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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出事了 责任算谁的?

编者按:孕妇坐网约车意外发生车祸导致流产,责任由谁承担?网约车改为线下交易,出了事故谁来担责?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停运损失谁来赔?本期《海都故事绘》三个案例与网约车有关,一起来看看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孕妇坐网约车流产

平台被判赔9万元

多次试管才成功怀孕,吴女士在某网约车平台打车前往医院产检。然而,因司机在驾驶中违规变更车道,意外发生车祸,吴女士不幸在车祸中受伤,导致胎儿难以保住。吴女士无奈做了流产手术。

康复后,吴女士将司机、租车公司、网约车平台一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并申请追加事故车辆的承保公司为被告。吴女士认为,这次事故给自己身心造成巨大伤害,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等,由两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作出赔偿,不足部分由司机、租车公司、网约车平台共同承担。

法院审理

网约车平台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本案中,原告通过网约车平台预订了网约车服务,双方之间形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而原告与保险公司、租车公司、司机并非合同相对方,上述三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网约车平台作为运输经营方,负有保障乘客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也明确指出,网约车运营服务中发生安全事故,网约车平台应当对乘客的损失承担先行赔付责任,故法院判定网约车平台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除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等之外,考虑到原告多次试管才成功怀孕,此次事故虽未构成肢体伤残,但对其精神造成较大打击,故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共计赔偿吴女士9万余元。网约车平台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平台与乘客间构成运输合同关系

本案主审法官励希彦表示,当前网约车已成为人们日常出行的重要方式。在网约车运营中,平台拥有派单的主导权,里程定价规则、责任限制等条款由平台事先拟定,平台发挥着组织、主导和调度的核心角色。乘客打车时,默认交易对象也是网约车平台,故与乘客之间构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的是平台,而非具体的网约车司机。

乘客在乘坐网约车途中,受到非自身健康或者非乘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时,网约车平台作为承运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平台依法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再依约处理内部责任,如向司机进行追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等。(法治日报)

顺风车改线下交易乘客受伤

司机赔了23万余元

2023年1月,杨某与肖某及其2名亲属计划回老家探亲。肖某通过网约车平台预约了顺风车。在平台派单后,网约车司机刘某彬与肖某取得联系,双方私下协商取消了平台订单,改为线下交易。

顺风车在行驶过程中,因司机刘某彬操作不当发生事故,致使杨某等4名乘客受伤。此后,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刘某彬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乘客杨某等4人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杨某等4人被送往医院治疗,后杨某等人将刘某彬、东莞市某汽车租赁公司、某财产保险公司诉至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要求支付4人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

司机赔偿保险限额外剩余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司机刘某彬与杨某等4人此前并不相识,是肖某通过网约车平台下单,顺风车平台随机指定刘某彬作为顺风车车主后,双方才开始联系。后刘某彬与肖某私下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刘某彬驾车将杨某等4人送达指定地点,肖某给予相应报酬。司机刘某彬在此次单方事故中负全责,应就本次事故承担侵权责任。

案涉事故车辆的所有人系东莞市某汽车租赁公司。司机刘某彬具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经过网约车平台审核通过,案涉车辆也系具有资质的营运车辆。东莞市某汽车租赁公司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某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杨某等4人因案涉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东安县人民法院遂依法判决,某财产保险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杨某等4人因案涉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2万余元;司机刘某彬赔偿杨某等4人剩余损失23万余元。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网约车私下交易 存在安全风险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网约车私下交易往往会使行程存在安全风险,司乘双方的行程安全均缺乏有力保障后盾。一旦在线下交易的行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对用户来说,其无法享受平台的安全保障,平台高额行程保险无法生效;对司机来说,也或将面临大额赔偿。

一方面,网约车平台需要尽到高度注意的义务,做好源头控制,搭建完整严谨的安全体系和网约流程;另一方面,驾驶员和乘客也应该树立正确的安全观,准确理解网约车平台的安全服务范畴,同时保障自身的行为合乎规范,对因自身原因导致的风险及隐患,需要有承担相应的责任意识。

(法治网)

网约车被撞需维修8天

侵权人赔偿停运损失

崔某驾驶其车辆从事网约车工作,并办理了营运所需的相关资质。2023年11月,孙某驾驶小型汽车,与崔某驾驶的网约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崔某无责任。

本次事故导致崔某的车辆需维修8天。因双方对停运损失的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崔某将孙某和孙某的保险公司诉至青岛即墨法院,要求赔偿其停运损失2400元。孙某对停运损失不认可,认为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提交了孙某签字确认的投保单、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和保险条款,认为停运损失应当由侵权人孙某赔偿。

法院审理

保险公司不负责,侵权人赔偿24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崔某驾驶其车辆从事网约车工作,并办理了网络营运所需的相关资质,有权主张因事故导致的合理停运损失。根据交强险条例规定及条款约定,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商业险的免责条款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停业、停驶等造成的损失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对免责条款已经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投保人知悉免责条款并签字盖章确认。崔某的停运损失应由孙某赔偿。根据网约车收入情况,最终,法院酌定支持孙某赔偿崔某停运损失2400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间接损失同样

受到法律支持

法官表示,网约车司机属于新兴就业群体,车辆是网约车司机赖以生存的工具,属于营运性质,其停运损失虽是间接损失,但只要是合理合法的,同样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商业险是否赔付应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如果保险公司就停运损失的条款对投保人作出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责。此种情况下,停运损失应由实际侵权人负责赔偿。

(青岛即墨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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