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唐明亮
随着电动自行车与电动汽车的使用日益普及,充电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为了更好指导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消防设计、建设和安全管理,日前,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编制了《福州市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消防安全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及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建设场所要求、建筑防火、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器材、电气、安全管理等方面明确了具体要求。
据了解,《导则》适用于福州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中民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包括预留安装条件)的消防设计、建设和使用。不包括电动汽车换电站、充电站及储能电站和特定行业充电设施的建设,不包括个人自用充电设施的安装。既有建筑、老旧小区、城中村以及公共场所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可结合既有建筑、老旧小区、城中村及公共场所改造,参考本导则实施消防设计、建设和使用。
新建住宅建筑的架空层
不应设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
关于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导则》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及工业建筑应按规划管控要求和实际需求,将配建的非机动车停放场所按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进行消防设计、建设和使用。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应集中布置,充电插座数量与总非机动车位数量之比应不小于规划配建标准要求,并根据实际使用情况适当提高充电插座配建比例。
从选址来看,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独立设置。当设置在室外时,距民用建筑外墙不应小于3m,距建筑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当设置在厂区时,宜设置在厂区的生活、办公等非生产区域,不应与甲、乙类厂房、仓库贴邻设置、组合设置或设置在其内部,不应设在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内。
倘若受场地条件限制等原因,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确需设置在建筑内的,也应满足有关要求。应设置在建筑首层,并宜靠外墙布置;当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首层(含夹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仓库和新建住宅建筑的架空层;上部建筑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不应影响室内消防设施、安全疏散设施、疏散通道、灭火救援设施的正常使用。
此外,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附近除电动自行车外,不应有其他明显增加火灾荷载的易燃可燃物品,且所在区域禁止穿过或设置燃油、燃气、蒸汽压力管道等易燃可燃易爆管道。电动自行车的充电设施还应设置专用配电箱,采用专用充电设备,并应具备防过充自动断电、定时断电、充电故障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等功能以及充电故障报警、功率监测、高温报警等功能。建筑面积大于200㎡或停放电动自行车车位数超过100辆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安装24小时可视监视系统;其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安装可视监视系统。
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
不应设电动汽车 分散充电设施
在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建设方面,《导则》明确,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设置在室外的,不应影响室外消防设施、疏散通道、救援通道的正常使用;设置在建筑内的,不应影响室内消防设施、安全疏散设施、疏散通道、灭火救援设施的正常使用。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设置在供住宅小区车辆停放的室外地面停车位的,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6m。
同时,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不应设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和甲、乙类厂房、仓库的架空层。充电设施所在区域禁止穿过或设置燃油、燃气、蒸汽压力管道等易燃可燃易爆管道。
在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器材方面,设置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的场所,同一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人员疏散出口应遵循双向疏散原则分散布置,不应设置在同一个防火单元内。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层、高层建筑或独立建造汽车库内的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导则》还明确,除规划未设置室外机动车位或规划设置室外机动车位数量不满足快充停车位配建指标要求的项目外,额定功率大于7kW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不应设在建筑物内;对于独立建造的停车库可设置大于7kW充电设施。
此外,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应设置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