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父亲玩游戏充值了19万余元,能以6岁儿子名义讨回吗?游戏公司未经授权使用《狂飙》剧情元素,侵权了吗?购买手游账号,卖方过户时玩消失,买方能要求退款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吗?本期《海都故事绘》三个案例涉及游戏相关话题,希望能以案释法。
使用《狂飙》剧情元素
游戏公司侵权了吗?
电视剧《狂飙》爆火后,有游戏开发公司趁机制作“同款”游戏。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著作权权属、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院审理
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游戏公司赔偿30万
法院查明,2023年1月,电视剧《狂飙》开播后,剧中高启强等人物形象及“告诉老默,我想吃鱼了”等经典台词在社交平台上引发广泛讨论。该剧片头及片尾处均标识显示,该片知识产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放映权、广播权均由A公司独家享有。
B公司成立于2020年,是B游戏的制作者和运营者。A公司发现B公司在该游戏中,直接使用“高启强”等《狂飙》电视剧中角色名称,游戏人物形象、道具、宣传语等也大量使用了该剧的相关元素。
A公司认为B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电视剧《狂飙》的角色名称、角色形象、人物关系等核心独创性表达,将《狂飙》改编为B游戏,侵害了A公司的改编权,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公司立即停止运营B游戏,并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B公司涉案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根据A公司提供的电视剧播放界面、版权声明等证据,足以认定A公司是电视剧《狂飙》的著作权人。B公司通过将涉案电视剧中的人物形象以动漫化的方式制作涉案游戏,并直接引用该剧中的经典台词,该行为侵犯了A公司对涉案电视剧享有的著作权,B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综合考虑A公司的知名度、B公司的主观过错及其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A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南山法院判定B公司立即停止侵害A公司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30万元。
法官说法
未经授权使用
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官表示,B公司在涉案游戏中未经A公司授权使用《狂飙》人物形象等元素,极易造成消费者误认为《狂飙》电视剧的出品方与其进行商业合作,该行为违反经营活动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有悖商业道德,不仅损害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B公司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法治日报)
游戏充值19万余元
能以6岁儿子名义讨回吗?
游戏账号充值19万多元后,账号主人以6岁儿子的名义起诉网络公司,称是小孩所为,要求该公司退款。但是,庭审过程中,各种证据显示,涉案充值行为不符合小孩的行为特点与作息规律。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24年2月,6岁男孩小新(化名)成为一宗案件的原告。在爸妈帮助下,他向东莞第二法院状告广东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称自己借用爸爸手机游戏账号充值19万余元,请求法院认定该行为无效,要求该公司退款。
法院审理
无法举证是小孩充值
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小新爸爸表示,2023年7月,因为小新喜欢看动画片和玩游戏,他就把一个不常用的手机给小新用。在家里大人都不知情的情况下,小新为游戏充值19万余元。直到2023年10月,家长才发现此事。小新爸爸称,小新偷拿他的身份信息进行了实名认证。为此,家里多次找网络公司申请退款,均被对方拒绝。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涉案充值行为是否为小新本人所为。目前已知的事实是:其一,涉案游戏账号是小新爸爸注册的,父子一起玩过,并非只有小新单独使用。其二,从充值记录看,多笔消费发生在上学时间、深夜及凌晨时段,不符合小孩的行为特点和作息规律。其三,游戏充值需输入密码,小新本人确认其玩游戏时无需密码也未曾输入过密码,可认定小新未进行充值。其四,小新说其玩游戏时不会发言,而小新爸爸对涉案游戏账号中存在的成年人特征言论并无合理的解释及说明。涉案充值次数多、金额多,小新爸爸却表示不知情,不合常理。
综上,法院认为,原告监护人无法证明涉案充值行为系小新本人作出,法院对充值19万余元系小新实施的说法不予采信,驳回小新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下达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法院根据证据链依法裁判
本案承办法官方琪芬表示,本案中,对于到底是谁为网络游戏进行了高额充值,网络公司与玩家各有说法,但不管其中是否有其他隐情,法院最终是根据证据依法裁判。
从证据来看,涉案游戏账号实名认证在小新爸爸名下,小新爸爸称是他帮儿子注册的账号,然后小新瞒着自己进行了高额充值,但小新爸爸并不能举证证明是小新充值。此外,充值时间、网游时间、游戏中的发言等情形与6岁小孩的身份不符,而小孩本人也否认有过充值行为。由此证据链综合分析,无法得出涉案充值行为系小新本人作出的结论。因此法院没有支持小新的诉讼请求。(法治日报)
买手游账号
卖方不过户怎么办?
如今各类手游层出不穷,部分玩家为了更好的游戏体验,会选择向他人购买“成品号”,即积累了一定游戏资源的账号。近日,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网络平台交易手游账号引发的合同纠纷案。
法院审理
支持原告退款
不支持支付精神损失费
原告黄某通过某网络交易平台向被告彭某购买“蛋仔派对”手游账号,并通过该平台向被告支付480元。双方约定由被告配合更换该手游账号的绑定号码,但在换绑过程中,被告取消操作,导致号码未变更成功。原告因已在平台确认收货,无法申请退款,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款并支付精神损失费1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无形财产,其财产权利受到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双方就“蛋仔派对”手游账号的转让达成合意,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成立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在手游账号交易中,若账号的绑定手机号码未变更为买方的,原账号持有人可通过绑定手机号找回账号,致使买方无法正常使用。收到原告支付账号费用后,被告取消更换绑定手机号的操作,未完成该手游账号的交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精神损失费系受害人因人身权益、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遭受侵害而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时的赔偿,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1000元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黄某要求退款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且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网络虚拟财产受保护
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明确规定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手游账号具有财产利益属性和一般商品属性,属于网络虚拟财产。手游账号的原持有人以出卖方式处分其虚拟财产,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应受到法律规制。本案原、被告已就手游账号买卖达成合意,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作为违约方的卖方,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建议大家买卖此类网络虚拟财产时,提高警惕与鉴别力,保留约定合同、购买记录等证据,及时换绑个人信息确保账号正常使用。(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