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综合央视网 北京青年报 新华
随着信息网络与社会生活的深度融合,违法犯罪行为也正在向网络空间扩散。近年来,利用网络制造散播谣言、负面信息进行敲诈勒索的案件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的名誉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危害网络安全、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震慑、警示、教育作用,标明网络行为红线,指明依法维权路径,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制造散播网络谣言
并勒索
被告人孙某媛系某网络主播的“粉丝”,被害人侯某经营的培训机构与该主播有业务合作。2022年6月,孙某媛自认为侯某与主播关系暧昧,遂在网络直播间辱骂侯某,并通过自媒体平台找到侯某家人联系方式,借用他人电话向侯某家人宣称侯某婚内出轨。
侯某要求孙某媛停止人身攻击,孙某媛索要人民币100万元,被侯某拒绝后,孙某媛给侯某的培训机构员工、学员家属打电话、发短信,散布侯某婚内出轨、偷税漏税、猥亵儿童等虚假信息。孙某媛还匿名拨打电话向相关政府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侯某的培训机构存在没有办学资质、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并在多个知名网站论坛发布涉及前述虚假内容的帖子。
侯某不堪其扰轻生自杀,幸被人发现获救,孙某媛又发布侯某“畏罪自杀”的帖子,并继续向侯某索要钱财。侯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孙某媛被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手段索要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对孙某媛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说法
制造谣言,严重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
在网上炮制、散布谣言进而威胁他人交付财物,与在线下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相比,危害更加严重。
本案中,被告人孙某媛制造的谣言涉及背叛婚姻、性侵儿童、违法经营等多个方面,严重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孙某媛为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采取网上发帖、拨打电话、向有关部门举报等多种方式散播谣言向被害人施压,导致被害人不堪其扰轻生自杀,虽然获救但身心已受到严重伤害。最终被害人报案,避免了更大损失。审理法院根据此案的犯罪性质、情节、后果,综合考虑从重、从轻处罚情节,对孙某媛依法从严惩处,做到了罚当其罪。
案例二
网上威胁勒索未成年人
2020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杰用QQ添加14至18周岁未成年女性40余人为好友。在聊天过程中,赵某杰故意找茬称对方把自己气病,以到被害人学校和家中持刀捅人相威胁,要求被害人“拿钱治病”,先后向4名被害人(13至16周岁)索要共计人民币18964元。
案发后,赵某杰向被害人退赔违法所得并取得了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索要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赵某杰对多名未成年人实施敲诈勒索,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对赵某杰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说法
严惩针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
在认定敲诈勒索入罪门槛及确定量刑幅度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规定,对以未成年人为犯罪对象的,降低适用标准,以“数额较大”标准的50%定罪,以“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80%提档升刑。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杰在网络上选择多名未成年女性为作案对象,以将暴力诉诸现实相威胁勒索财物,其行为极易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人民法院依法对利用网络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被告人定罪处罚,为呵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三
自媒体发企业负面信息并有偿删帖
被告人罗某甲、徐某、聂某某、杨某均系新闻媒体从业人员。2019年11月至2022年2月期间,罗某甲注册成立公司,并与徐某、聂某某、杨某以及被告人罗某乙、罗某丙等人共谋通过自媒体发布企业负面消息进而勒索财物。
受罗某甲安排,罗某乙注册微信公众号“××经”并在多家知名网络平台注册第三方账号。罗某甲、杨某负责收集企业负面信息并撰写帖文,徐某负责审核,聂某某、罗某乙、罗某丙负责在微信公众号和第三方媒体账号发布、删除帖文。罗某甲还负责与被害单位谈判,罗某乙负责收款。
2022年3月至7月期间,罗某甲等人利用“××经”微信公众号及相关网络平台账号发布6家互联网企业的负面帖文,迫使上述企业联系罗某甲等人,罗某甲等人以不支付“商务合作”费用就不删帖相要挟,索要被害单位钱款人民币29.6万元。
法院对罗某甲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罗某乙等五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说法
以监督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
新闻媒体监督是发现社会问题,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有效手段。但是,一些不法人员利用或者冒充新闻工作者的身份,专门寻找企业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打着舆论监督的旗号,以发布、不删除负面帖文相要挟,直接向企业经营者索要财物或者通过所谓“合作”的方式索要财物。此类犯罪行为是以监督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既侵害了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又损害了新闻媒体监督的权威性,应当从严惩处。
案例四
以“裸聊”为诱饵敲诈勒索
2020年7月至9月,被告人李某与胡某(另案处理)共谋以“裸聊”方式敲诈勒索,分别提供场地、设备、技术、支付结算账户,并通过层层联系招募“客服”“枪手”,纠集了被告人王某佳、谷某、钟某龙及谢某雄、谢某军、谢某勇(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偷渡到缅甸。同年9月中旬至11月底,在李某指使下,“客服”谢某雄、谢某军、谢某勇等人使用王某佳收购的网络社交账号,冒充女性引诱被害人进行“裸聊”,并趁机录制不雅视频,向被害人手机植入病毒,读取手机内的通讯录信息,之后将不雅视频、手机通讯录交由“枪手”李某、梁某祥、梁某浩(另案处理)等人,再由李某等人以散布不雅视频相要挟索要钱款,先后从30余名被害人处索要人民币70余万元。所得钱款由李某进行分赃。
法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对李某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尚未执行完毕的前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五千元;对王某佳、谷某、钟某龙以敲诈勒索罪判处九年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同退赔被害人财产损失。
说法
远离网络不良诱惑
近年来,通过“裸聊”实施的跨境电信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大幅增长,并呈现出团伙化、链条化、国际化的特征,严重破坏公序良俗,影响社会稳定。本案中,审理法院根据被告人李某及其他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具体实施的行为、所起作用和主观恶性等因素判处不同刑罚,体现了区别对待的态度,对共同犯罪中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成员重点惩处,对具有从犯、自首、坦白、立功等从轻情节的低层级人员依法从宽处理。该案也警醒广大网民要增强防范意识,远离网络不良诱惑和违法行为,避免落入圈套、掉进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