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讯(记者 陈逸之) 27日,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福州召开。会议表决通过《福州市湿地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近年来,福州市利用新技术赋能湿地保护工作取得比较明显的成效,在法规审议过程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通过统一的数据平台对湿地进行数字化保护,进一步提高湿地保护的精度和效率。为此,《办法》规定,福州市人民政府建立湿地智慧管理平台,各有关部门应当将湿地类型、分布、面积、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利用、动态监测、异常情况等信息归集至湿地智慧管理平台,联通共享湿地保护、修复、利用以及相关管理信息。
动态监测是掌握湿地相关信息的重要手段。《办法》规定,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湿地资源监测网络,对湿地分布、面积、水量、水质、生物多样性、受威胁状况等开展动态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归集至湿地智慧管理平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湿地监测设施。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湿地异常情况应急响应机制,对动态监测发现的湿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异常情况督促有关部门采取制止人为破坏、减缓异常情况扩大等措施保护、修复湿地。
湿地中水的质量和生物的多样性,是湿地最为重要的元素。为保护湿地水源和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办法》新增加两条规定,包括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控制水源涵养区、蓄滞洪区和水土流失严重区等区域的湿地开发利用活动,保护和改善湿地水生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乡土湿地植物恢复、有害生物防治、保护候鸟迁徙路径栖息地等措施,预防和控制人为活动对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维护湿地的生物多样性。
为针对不同类型湿地实施各有侧重的保护措施,提高保护工作的适应性和实效性,《办法》根据上位法对湿地的分类,并结合福州市实际,分别对滨海湿地、河湖湿地、城市湿地、红树林湿地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这五种不同类型的湿地,就其主管部门、保护修复措施、保护目标等分门别类进行规范。
在法律责任方面,《办法》在上位法规定的幅度范围内,适当加大处罚力度。其中,毁坏湿地监测设施的,按设施实际受损价值处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保护标志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