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MA08版:故事绘 上一版   

保险不“保险”

编前:为自己或家人购买保险是抵御风险的手段,但有时保险也可能出现不“保险”的情况。

浙江一女子给父亲连续投保,第四年父亲因事故受伤,找保险公司却被拒赔,这是为何?

江苏一大哥受保险代理人蒙骗,被转走账户内40多万元。保险公司需承担责任吗?

北京一女子私自为丈夫投保了一款人身保险产品,保险责任包含身故保险金,丈夫知道后,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保费。那么保费能退回吗?

今天的《故事绘》就来看看保险那些事。

保险停售未续保被拒赔

责任如何担?

投保人为父亲连续投保三年,第四年父亲因事故受伤,申请理赔后却被保险公司告知续保未成功,并称此前公司已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该产品停售公告,保险公司还应赔偿吗?近日,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2021年2月28日,王某娟为其父王某明向某甲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附加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单中特别约定:保单自动续保,并按照投保时填写的缴费信息自动划账缴费,缴费成功后保险期限自动延续。上述保险到期均续保。2024年2月,临近保险期间届满,王某娟照旧向指定账户中汇入足额款项供保费划转。

2024年5月11日,王某明因骑行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花费医疗费3.6万余元,按照保单可赔付金额为9453.3元。后王某娟向某甲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某甲保险公司拒赔,并告知王某娟,某乙保险公司整体受让某甲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原某甲保险公众号已迁移至某乙保险公司,且已为客户自动关注某乙保险公众号。2023年12月28日,某乙保险公众号发布了关于停止销售部分保险产品计划的公告。计划中包含王某娟投保的保险产品,该保险产品自2023年12月31日起即停售。王某娟投保的保单于2024年2月28日期满已失效,且保险产品已停售无法续保。被投保人王某明在期外发生意外事故,某甲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王某娟遂查看指定账户,发现保险公司未划扣保费,保单未续保成功。王某娟、王某明认为,自2021年至2023年便通过双方指定账户自动划账缴费连续投保,某甲保险公司迁移微信公众号并发布公告通知产品停售,对一般人而言,难以在公众号众多消息中注意到该信息,若知晓停售,其本可选择其他保险产品。王某娟、王某明遂将某甲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按照保单赔付损失。

法院审理

保险公司未明确有效告知

赔偿部分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就本案所涉保险,双方明确约定到期自动续保并自动划扣缴纳保费。王某娟自2021至2023年度均顺利续保,已形成对保险产品续保方式的合理预期,其于2024年按照以往方式在双方指定账户中汇入足额款项,应视为已申请续保,某甲保险公司未划扣保险费。虽然迁移后的公众号发布了公告通知停售,但某甲保险公司未能明确有效告知王某娟,致使王某娟未能顺利续保,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二原告合理信赖利益,应承担相应缔约过失责任。同时,考虑到原告亦存在未及时查看保费续缴情况等因素,综合全案酌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709.32元。

该案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判决现已生效。(人民法院报)

保险代理人

竟偷转客户四十多万元

江苏南通的老李退休后手上有一些闲钱,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分红类保险产品,一来二去熟识了该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小冒,两人处成了忘年交。一日,小冒以帮助老李整理保单为由,让老李刷脸把他的保险账户登录到小冒手机中该保险公司的APP上,老李没多想就照办了;小冒又以账户认证等理由,将老李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拿来注册了支付宝,并且把老李的支付宝账户登录到小冒自己的手机上,绑定了老李的银行卡。

做完这一切,小冒便把老李保险万能账户内的20万元提现到老李的银行卡中,再通过老李的支付宝账户转账到他自己的银行账户,小冒第一次得手后发现老李并没有发现,愈发胆大,又通过老李的支付宝账户把老李银行卡内40余万元陆续转到他自己的银行账户。

东窗事发后,小冒因诈骗罪、盗窃罪锒铛入狱,但是他骗取、窃得的钱财早就因他参与网络赌博被挥霍一空,老李气不过,认为是保险公司的员工诈骗造成了他的损失,于是把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近日,江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此案。

南通中院二审审理认为,本案中,保险公司已经举证平时通过让保险代理人签署承诺书、定期培训、会议宣讲、个别访谈等一系列制度对保险管理人进行监督、管理,公司在选任、管理方面不存在过错。保险公司也设置了人脸认证、密码验证、短信通知等措施保护客户资金安全。按照正常流程操作,保险代理人不可能接触到客户的账户资金。老李将自身的生物识别、特定身份、金融账户信息供小冒使用导致小冒可以随意操作其账户,此举对财产安全造成的风险已经无法由保险公司通过正常的制度或者措施进行防范。鉴于老李对个人敏感信息具有妥善保管的义务,而保险公司对老李个人敏感信息泄露造成的财产损失并不存在过错,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后经调解,保险公司自愿补偿老李20000元。

说法

保险代理人非正式员工

法律后果由谁承担?

很多人以为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就是保险公司的员工,其实不然,大多数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并非其正式员工,而是保险代理人,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签订的是《保险代理合同》。

与用人单位对员工职务行为的侵权后果承担替代责任不同,按照代理法律关系,保险公司在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构成有权代理或者表见代理时,才承担该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因此,保险公司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而非无过错责任。保险公司如果能够举证证明其在选任保险代理人时尽到了充分的注意义务,并且在日常管理中已经采取了防范保险代理人超越授权范围或者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必要措施,则其无需为保险代理人的不法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办案法官提醒,个人是自身财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敏感个人信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个人财产甚至人身安全受到危害,因此对于生物识别、个人身份证等信息应当在自己控制范围内进行使用。

(现代快报)

妻子为丈夫买“死亡保险”

丈夫不知情能退费吗?

为自己或家人购买保险是抵御风险的手段,但若投保时被保险人不知情,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保费能否退回?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

2022年1月27日,张某的妻子苏某经某保险公司业务员曹某的推销,为张某投保了一款人身保险产品。保险责任包含重大疾病保险金及身故保险金,保险期限为终身,每年保费5540元。

苏某并未详细了解保险内容,在曹某作相关介绍后,便通过其发送的投保链接在手机上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签名都是苏某自己签的。曹某既未提醒苏某与张某沟通投保事宜,也未确认被保险人签字是不是张某。

然而,张某对此却不知情。直至2024年4月,张某才得知妻子为自己投保了。张某随后多次与某保险公司电话沟通,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保费。沟通无果,2024年9月,张某向东城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退还已经交纳的3年保费1.6万余元。

说法

含死亡责任的保险合同

需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东城法院审理认为,在案证据显示,投保过程中张某并未参与,某保险公司也并未与张某沟通。某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保险机构,应当对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承担举证责任。其虽主张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夫妻关系,但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无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被保险人为投保人的未成年子女的除外),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均需要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并且认可保险金额,也均不能免除保险人确认被保险人真实意思的义务。

涉案保险合同不仅包含死亡给付条件,还包含重大疾病的给付条件,并非单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险种。东城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的立法精神,单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如果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该合同无效;含有死亡、疾病、伤残以及医疗费用等保险责任的综合性人身保险合同,如果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死亡责任保险金额,该合同死亡给付部分无效。

法院最终确认涉案合同中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部分无效,判决保险公司退还投保人苏某保费8310元。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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