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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小女生文身要担何责?

编者按:未经监护人同意,给14岁女生文身,文身店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吗?9岁孩子扔鞭炮致车辆被烧毁,车主能索赔吗?小女孩本想寻找“学习搭子”,却落入“隔空猥亵”陷阱,男子要担何责?本期《海都故事绘》三个案例事关未成年人,一起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决的。

14岁女生双臂“被毁”

母亲崩溃索赔76万

2023年5月,年仅14周岁的小雯经朋友介绍来到某文身店咨询文身事宜,双方以150元价格成交后,被告在小雯双臂文上花图,在手腕处文上两个汉字。

小雯的母亲发现女儿身体多处有文身后崩溃,于前不久诉至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法院,请求判令文身店经营者返还小雯文身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0元。同时申请鉴定,要求鉴定后赔偿文身清洗费76万余元。

法院审理

被告文身店

承担60%的主要责任

由于原告申请鉴定,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文身的清洗费、祛疤修复费进行鉴定,经四家医院门诊检查,鉴定机构认为需要进行8次激光治疗,按照文身面积共计费用769800元。同时因没有疤痕形成,因此不支持疤痕修复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文身店经营文身项目,应当知晓文身对人体尤其是未成年人身体和人格权益可能造成的伤害,在通过外观能够判断出原告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未进一步核实年龄便提供文身服务,不仅违反经营者应有的职业道德,也与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共同责任的法律精神相违背,故承担60%的主要责任。

在本案中,原告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并未尽到对其教育、监督、保护和照顾的义务,应当承担40%的次要责任。现原告未进行文身清洗,费用尚未实际发生,考虑到原告家庭经济情况,也为保障该笔费用实际用于文身清洗而非用于他处,酌定支持一次文身清洗费用即96225元(769800÷8)。同时判决被告返还文身费用150元并承担鉴定费2200元。如继续清洗文身,可按实际产生费用,再行主张权利。

法官说法

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法官表示,2022年6月,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明确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因此,文身店或文身服务提供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顾客的年龄身份尽到审慎注意义务,避免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法治日报)

九岁男孩放鞭炮致车辆烧毁

家长全赔

2024年1月28日,陈某将车停靠在湖南张家界市桑植县某路段马路边。不料当天下午车辆突然起火,火扑灭后车辆受损严重,已经无法使用。4S店出具的车辆维修估价单显示,车辆维修费用预估为79688.7元。

随后,认为车辆自燃受损的陈某找到保险公司理赔,但被告知经鉴定,该事故是人为原因引发的起火,未能成功理赔。陈某当即报警,警方调取的行车记录仪视频和路面监控视频显示,当天下午一个小男孩一边走路,一边玩类似鞭炮的物体。3分钟后,车辆前部起火。陈某找到视频中的9岁男孩小李及其父亲李某,双方因为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陈某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监护人负全责

赔偿损失8.4万余元

张家界市桑植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小李的行为导致陈某的财产受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小李系未成年人,且无独立财产,故赔偿责任由其法定监护人李某承担。法院遂判决李某赔偿陈某车辆维修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4万余元。

李某不服提出上诉,称儿子只是在路边捡到了一个打火机,出于好奇扔到车旁,事发时孩子不到10周岁,不能苛以全责;车主乱停车,应该承担更多责任;请求法院改判,由自己承担三成责任,车主承担七成责任。

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陈某提交的两份视频资料,孩子经过案涉车辆时,手中一直有点和丢的动作,结合视频中鞭炮燃放的声音,从高度盖然性足以认定其往案涉车辆前部的防撞梁空隙里丢放的是类似鞭炮的物体。此后3分钟,没有其他人员、车辆或物品再次触碰涉事车辆,且该车已经在原地停放了6个多小时,结合4S店认定的车辆排除自燃的可能性,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认定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家长应对孩子实施必要的安全教育,小李的行为远超一般9岁儿童所能做出的日常行为,也反映出监护人安全教育的不到位。陈某对车辆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无需承担责任。法院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家长应履行监护子女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群众在欢聚团圆的同时,一定要注意保护好人身及财产安全,避免因一时疏忽造成损失。家长作为监护人,应当履行对子女的监护义务,增强未成年子女的安全意识。(央视新闻)

“隔空猥亵”未成年女孩

男子被判五年

在网络上寻找“学习搭子”,却落入“隔空猥亵”陷阱。近日,记者从北京门头沟检察院获悉,一大三男子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法院审理

“监督学习”变“发裸照”

男子犯猥亵儿童罪

隔空猥亵,是指行为人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以互联网为媒介,诱骗、胁迫未成年人进行“裸聊”或发送“裸照”等违法犯罪行为。

2024年3月,北京门头沟区某小学11岁的小陈通过某网络社交平台APP搜索关键词“免费学习监督”,发现一账号名为“吃池池”的用户发布的无偿监督学习内容,小陈点击关注了对方。

在该平台上,对方问了小陈的姓名、年龄、性别等信息,并要求对方必须服从他的命令。后双方成为微信好友,对方仍继续以“监督学习必须听话”为由,多次强迫对其以主人相称并要求小陈给其拍摄裸照、视频等。

连续多日后,小陈的母亲无意中在女儿手机上发现了裸照及聊天记录,在给对方打电话遭拒接后,小陈的家长敏锐地察觉到周某的裸聊行为可能侵犯了孩子的合法权益,果断选择了报警。

经了解,该账号名为“吃池池”的用户为周某,是某大学的一名大三学生,其在学校宿舍内通过浏览手机网站,通过某APP平台以监督学习等名义在网上结识多名未成年人。除了小陈外,周某还曾以涨粉为由,通过某网络社交平台添加另一未满14周岁女孩的微信,要求其发送裸照和视频。

2024年11月,法院审理后以犯猥亵儿童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五年。周某未提出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侵犯未成年人权益

隔空猥亵构成犯罪

网络是虚拟的,但伤害是真实的。法官指出,猥亵儿童罪并不要求猥亵行为必须具有暴力、威胁等强制性。被告人利用被害人年幼无知的弱点,通过网络实施猥亵行为,严重侵害了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隔空猥亵和传统的性侵犯有所不同,并没有实质的身体接触,而是利用网络对未成年人进行精神控制,进而侵犯其权益、满足自身特异性癖好的行为。但也正因为没有实质的身体接触,所以不易察觉;且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尚未成熟,他们甚至不知道自己正在遭受侵害。所以,对于隔空猥亵,必须加大社会干预力度,绝不能让其成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死角。(北京日报、澎湃新闻、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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