有搞过送彩礼的仪式,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徐大爷的全部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审理后认定,徐大爷转账的141万余元属于彩礼而非赠与,扣除购买房屋的47万余元和金大姐返还的10万元后,剩余的83万余元,根据两人的恋爱经历、共同生活的情况等因素判决金大姐返还徐大爷75万元,并判决金大姐协助将购置的婚房变更为徐大爷个人所有,驳回徐大爷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之后,双方均服判息诉,未提起上诉。
说法
大爷的百万转账,是彩礼还是赠与?
本案中争议焦点在于:徐大爷的转账行为是彩礼还是赠与?赠送的首饰等礼品是否应该返还?对此,大渡口区法院认为,应从给付财物目的、给付时间及给付方式、财物价值、财物使用情况等多方面予以考量。
一是要明确当事人给付财物的目的。彩礼是指缔结婚姻一方以结婚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另一方的财物。本案中,2023年初,徐大爷与金大姐到重庆准备办理结婚事宜。徐大爷向金大姐转款141万余元后,金大姐就使用了部分款项购买了婚房。由此可知,徐大爷向金大姐转的款是为了双方结婚而使用。徐大爷虽出具《赠与协议》,表明赠与70万元给金大姐,但《赠与协议》中亦明确赠与的目的是让女方“晚年生活更有保障”,也符合恋人之间为使对方对婚姻更有信心、婚后生活更有保障而给予彩礼的婚俗习惯。
二是要结合给付财物的时间和方式予以评判。大部分老年人对于爱情的表达通常比较含蓄,在对缔结婚姻的表达上会要求能照顾彼此的生活起居,并不大注重年轻人关于订婚送彩礼的流程仪式,碍于传统的保守观念通常也不会采取年轻人之间给付彩礼的方式。本案中,徐大爷年近七旬,此前未结过婚,多次向女方表达结婚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找人照顾自己。
三是要从给付财物的价值来分析。据徐大爷的陈述,案涉141万余元转款为房屋拆迁补偿款的一部分,金额巨大,并非日常性的礼物或消费支出。综上所述,徐大爷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转账给金大姐的141万余元应属于彩礼。
四是对于徐大爷要求返还的首饰款,法院认为这是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属于赠与,不应返还。
相识到分手仅3个月
男方追讨5万现金和首饰
老陈年过花甲,结发妻子多年前因病身故,他希望再寻觅一个老伴共度晚年。经人介绍,2020年11月,老陈与李女士相识并开始交往,两人年龄相差了约10岁。
在交往过程中,老陈买了黄金首饰送给李女士,双方开始了同居生活。老陈说,当时交往不足一个月,李女士就提出希望他能“给予一个保障”,还要求购买黄金首饰。因此,他给了现金,还买了价值近两万元的首饰。
没想到,首饰送出去后两个月左右,双方就分开了。此后,老陈开始向李女士索要首饰和现金,双方因此两次闹到派出所,如今又打起官司。
作为被告,李女士承认,在交往期间,老陈给了她5万元现金和金项链、金戒指、金手链,但她认为,这是因为双方同居生活,老陈自愿赠与的,而且现金主要用于双方的共同生活,包括添置3台空调等生活用品;老陈赠与时没有提出附加条件,现在虽然双方分手了,但是不应该再把钱和首饰要回去。李女士还说,在同居期间,她负责打扫卫生,照顾老陈的生活起居。
在法庭上,老陈指责李女士找各种理由拒绝见面,甚至把他的联系方式拉黑。而李女士则认为老陈伤害了她的感情,导致双方渐行渐远。后来,李女士松了口,表示愿意归还首饰,但钱用于两人的生活,“基本花光了”。
法院
现金不好说 首饰应归还
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老陈送给李女士的黄金首饰价值较高,发生于双方交往不足一个月之时,双方均确认,这种赠与行为是以稳固恋爱关系、达到共同生活为目的。赠与行为发生仅两个月双方即分手,综合考虑双方交往时间、财物金额、财物性质等因素,该赠与行为应视为默示附条件的赠与,现双方恋爱关系终止,赠与条件未能成立。但5万元现金属于赠与的证据不充分。
最终,法院判决李女士向老陈归还金项链、金戒指和金手链。
□提醒
“黄昏恋”小心踩了三个坑
近年来“黄昏恋”现象越来越普遍,但因子女反对、财产纠纷等因素,由“黄昏恋”引发的矛盾也日益增多。
大额财产支出需谨慎
老年人在追求幸福的过程中也应当保持警惕,若恋爱中涉及大额财产转出,应当及时与家人进行沟通。如果该大额财产支出为必要支出,也应尽可能留存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
同居关系不具有婚姻的效力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同居关系不具有婚姻的效力,不能以夫妻名义向对方主张财产分配权、扶养权和继承权等权利。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现实中,为了避免结婚带来的麻烦,非婚同居、搭伴养老是一些空巢老人经常选择的陪伴方式。但受各种原因影响,双方同居期间同样也会产生财产问题,分手后也可能产生财产纠纷。
在此建议,为了避免发生经济纠纷,必要时老人可通过协议明确同居前各自的财产、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性质和归属等。
纪念日转账一般认定是赠与
需要注意的是,一方在特殊节日、纪念日等转账给另一方的款项、转账时明确备注是表达爱意的款项,一般情况下认定为赠与行为,在分手后没有返还的义务。但当转账款项性质被认定为借款或彩礼的,则视情况予以返还或部分返还。
(综合华商报、人民法院报、重庆大渡口区法院、上海高院公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