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要闻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篇 下一篇

我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4月1日起实施

海都讯(记者 唐明亮)日前,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福建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从2025年4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此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保留四档,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2265元、2195元、2045元、1895元,平均值为2100元。其中:执行第一档的有厦门的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等6个区,执行第二档的有24个县(市、区),执行第三档的有31个县(市、区),执行第四档的有22个县。与现行标准相比,各档平均值年均增幅4.03%。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参照月最低工资标准也相应保留四个档,分别为23.5元、23元、21.5元、20元。与现行标准相比,各档平均值年均增幅4.1%。福州市各地将执行第二档,即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195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3元。

版权所有 ©2023 福建日报 fjdaily.com 闽ICP备15008128号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