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林雅璇
通讯员 黄灵庄
被朋友虚构的事实诱骗投资,发现真相后无法收回投资款,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福州一密室脱逃游戏门店股东陈某、张某为将手上股权转让,虚假承诺朋友徐某称投资不存在风险,并约定利润分红比例,两人还串通虚构出资入股的事实。因徐某收到的分红与承诺的严重不符,故诉至仓山法院。法院判决陈、张二人需返还投资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案件回顾 为转嫁风险 忽悠他人投资
A公司经营一家密室脱逃游戏门店,陈某实际持有A公司100%的股权。2021年4月,张某出资10万元购买A公司50%股权。2022年,张某想退股,但陈某表示只能代为出售或张某自行出售自己的股权。
为将自己名下A公司股权转出,2023年1月,张某多次与徐某沟通,表示给经营密室脱逃游戏门店的公司投资10万元,每季度收益在3万元左右,投资不会有风险,还声称自己与徐某各投资10万元,两人各占A公司50%的股份。后陈某与徐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陈某持有的A公司50%股权转让给徐某,徐某支付转让款10万元,并约定利润分红比例。
为了营造共同投资假象,张某与陈某签订同样的股权转让协议,但该协议未实际履行。之后,徐某仅收到7946元分红,徐某认为收益金额与张某承诺的不符,且张某实际上并未一同投资。故徐某诉至仓山法院,以被欺诈为由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由陈某与张某共同返还投资款并赔偿利息等损失。
法院审理 签署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应被撤销,撤销后应由谁承担法律责任。本案张某为了能收回自己的投资款10万元,与陈某串通虚构其与徐某各出资10万元入股A公司的事实,积极促成徐某与陈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再将个人的50%股权转回陈某。由此,张某将其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款的风险转嫁给徐某,且在协议签订过程中,陈某和张某一直向徐某营造张某也进行了相同投资的假象,致使徐某有理由相信确系存在相关事实。陈某和张某的该行为是不诚信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对于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的规定。故法院判决撤销徐某与陈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张某与陈某连带返还投资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果对方在签署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或者第三方实施欺诈行为致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受欺诈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