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讯(记者 林雅璇 通讯员 林智远 林芷萱) 最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跨国离婚案。邓女士为美籍华人,徐先生具有中国国籍,二人于2016年在美国结婚。婚后,徐先生在美国定居,并取得美国永久居留权。后因感情破裂,邓女士决定起诉离婚,并于2024年向一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然而,随之而来的离婚纠纷却让她陷入了复杂的法律迷局之中。徐先生认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不能审理本案,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徐先生系定居美国华侨,邓女士应先在美国法院起诉离婚,待美国法院不予受理后,才能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驳回了邓女士的起诉。
无奈之下,邓女士只得向福州中院提起上诉。法庭上,邓女士认为,徐先生并不符合“华侨”的判定,无法适用相关法律规定。而徐先生则证明自己符合华侨身份,双方各执一词。
而二审法院对此作出了新的判断。主审法官解答:“这并非‘华侨’的判定问题,而是法律适用问题。”其实,我国法律并未明确排除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在国外的华侨夫妻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到底是向定居国法院起诉,还是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具有一定选择余地的。本案中,徐先生虽提供美国永久居留卡证明其定居在美国,但其仍为中国公民,邓女士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体现出其对适用中国法律的认可。此外,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各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均无明显不方便,则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可以受理该案。同时,主审法官还指出,在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夫妻,同样可以向中国法院起诉离婚。
最终,福州中院裁定撤销本案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此案。这一裁定为邓女士的离婚诉求重新开启了大门,也为类似跨国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提供了新的法律指引和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