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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提高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海都讯(记者 唐明亮)为推进全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决定统一调整、适当提高全省参保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三项定期待遇。从2024年1月起执行。

调整范围为2023年12月31日前,取得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不含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待遇资格的工伤人员,以及取得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资格的人员。

其中,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增加157元、二级伤残增加151元、三级伤残增加143元、四级伤残增加134元。根据以上定额调整后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3325元/月的,按照3325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4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50元。

生活护理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按照工伤人员护理依赖程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15元,增加后低于3795元/月的,按照3795元/月的标准发放;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72元,增加后低于3036元/月的,按照3036元/月的标准发放;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29元,增加后低于2277元/月的,按照2277元/月的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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