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故事绘 上一版 下一版  

飞来横祸 谁是罪魁祸首?

编者按:行人闯红灯是否能定罪?机动车正常行驶撞死人是否需要担责?飞来横祸,谁才是罪魁祸首?开车碾飞小石头砸伤骑手,谁来赔偿?交通事故中认定双方无责,为何一方还要民事赔偿?无责赔付的前提是什么?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好的案例,是最生动的语言,是最精准的尺子,是最明亮的灯塔,能指引法治路径、引领社会风尚。本期《海都故事绘》三个案例涉及交通事故无责认定及赔付问题,希望能以案释法。

骑车男与行人相撞倒地 遭轿车碾压身亡

谁担责?

“3、2、1”……东西向红灯还在倒计时,骑电动车的凌某某却已驶出停车线,绿灯亮起时,车速已超过法定时速。行人周某刚也闯红灯冲向对面。“砰!”二人相撞。凌某某连人带车摔倒在一辆小客车的左前侧,小客车司机刘某驾车躲闪不及,正好轧过。周某刚见状迅速逃离现场。凌某某经救治无效死亡。此事故中,司机被判无责。近日,记者走进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了解法官断案的来龙去脉。

法院审理

行人闯红灯导致事故

距离近难刹车司机无责

“这个西北拐角就是周某刚当时所处的位置……”普陀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薛依斯是本案的主审法官,她指着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向记者介绍,周某刚在没有观察路口红绿灯且没有注意来往车辆的情况下,闯红灯冲向对面,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法院受理该案后,薛依斯反复观看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确定周某刚的行为确实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论是行人还是机动车,违法者均应根据其违法程度、事故责任大小等因素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同时,根据监控视频、言词证据等多项证据,周某刚在事故发生后,也没有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和报警,而是直接逃离现场,对凌某某的死亡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应当构成交通肇事罪。

“从画面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凌某某倒下的位置与刘某车辆非常近,几乎只有一个身位的距离,普通人根本无法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做出反应。”薛依斯将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定格在凌某某倒地的那一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她向很多同事比画了这段距离,大家都认为这么短的距离很难刹住车,且刘某的车是路口等待的第二辆车,视野在一定程度上被前车遮挡,这是一个不能预见的意外事件。

我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2024年9月4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周某刚有期徒刑2年6个月。其中,凌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机动车驾驶人刘某无事故责任。

法官说法

行人负事故主责

死者负次要责任

“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在主观恶性上存在显著差异。在量刑时,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再犯危险性以及对社会的影响等因素,并依据法律规定来确定具体的刑罚。”薛依斯说。

在该案中,不仅行人周某刚对案件结果负有责任,被害人凌某某超速骑行电动车,亦是导致事故瞬间发生的因素。对此,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刚负事故主要责任,凌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刘某不负责任。

法院认为,这一行政责任认定意见综合考虑了行人、被害人、车辆驾驶员有无闯红灯、超速及其他违章行为等因素,与各方对引发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较为契合,可以作为刑事责任划分的依据。(法治日报)

开车碾飞小石头 砸伤骑手头部

谁来赔偿?

周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206国道行驶时,碾压到一块小石头蹦到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孙某头部,造成其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过错,周某、孙某均无事故责任。肇事车辆在A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孙某24266.91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孙某2555.13元;周某赔偿孙某2080元;驳回孙某其他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

司机应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机动车驾驶员“不承担事故责任”并不等同于免除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依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驾驶机动车的周某对危险的回避能力和事故风险控制能力均优于驾驶非机动车的孙某,在道路行驶时的注意义务应明显高于孙某。孙某驾驶电动车在案涉道路正常行驶,对事故发生无主观过错,故周某应对孙某受伤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A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周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意外事故的行为属于商业合同中保险人责任免除的情形。因此A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法官说法

双方均无事故责任

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表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均无事故责任,机动车方一方承担多大的责任比例呢?

本案判决主要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此处并列的三种情形,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过错从无到有的递进,最后一种情形“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的前提应该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货车失误逆行 致三车相撞刮

谁可免赔?

2020年3月,翟某驾驶重型货车,沿省道张台线由南向北行至山东沂源县某路段,适遇雨雪天气操作不当导致车辆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刘某驾驶、王某乘坐的轻型普通货车和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刮,造成车辆受损,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日前,法院审理了该案。

法院审理

与事故无因果关系

保险公司无需赔付

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翟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案外人唐某、王某无责任。

据事故认定书记载,系翟某所驾车辆与对向刘某驾驶由王某乘坐的轻型普通货车和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刮撞,未述及原告刘某驾驶的普通货车与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刮撞,从事故发生阶段判断,被告翟某车辆先与刘某驾驶车辆发生碰撞,后又碰撞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由于无证据表明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关的事实和行为与原告所致损害具有因果关系,故唐某投保保险公司无需在交强险内承担无责赔付责任。

法官说法

不应无条件承担

无责赔偿责任

法官表示,机动车无责方不应无条件地承担无责赔偿责任,因果关系是交强险无责赔付适用的前提条件。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事实前提和基础,若无这个前提和基础,则行为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事故认定书认定唐某无责,虽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唐某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需无条件地承担无责赔偿责任,因唐某对刘某的损害没有因果关系,未构成交通事故侵权,故唐某投保的保险公司不需承担无责赔偿责任。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2023 福建日报 fjdaily.com 闽ICP备15008128号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