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既没有配偶、子女,也没有兄弟姐妹,父母也已离世,这样的孤寡居民一旦去世,其身后的遗产应该由谁来继承呢?被继承人资不抵债,未成年子女还能继承遗产吗?两个女儿分别握有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母亲房产由谁来继承?本期《海都故事绘》三个案例事关遗产继承问题,法院都判了,希望能以案释法。
独身女子病逝
叔姑舅姨9人争遗产
2022年6月,41岁的赵女士因病去世,留下了价值不菲的遗产,包括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一套101平方米的房子,价值400余万元,还有银行存款、人寿保险金和身故后的丧葬费、抚恤金等共计110余万元。赵女士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她去世时无配偶、子女,也没有兄弟姐妹。那她身后的遗产应该由谁来继承呢?
法院审理
存款等110余万元
由9名原被告共同继承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杜春龙表示,她的爷爷奶奶,还有外婆外公也先于赵女士去世,所以赵女士目前没有法律规定的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继承人。
在无法定继承人且赵女士生前也未订立遗嘱的情况下,赵女士父母双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共9人对簿公堂要求分割赵女士的全部遗产,这里面包括赵女士父亲一边的叔叔、姑姑共5人,赵女士母亲一边的舅和姨共4人。
赵女士的这些叔姑舅姨均称对其尽了扶养义务,要求继承遗产。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法院走访赵女士生前居住的社区居委会,了解到赵女士患有尿毒症,自理能力尚可,能够独立完成饮食起居,有困难时赵女士的一位叔叔和社区工作人员会帮助她去医院。
赵女士舅姨一方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原被告虽然是在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旁系亲属,但是多病的她生前身后能依靠的不二人选,是对被继承人帮扶较多的人,原被告双方实际上都有适当分得或者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赵女士名下的银行存款、人寿保险金和身故后的丧葬费、抚恤金共计110余万元,由9名原被告共同继承,根据他们各自对赵女士生前的帮扶情况,其中一位叔叔继承20%份额,其余亲属分别继承10%。房产则收归国家所有,由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管理。
法官说法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归国家所有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法官表示,这起案件中,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在旁系亲属扶养人获得对等遗产继承份额后,法院判决把房子收归国家所有,依据的也就是这一条。我们国家由民政部门来管理公益事业,所以本案的房屋由民政局管理了。
(央视新闻)
被继承人资不抵债
未成年人能否继承遗产?
2021年12月2日,倪某甲以工程项目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金某借款2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到期后,倪某甲仅归还15万元。2022年5月中旬,倪某甲因债务缠身自杀身亡。倪某甲死亡后,金某和其他10名债权人先后诉至法院,要求倪某甲的妻子裘某、倪某甲的父亲倪某乙、倪某甲的母亲黄某、倪某甲的儿子倪某丙在继承倪某甲的遗产范围内共同归还债务。
法院审理
优先为未成年儿子保留16万元
法院审理中,倪某甲的父亲倪某乙、母亲黄某、妻子裘某、儿子倪某丙均认可倪某甲尚欠金某借款本金185万元。裘某表示放弃继承倪某甲的遗产。倪某丙表示因其系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要求在倪某甲的遗产范围内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倪某甲名下遗留一套房产,该房产扣除尚欠银行贷款后余额1400万元左右。本案和其他已结案件的债权金额已超1500万元。该房产不足以偿还倪某甲所负所有债务。倪某丙9岁,在校就读,裘某月收入1万元左右。倪某乙月收入7600多元,黄某月收入4600多元。裘某与倪某丙居住在倪某甲遗留的房屋内,倪某乙夫妇在外租房居住。
法院经审理认为,考虑到倪某甲死亡时,倪某丙系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且倪某丙的母亲裘某收入有限,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原则出发,应在倪某甲的遗产范围内为其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作为其未来生活的保障。
法院于2023年4月10日判决:在倪某甲的遗产范围内,为倪某丙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16万元后,倪某丙、倪某乙、黄某于继承倪某甲的遗产范围内共同归还金某借款本金18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法官说法
应为未成年继承人
保留必要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对分割遗产时,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前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做了明确规定,确立了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的必留份规则,该规则以保障家庭成员基本生存权为目的,具备实现家庭内部扶养的功能。
法官表示,本案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个体生存权优先出发,在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的收入不足以负担未成年人的未来生活费用时,对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中适用必留份规则做了有益的探索与尝试。
(上海静安法院)
两女儿各握一份遗嘱
哪份有效?
覃某生前与大女儿共有一套房屋,登记的权利人为覃某和大女儿,两人共同共有。
2009年,覃某至公证处设立公证遗嘱一份,内容为:“我与大女儿名下的302室房屋,我自愿将该房屋中属于我的份额在我去世后全部遗留给我的大女儿。”
2017年,覃某又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内容为:“我现与大女儿同住,302室房屋我与大女儿都有名字,如出售房屋,按法律规定,我应有50%权利。但我年事已高,为免两个女儿因继承问题产生矛盾,我的50%由两个女儿各分25%。”
2022年3月,覃某过世。两个女儿对于如何分割母亲的遗产无法协商一致,遂诉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母亲房产份额
归大女儿单独所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关于遗嘱的效力,原则上应根据立遗嘱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进行判定,最大程度尊重当事人的合理预期。本案涉及的两份遗嘱均订立于《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当适用1985年施行的《继承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生前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应当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本案被继承人生前留有多份遗嘱,2009年所立的是公证遗嘱,2017年所立的是自书遗嘱,故本案适用2009年公证遗嘱进行分割。
最终,法院判决按照2009年公证遗嘱的内容,母亲的房产份额归大女儿单独所有。
法官说法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法官表示,遗嘱的核心是保护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虽然《民法典》生效前后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性发生重大变化,但本案的两份遗嘱均立于《民法典》施行前,被继承人在订立遗嘱时仅仅知晓《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其仅能根据其中的相关规定立遗嘱,并对相关遗嘱效力进行预期,故适用当时生效的《继承法》,更能反映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保护其信赖利益,也更符合公平正义观念。继承开始后,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CCTV《今日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