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陈丹萍 通讯员 王琳 尤加阳
丈夫欠下10万元货款迟迟未付,却通过一纸离婚协议,将名下房产转移给妻子,被债权人诉至法院,诉请撤销转让行为,并要求妻子返还房产并重新过户给丈夫。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之间离婚财产处置,不能损害债权人利益,对债权人的请求予以支持。
案件回顾:债主诉请强制执行,发现对方名下无财产
2024年洪某曾向刘某购买货物,欠货款10万元未付,后双方经协商达成分期付款协议,但洪某未按期履行,刘某遂将洪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洪某应支付刘某欠款及利息,但判决后洪某仍“纹丝不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也查无洪某的财产。后来刘某发现洪某在法院判决之前通过离婚协议将名下房产转让给了妻子陈某。刘某认为洪某此举有借离婚逃避债务的嫌疑,故提起撤销之诉。
陈某辩称,其与洪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是真实的。洪某名下房产分割给陈某是用于抵扣孩子的抚养费,陈某并非无偿获得该房产,不应返还给洪某。
法院审理:欠款发生在离婚前
南安法院经审理查明:洪某、陈某于2009年8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24年3月向婚姻登记处递交离婚申请并达成离婚协议,2024年5月完成离婚登记手续。二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由陈某抚养,洪某负担抚养费;双方婚后房产归陈某所有,以房产析分款与抚养费进行抵扣,洪某无需再另行支付陈某抚养费,陈某不需向洪某支付房产析分款。
洪某因曾向刘某购买货物未付清货款10万元,二人就还款方式达成分期还款协议,但洪某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刘某于2024年4月起诉洪某还款,法院于2024年6月判决洪某向刘某支付货款1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洪某未履行付款义务,刘某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洪某名下无财产。
南安法院认为,根据此前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刘某对洪某享有货款10万元及利息的合法债权,虽然洪某将案涉房屋分割转移至陈某名下的行为发生在民事判决作出之前,但是该行为发生在刘某起诉洪某买卖合同纠纷的审理期间,且洪某欠刘某货款是洪某离婚之前已经确定的事实,由于陈某与洪某系夫妻关系,离婚时对洪某的对外债务应当知悉。洪某应负担的子女抚养费是洪某本应负担的法定义务,但抚养费并无在离婚时一次性付清的要求,陈某主张以房屋分割款抵扣抚养费缺乏法律依据。且房产价值较大,洪某和陈某在刘某起诉期间以无实际对价的方式处分房产,该行为效果是洪某在离婚后名下没有其他财产,致使刘某的债权无法实现,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刘某诉请撤销洪某将案涉房产转让给陈某的行为成立,予以支持,故陈某应将案涉房屋返还并恢复登记至洪某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