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MA08版:故事绘 上一版   

老年人失能失智 谁说了算?

去年12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强调完善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评估结果全国范围互认、有关部门按需使用。

而在与老人相关的财物纠纷、医疗纠纷、遗产纠纷中,对于老年人的能力认定往往成为影响案件走向的关键因素。实践中,不少人也把《老年人能力综合结论告知书》作为诉讼主张的依据,然而由于评价标准并非“一把尺”,不同类型的案件中,《告知书》的证明力并不相同。

那么,老年人失能失智到底谁说了算?今天的《故事绘》来看看几个案例。

财物纠纷

哥哥借了钱可记忆衰退

30万欠款若不认咋办

“老爷子患有阿尔茨海默病,记忆力持续衰退,已经被评定为重度失能了,这还不算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法庭上,肖先生向法官说明情况,同时提交了街道出具的《老年人能力评估结论告知书》,证实自己的说法。

原来,肖先生曾借给自己的哥哥肖贺30万元,后来肖贺得了阿尔茨海默病。肖先生得知后,怕哥哥记忆力衰退不认欠款,就要求法院确认85岁的肖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样,如果以后哥哥不认账,那他说的话应该就没有法律效力了。哥哥的儿子作为代理人出庭,并对叔叔的说法表示认可。他说,为了方便照顾父亲,已向所在街道申请对父亲进行老年人能力等级评估,经过测评父亲为重度失能,街道办事处民生保障办公室也已在《老年人能力评估结论告知书》上盖章确认。本以为挺简单的一个官司,凭着《告知书》由法院确认一下即可,但法官表示:这份《告知书》不能直接作为评判老人有无行为能力的依据,必须依法启动对肖贺行为能力的司法鉴定程序。

后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确定肖贺属于轻度认知障碍。法院根据鉴定意见及相关证据,确认肖贺因疾病导致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无法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争议焦点

记忆衰退后还有民事行为能力吗?

“目前,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民法典》确定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是两套并不完全相同的评价体系。”北京海淀区法院法官林挚介绍,在《告知书》的制式模板中,评估结果一般分为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和完全失能。但是这套评价体系与民法典对于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判断并不完全一致。

两套评价体系在关联性、对应性上,尚无直接规定,因此一般情况下,尤其像肖贺这种记忆力衰退的情况,尽管从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维度已经确定为重度失能,但是该重度失能究竟达到何种程度,该情况属于民法典中评价当事人行为能力的哪种类型,仍需要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一步鉴定明确。

法官建议

提高互认度 减少诉讼成本

林挚建议,民政部门、司法部门可以考虑协调、统一老年人能力等级评估与民事行为能力判断的标准,完善评估结果与法律认定民事行为能力有无的衔接,进而提高老年人能力等级评估结论在司法领域的互认度和使用率,从而减轻老年人或监护人的诉讼成本。

医疗纠纷

男子术后瘫痪索赔百万

伤残等级存分歧

年过六旬的赵呈身患肿瘤,到医院就医并进行了手术。术后,赵呈的双腿肌张力从5下降为0,瘫痪在床。其子女认为,父亲瘫痪是医院手术不当所致,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

庭审中,赵呈的女儿表示,父亲现状已经构成了一级伤残,并提交了经由当地政府民政科出具的《老年人能力评估结论告知书》作为依据,该《告知书》记载赵呈是重度失能。她坚持认为父亲构成一级伤残,医院应按损害结果赔偿一百余万元。

医院不认可该《告知书》,否认存在医疗过错,表示哪怕存在责任,也应对赵呈的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不能按照一级伤残赔偿。

经法庭释明,赵呈方提起了医疗过错和伤残等级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意见为:赵呈的肢体情况构成五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鉴定意见,被告医院对赵呈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术后发生双下肢瘫痪,为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手术本身的风险性及患者自身疾病的性质为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医院对赵呈的诊疗行为过错与赵呈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轻微。根据两份鉴定意见,法院酌情确定医院的责任系数为15%,并根据医疗过错程度和五级伤残对应的赔偿系数,判决医院向赵呈支付残疾赔偿金等费用。

争议焦点

重度失能是否等同于一级伤残?

林挚提出,《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中,等级评估是对评估对象自理能力、基础运动能力、精神状态、感知觉与社会参与情况的分级评估,评估结果中的完全失能、重中轻度失能,与作为伤残等级评价标准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等依据对应关系并不明确。

在本案中,赵呈及子女认为根据重度失能结论其已构成一级伤残,但实际经过司法鉴定其属于五级伤残。因此,在医疗侵权类纠纷中,即使当事人提交了《老年人能力评估结论告知书》,法院仍会释明诉讼主体申请伤残等级鉴定,以明确最终的损害后果,而不会直接援引《告知书》定性具体的伤残等级。

法官建议

建立关联性 减轻举证负担

林挚建议,民政部门可以协同司法鉴定部门建立老年人能力等级评估与伤残等级判断的连接,研究二者的关联性。强化司法机关与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机关之间的沟通联动,参照鉴定标准,统一能力评估标准和结论说明,增强评估结果的互通互认。一旦二者能够形成实质性评价维度的关联,将可减轻举证负担。

遗产纠纷

兄弟争遗产反目

一份告知书成证据

老吕有两个儿子,老大吕山和老二吕海。老吕去世后,吕山拿出父亲的自书遗嘱,遗嘱载明父亲的个人名下财产由他继承所有,遗嘱落款处有父亲的签名,并注明了日期。

但是,吕海否认遗嘱的有效性,提出父亲在遗嘱订立前3个月被评估为“轻度认知障碍”,并提交了《老年人能力评估结论告知书》作为证据。

对此,吕山反驳道,依据法律规定,遗嘱人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只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而《告知书》做出的“轻度认知障碍”认定,不能证明父亲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遗产是应该按照遗嘱全归老大,还是按照法定继承,老大老二各继承一半?这起案件的关键点在于:老人的遗嘱是否有效。法院审理认为,《告知书》记载了老吕存在“轻度认知障碍”,而遗嘱订立需要符合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等实质要件和法定的形式要件。《告知书》载明的“轻度认知障碍”对于遗嘱订立所要求的意思表示真实存在影响。最终,法院认定遗嘱无效,并按法定继承原则处理老吕的遗产。

争议焦点

轻度认知障碍

影响遗嘱效力吗?

林挚表示,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结论虽然通常不能直接作为认定民事行为能力有无的依据,但可以从侧面反映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因而《老年人能力评估结论告知书》在不同类型的司法案件中,证明力也会存在差异。特别是在继承纠纷中,由于遗嘱制度对于行为人的行为能力和遗嘱形式都有很高的要求,因此法庭会十分关注老人的健康状况,以确认遗嘱的有效性。

在上述案例中,虽然法庭不能依据评估结论直接判断老吕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可以确认其存在轻度认知障碍,因此,在没有相反证据反证老人在订立遗嘱时已经康复的情况下,法院基于对遗嘱的严肃态度,最终没有采信吕山提供的遗嘱。

法官建议

丰富老年人能力评估内容

从司法实践来看,不同地区老人能力综合评估结论的记录内容存在差异。林挚建议,民政部门应统一运行标准和评估标准,便于不同地区之间评估结论的互认使用。同时,应进一步丰富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结论记载的内容,如细分“失智”和“失能”,并新增患者实际情况描述,强化司法适用针对性。(北京晚报 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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