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MA07版:社会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篇

看演唱会被偷拍丑化 女子起诉获赔

海都讯(记者 林雅璇) 在现代社会,手机已然成为人们记录生活的常用工具,这本该是传递生活美好、促进感情交流的绝佳途径,但它有时在不知不觉中却沦为网络暴力的“帮凶”。一些人在拍摄到他人所谓的“糗事”或异样的瞬间后,不经当事人同意便将其上传至网络服务平台,由此在平台上掀起一场针对当事人性格、品德等多方面的无端指责。那么,当遭遇此类事件时,我们要怎么办呢?近日,闽清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网络侵权案。

林女士于2023年末作为观众在现场观看歌手演唱时,其张嘴呐喊的样子被偷拍,该丑化林女士外貌的视频被某网络服务平台用户周某在未经林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发布在其账号中。该视频一经发布,点赞量1.1万余、评论量1.7万余、转发量11.7万余,评论区中充斥着对林女士外貌、品行毫无根据的攻击与谩骂。后经林女士向平台举报,该视频虽已下架,但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了传播,并给林女士带来了巨大的心理伤害,故林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对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本案中,周某未经林女士许可,在其账号中发布丑化林女士的视频,借林女士形象吸引相关公众关注、浏览,构成了对林女士肖像权的侵犯,且视频中对林女士肖像的使用并非必要和合理使用的范围,周某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周某通过案涉短视频平台公开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林女士各项损失共计9000元。

法官提醒,发生相关侵权行为时,被侵权人应及时保存证据,通过截屏、录屏等方式,对相关文字、图片、链接进行保存,必要时可前往公证处进行公证。为避免影响进一步扩大,被侵权人可要求网络服务平台及时删除、屏蔽、断开相关侵权链接,还可以提供相关证据,要求网络服务平台提供侵权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并向公安部门报案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版权所有 ©2023 福建日报 fjdaily.com 闽ICP备15008128号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