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综合南方都市报 央视新闻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在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这一系统的广泛应用也带来了个人隐私保护、数据安全等一系列问题。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同时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近日,《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发布,共34条,并将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不少观点认为,其出台填补了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的法律空白,对加强个人隐私保护等具有重要意义。
何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哪些场所需要安装?
《条例》中明确了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定义,是指通过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进行视频图像信息收集、传输、显示、存储的系统。
此次《条例》中不仅明确了定义,还专门列明了哪些场所需要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
《条例》的第七条规定,城乡主要路段、行政区域道路边界、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区域等公共场所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建设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建设,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建设、维护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下列公共场所涉及公共安全区域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由对相应场所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建设,安装图像采集设备的重点部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确定:
商贸中心、会展中心、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娱乐场所、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政务服务大厅、公园、公共停车场等人员聚集场所;
出境入境口岸(通道)、机场、港口客运站、通航建筑物、铁路客运站、汽车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等交通枢纽;
客运列车、营运载客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客运船舶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
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的服务区。
规定中特别强调,除了政府有关部门和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也就是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之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安装。
明确宾馆民宿等场所
责任人防偷拍义务
近年来,各类侵犯个人隐私的偷拍事件屡见不鲜,已成为公众的一块“心病”。《条例》明确了禁止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四类公共场所区域、部位。
具体包括: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民宿等经营接待食宿场所的客房或者包间内部;学生宿舍的房间内部,或者单位为内部人员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房间内部;公共的浴室、卫生间、更衣室、哺乳室、试衣间的内部;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后能够拍摄、窥视、窃听他人隐私的其他区域、部位。《条例》还要求,对上述区域、部位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和检查,发现在前款所列区域、部位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处理。
浙江理工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副院长郭兵认为,这一规定是对近年来违法偷拍现象泛滥的回应,意义重大。此前新修订的《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曾在全国率先明确了旅馆有防偷拍的责任,要求旅馆确保客房内没有安装偷窥、偷拍、窃听等设备。如今《条例》将类似规定上升为国家立法,将有利于打击偷拍行为,加强个人隐私保护。
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研究员肖尤丹指出,这一规定非常重要且关键。不仅拥有社会共识基础,对经营管理主体也要求明确、责任具体,制度针对性、操作性都非常强,可以预期能够有效落地实施,切实保障公民权益,遏制防范部分经营管理主体不作为。
公开传播监控画面
需采取严格保护措施
近年来,因公开监控画面而引发的隐私争议屡见不鲜。据报道,去年9月,武汉某小区一位七旬老人在电梯里大便失禁,监控视频被物业发布在业主群内,老人不堪压力自杀身亡。同年7月,一位山西网友在网上发布某小区多个监控视频,画面涉及多名年轻女性乘坐电梯和室外活动,后涉事保安被开除。
《条例》对于国家机关、个人查阅调取视频图像信息的权限、程序作出严格规范。具体而言,国家机关查阅、调取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等。为了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经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同意,本人、近亲属或者其他负有监护、看护、代管责任的人可以查阅关联的视频图像信息。
在公开传播方面,《条例》要求严格保护个人、组织相关信息。个人不得非法对外提供或者公开传播获悉的涉及公共安全、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视频图像信息。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被依法用于公开传播,可能损害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对涉及的人脸、机动车号牌等敏感个人信息,以及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营业执照等信息采取严格保护措施。
郭兵指出,这是对当前一些地方滥用监控设备行为的一种回应。“比如在某些热点事件中,有的部门或者个人会把监控记录直接发布出去,严格来说这种做法是不符合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严格规范国家机关、个人查阅调取视频图像信息的权限、程序很有必要。”
偷拍将受到
哪些惩罚?
《条例》明确,违法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相关设备设施,删除所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对违法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相应区域、部位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日常管理和检查义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法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等。
郭兵认为这一处罚标准较为合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中均有针对偷拍盗录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这是一项转致条款。
肖尤丹表示,在责任承担方面,上述规定可以组合使用,而非只能从轻到重选择。比如,有人为了实施偷窥、偷拍行为,在酒店房间内非法安装窃听、窃照器材,无论最后是否偷窥成功,都可能被没收器材、处以罚款,同时被追究治安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个人能否在自家门口
安装摄像头?
如今,很多人会出于安全考虑在自己家门口安装摄像头,很多网友关心,《条例》实施后,还能在家门口安装摄像头吗?这种行为会涉嫌违法吗?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精武表示,在实践中,有关家门口安装摄像头的司法案例很早就有了,法院裁判的思路通常是判断该摄像头的安装方式、角度和监控范围,不应当影响周围邻居,并且侵犯他人的隐私。例如,如果摄像头能够直接拍摄到邻居的人脸以及邻居门口人员来往情况,那么这显然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保护自身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必要限度,那就存在侵犯邻居隐私这种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