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讯(记者 林雅璇 通讯员 林智远 左庭清) 2024年11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车位纠纷案。2010年6月,陈先生代其父亲陈父签订车位转让协议,约定位于晋安区某小区车位以7万元价格转让给曾先生。因车位抵押给他人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故曾先生先付3万元订金,车位立即归其使用。2022年11月,车位办理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曾先生提出过户请求,遭陈父拒绝。2023年4月曾先生与陈父因车位使用事宜发生纠纷,陈父报警收回车位,曾先生遂提起诉讼。
福州中院审理认为,首先,自2010年6月陈先生代陈父与曾先生签订《转让协议》后,车位交由曾先生使用,一直使用到2023年3月。曾先生对案涉车位的使用时间长达10多年,是以买方的身份使用案涉车位的,未曾向陈父一方交纳任何租金,陈父长年往返福州居住,未对曾先生10多年来使用车位提出异议,而声称对案涉车位任由他人停放没去管也不关心,不符合日常生活常理。
其次,曾先生与陈先生、其母亲郑女士的通话录音,可表明陈先生代陈父向曾先生出售车位,也可印证陈父知晓案涉车位长年由曾先生使用的事实。再者,庭审中陈父、陈先生均确认,在2010年前后陈父也有通过陈先生出售其他车位,此可佐证陈先生代其父亲陈父向曾先生出售本案诉争车位的事实。因此,陈先生代陈父签订《转让协议》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判决支持曾先生的要求办理车位过户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法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陈父虽声称其不知晓陈先生出售车位,但法院查明作为合同相对方的曾先生有理由相信陈先生出售车位已取得陈父的授权同意,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陈先生的代理行为对陈父发生法律效力,陈父应遵照履行。在民事活动中,代理行为广泛存在。若代理人未明确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行事,容易引发纠纷,故应明确代理关系及授权范围,相对人也应尽合理注意义务,共同维护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