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陈丹萍
通讯员 王琳 杨雯君
网店侵权某知名商标,页面销量显示为“已售1000+”,但网店称此销量为刷单所致,拒绝进行赔偿。日前,南安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认定,不能以此作为减免商标权侵权赔偿责任的理由。
案情回顾:侵权某知名品牌,网店称仅卖1双
日前,某知名体育品牌发现某电商平台上有一家名为“××特价”的店铺,销售标注有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产品,且经鉴定均系假冒其注册商标的商品。
该体育品牌公司创建其品名、图形等系列品牌已有二十几年,并一直沿用至今。自品牌创建以来,该体育品牌公司投入大量宣传、使用,经过多年使用与经营,公司及其品牌产品获得各界的认可与好评,也获得了众多荣誉。公司的上述商标在全国乃至国际已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及美誉度。
黄某所开设的“××特价”店铺未经授权且销售相同商标产品,不仅给该公司品牌造成了经济损失,更扰乱了市场秩序。据此,该知名体育品牌公司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体育品牌公司方称,黄某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进行销售,该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且主观恶意明显。
黄某则辩称,“××特价”网店仅销售1双侵权鞋子,页面体现的已售数量均为刷单所致,实际侵权赔偿数额不应过高,且目前已将相关商品链接删除。
法院审理:刷单损害合法权益,不能作为减免责任理由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被控侵权商品,与该知名体育品牌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运动鞋”“鞋”均属于同一种商品,且被控侵权商品的商品链接标题包含该体育品牌名称字样,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容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是该知名体育品牌公司的产品。
被控侵权产品鞋盒侧面、吊牌、鞋子侧面、鞋舌使用的标识与该体育品牌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相同,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亦侵犯了该商标的专用权。
刷单是以虚构交易的不正当方式获取虚假的商品销量、店铺评分、成交金额或商业排名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客观上亦会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不能以此作为减免商标权侵权赔偿责任的理由。故黄某以店铺页面已售数量系刷单所致为由主张减轻其侵权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黄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该知名体育品牌公司相关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商标侵权可视情节判500万元以下赔偿
法官表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