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喜欢燃放烟花,不小心引发火灾,将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烧毁,谁来担责呢?在城市广场中,驾驶电动玩具车撞伤人,责任该如何认定?车辆行驶在高速上,撞击到路面异物受损,高速公司要赔吗?本期《海都故事绘》三个案例,讲述在公共场合财产受损或侵权责任认定问题,希望能以案释法。
车辆停小区被烧毁
谁来担责?
小区内有人燃放烟花引燃了杂草,停放在小区内的汽车因此被烧毁报废,相关损失应由谁来承担?近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审理
物业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
承担50%损失
法院查明,刘某假期期间驾车回家,将车停放于小区内,之后不久车辆便发生火灾被烧毁报废。刘某查看小区内的监控视频发现,起火原因是楼上有住户燃放烟花,落下的烟花爆竹引燃了楼下的杂草、废弃物导致车辆起火损毁,但是看不清到底是哪家扔下的烟花爆竹导致火灾发生。
此后,刘某多次找到小区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物业公司以刘某车辆以不合理方式进入小区、其不是侵权人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刘某未找到侵权人,故以物业公司服务合同违约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的轿车因小区燃放烟花爆竹引燃杂草、废弃物导致燃烧报废,根据火灾事故认定,烟花爆竹引燃杂草、废弃物导致火灾发生,说明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将杂草、废弃物等易燃物品清理干净,其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是引起火灾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根据火灾事故的原因力大小,物业服务企业对本次火灾造成刘某财产损失承担50%为宜。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小区物业公司赔偿刘某车辆损失2.29万元,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物业对小区内的车辆
有保护义务
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人负有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因此,物业服务人对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具有保护义务。《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物业服务人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的义务。但其履职尽责不到位,且在火灾发生时未采取应急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的损失,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物业管理不到位的相应责任,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治日报)
驾驶玩具车撞伤人
责任该如何认定?
城市广场中电动玩具车在人群间穿梭,撞伤行人的风险极高。近日,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判决电动玩具车驾驶者、经营者分别赔偿原告损失28689元、6285元。
法院审理
顾客承担80%赔偿责任
经营者承担20%责任
法院查明,刘某某在广场无证经营儿童电动玩具车项目。2023年4月29日,徐某向刘某某支付10元后,和幼子驾驶电动玩具车在广场玩耍。在驾驶电动玩具车的过程中,徐某为避让路坑和行人朝右打方向,不慎撞到正站立在广场边沿的杨某某,导致杨某某摔倒受伤。杨某某住院治疗产生各项医疗费37187元,刘某某、徐某垫付部分费用。
事后,由于各方对于责任承担及担责比例争议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杨某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在正常站立的过程中被徐某驾驶的电动玩具车从后侧方驶来撞伤,杨某某并无过错,对杨某某由此受到的损失应当由徐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刘某某作为电动玩具车的经营者,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私自将公共休闲广场作为其经营场所,且未将电动玩具车行驶区域与其他娱乐休闲人群隔离,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杨某某受到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定徐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刘某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因过错侵害他人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对驾驶电动车的危险性警惕不够以及操作失误导致杨某某身体受到损害,刘某某在公共场所无证经营且未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徐某和刘某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近年来,玩具车、玩具枪造成伤害的案件时有发生,因此需要引起未成年人父母及经营者的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要增强对危险的警惕性,保障未成年人、自身及他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经营者要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于进入场所的对象,应当提醒注意人身、财产安全,制定安防预案,配备一定的安防设施。
(法治日报)
车辆撞击异物受损
高速公司要赔吗?
2023年6月5日凌晨1点,长途货车司机杨某驾驶小型汽车途经G25长深高速德清路段,车辆撞击到路面异物受损。高速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事故发生事实,但未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杨某委托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核定车辆损失为125300元。
杨某认为,高速公司收取过路费,应确保道路的安全畅通,便将事发路段的养护、管理、收费单位某高速公路公司诉至法院,诉求判令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拖车费等各项费用125950元。
法院审理
高速公路已尽责
诉讼请求被驳回
某高速公路公司辩称,高速公路与一般经营场所不同,车辆通行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一定的危险性,收取过路费并不意味着要承担车辆行驶期间的无限安全义务。公司派出车辆对案涉路段完成日常巡查清扫,另外指派巡逻车在案涉路段进行巡查,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管理失当行为。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认为,公路养护标准由国家规范、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统一确定,法律不能苛求道路管理者承担更高的管理义务。高速公路公司负有定期清扫,及时清除杂物,保持路面和环境的清洁以及每日不少于一次的日常清扫和每日一次双向全程的日常巡查义务。但是,“及时”清扫杂物不能等于“随时”清扫杂物。
根据某高速公路公司提供的道路日常巡查日志、清扫记录,巡查、清扫车辆GPS轨迹等证据,其已按技术规范规定的频率和有关工作要求做到了定期清扫及巡查。对于清扫及巡查间隔期间路面上随时可能出现的散落物,某高速公路公司主观上无法预见,客观上也无法做到随时清除。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若能查明异物来源
对应行为人应担责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遇到此类事故若能查明异物来源,由对应的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若无法查明来源,且能证明路段管理人未履行养护责任的,由该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若无法查明来源,管理人也已履职到位,对于这种意外情况,可通过机动车保险降低自身经济损失。
(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