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黄晓蓉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之际,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4年两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注意防范、维护消费者权益。
案例一
出租的电动自行车
超标超速被没收并罚款
2024年8月13日,消费者在石狮某车行租用电动自行车,发现电动自行车超标超速,希望核实处理。
接到消费者举报后,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至现场核查,发现商家涉嫌出租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依法对相关电动自行车进行查扣,并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提供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用于租赁服务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责令其停止出租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依法没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涉案电动自行车,并依法处以罚款。
执法人员提醒:消费者购买、租用电动自行车时,需查看产品的CCC认证证书以及产品合格信息,切勿购买标识不清或无CCC认证标志的产品。同时,应选择资质齐全、信誉良好的商场或店铺,主动索取并妥善保管发票等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一旦出现消费纠纷可作为维护自身权益的依据。
案例二
金项链有质量问题
商家承担维修费
消费者在石狮某珠宝店购买了一条金项链,在后续使用中发现项链有一块链扣无法活动,向商家申请更换被告知需要支付全额手工费,其无法接受商家提出的条件。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组织被诉双方进行现场调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经执法人员耐心调解,商家表示愿意承担一半的维修费用,消费者表示同意此方案,双方和解。
执法人员提醒,商家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即消费者在接受商品、服务后受到损失,均有权向经营者提出换货或退货的要求,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给予处理的,请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