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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收发红包 当心别踩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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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期间,亲朋好友间免不了发个红包以示心意。它或是长辈给晚辈的压岁钱,或是晚辈孝敬长辈的“孝心包”,当然也有情侣之间互相表示爱意的。那么,关于红包有哪些法律知识应该知晓?现实生活中发红包要当心哪些“雷区”呢?

离婚了孩子的压岁钱归谁?

“压岁钱”是很多人的童年回忆,但由于未成年人对财产的管理能力和意识尚不足,父母通常将子女的压岁钱代为保管,但是如果夫妻离婚,此前代子女保管的压岁钱该归谁?

近日,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有关孩子压岁钱“分配”的案件。

小红与小强婚后育有两个女儿,两个女儿自出生后,备受家人的喜爱。逢年过节,长辈都会给孩子们几百至上千元的压岁钱,这些钱一直由小红保管。

截至2024年底,两个女儿的压岁钱共计5万余元。2025年1月,小红和小强因感情不和,向西平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确认两个女儿的抚养权并请求法院分割两个女儿的压岁钱。

小强向法院表示同意离婚,但是应由自己抚养两个女儿,并且压岁钱是女儿的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说法

压岁钱

应归未成年人本人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对小红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对要求分割两个女儿压岁钱的请求不予支持,上述存款是长辈基于亲属关系对晚辈进行的财产性赠与,该存款应归未成年人本人所有,小红、小强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权随意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经法院调解,小红和小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双方同意离婚,两个女儿由小强抚养,小红按期支付抚养费,两个女儿的5万余元压岁钱由小强代为保管。

法官表示,离婚案件分割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压岁钱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作为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财产有保管义务,不能作为自己的财产随意进行处置,只能以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所需为中心专款专用。

微信群里的红包能随便抢吗?

在微信群里抢红包是近年来春节期间喜闻乐见的娱乐活动之一。普通的微信群“抢红包”是发放红包者以娱乐为目的,自愿向群内其他人员实施的单向赠与。但一些不法分子将微信群抢红包作为实施犯罪活动的场所,市民在抢红包时应特别注意千万别踩入“雷区”。

李某、洪某等人以一出租房为据点,雇用多人运用智能手机、电脑等设备建立微信群,拉拢赌客进行网络赌博。参赌人员加入微信群,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将赌资转至庄家的账号计入分值后,根据竞猜游戏网站的开奖结果,以押大小、单双等方式在群内投注赌博。案发后,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洪某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退缴违法所得。

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开设赌场”的含义不再局限于传统的线下场所,线上的微信群也可能成为实施犯罪活动的“赌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微信群红包的陌生人支付结算功能,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根据竞猜游戏网站的开奖结果等方式进行赌博,设定赌博规则,并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该类行为涉嫌构成开设赌场罪或赌博罪,参与“抢红包”的行为人若符合赌资较大标准,将受到行政处罚。

类似的还有一类犯罪行为,犯罪分子以“抢红包”为掩护,实则通过这一手段进行洗钱活动,企图将电诈、走私、毒品交易等上游犯罪所得的非法资金进行洗白。例如,张某通过某网络平台结识网友赵某,双方约定,张某每天通过支付宝平台输入赵某告知的口令,领取其发放的口令红包,在扣除一定比例好处费后再将剩余金额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到赵某指定的第三方账户。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明知资金是犯罪所得仍通过口令红包的形式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法官提醒

勿因贪图小利

成犯罪分子“工具人”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提醒,要提高法律意识和鉴别能力,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信息,来路不明的红包不能抢,切勿因贪图小利成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更不要随意出租出借自己的电话卡、银行卡、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等,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否则看似只是“走账”,其实可能已经沦为犯罪分子洗钱的工具,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发出去的红包还能要回吗?

春节时发放的红包除了有长辈给晚辈的,还有晚辈孝敬长辈的,当然也有情侣之间互相表示爱意的。这些红包数额通常较大,很多人会使用微信转账功能。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本质上都是通过电子支付的方式向他人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但在实践中,双方往往对争议款项的性质属于借款还是赠与存在较大争议。

田先生在恋爱期间,多次通过社交软件向女友游女士转账,金额多为数百、数千元。此外,他还多次向游女士发送金额为5.2元、52元、13.14元的红包。游女士也有多笔向田先生的微信转账,每次的金额为520元。两人分手后,田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游女士偿还借款5万余元并支付利息。法院审理后认为,田先生在长达三年多的时间对游女士多次进行数额不等的转账,该部分转账由多笔5.2元、13.14元、52元、100元、200元等小额转账构成,其中包含微信红包以及有特殊含义的“520”等转账,均无法认定是借款。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仅能认定双方之间存在4000元的借款,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游女士给付田先生借款4000元及利息。

在另一案例中,刘女士与周先生是微信好友,刘女士先后通过各种形式向周先生支付款项,其中通过微信转账支付12900元,通过微信红包支付共计2769元。双方关系破裂后,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周先生偿还上述借款。周先生则认为,上述款项均为赠与,无需偿还。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女士出于对周先生生活资助的目的,向其发送的2769元微信红包属于赠与行为,无需偿还;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的12900元,周先生虽辩称是赠与,但并无证据证明刘女士就此曾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且考虑到刘女士的实际转账金额及周先生曾向刘女士借款还贷、周先生也曾表示过自己经济困难等情形,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的款项应认定为向其提供的借款,周先生应予偿还。法院最终判令周先生向刘女士偿还借款12900元。

说法

有特殊含义的转账属赠与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词句的通常含义为基础,结合相关条款、合同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参考缔约背景、磋商过程、履行行为等因素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因此,确定争议款项的性质,应当综合双方之间的转账背景、经济状况、社会习俗等多种因素予以认定。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表示,在此情形下,微信红包以及有特殊含义的“520”“1314”等转账均属于赠与行为,无需返还;其他数额的转账则需要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

“520”“1314”等数额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一般特征,更加符合日常生活支出特征,并具有一定的祝福和希冀的含义。根据生活经验和借贷习惯,在第一个案例中,田先生向女友实施上述转账的真实意思更加符合祝福、赠与性质以及共同生活的零散支出,并非出于借贷合意,且双方存在互相转账的行为,结合双方的聊天记录,无法认定双方就该部分转账的款项达成借贷合意。

微信转账与微信红包不同,是社会主体之间常用的一种付款方式。在第二个案例中,并无证据证明刘女士对于微信转账金额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结合有关事实,微信转账支付的金额最终被法院认定为需要偿还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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