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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正式施行

摄像头安装使用有了红线

N北京日报 北京晚报

如今,越来越多的公共场所和市民家中都安装了摄像头,隐私在不经意间被收集和曝光,引发舆论广泛关注。4月1日,《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系统性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管理的行政法规。《条例》对于哪些区域禁止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违反规定会受到什么处罚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那么,安装使用摄像头需要警惕哪些法律风险?公共安全和个人隐私权又该如何平衡?家门口的可视门铃、电子猫眼这些有监控功能的智能设备,怎么装才合规?

典型案例

邻居被迫入镜 门铃被判拆除

为了方便接收快递等原因,很多业主在入户门上安装了具备录音、录像功能的电子猫眼、智能门铃等。部分摄像头的安装位置因能够拍摄到相邻住户的“私密空间”,侵犯了他人隐私权益,极易引发纠纷。

北京的翟女士和孙女士是门对门住了十几年的邻居。早些年,翟女士就对孙女士心存不满。“他们家在楼道里养狗,还堆放杂物占用公共空间。我几次找她理论,对方拒不承认,还态度恶劣!”翟女士说,为了取证以及防卫自己的正当权益,她安装了具有摄录功能的可视门铃,并在室内临窗处和楼道各安装了一个监控摄像头,监控花坛和楼道情况。

这下可惹恼了孙女士。“家人几点进出门、有哪些朋友到访全都被拍了下来,严重侵犯了我的隐私权,影响了我们全家人的正常生活。”孙女士说,对门的可视门铃具有人体红外感应触发功能,会自动启动录音录像并上传云端,自己和家人等时刻处于监控之下。

双方争执不下,孙女士一纸诉状把翟女士告到了昌平法院。法官经实地走访,确认可视门铃及摄像监控系统确实可以记录孙女士及其家人的出行信息及家庭人员情况。据此,法院认定,翟女士安装可视门铃这一行为侵犯了孙女士的隐私权,判决其拆除相关监控系统。

猫眼拍摄范围“越界” 存侵犯隐私风险

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的普及,个人信息泄露、隐私权被侵犯等问题频发,民法典明确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范畴,并扩展至私密空间、活动、信息,为数字时代的隐私保护提供了立法基础。

《条例》进一步强调了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的重要性,对能够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了明确限定,对在能够拍摄到他人隐私区域的安装行为予以禁止。《条例》第八条对禁止安装图像采集设备的公共场所区域、部位进行了列举,包括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民宿等经营接待食宿场所的客房或者包间内部;学生宿舍的房间内部,或者单位为内部人员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房间内部;公共的浴室、卫生间、更衣室、哺乳室、试衣间的内部;以及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后能够拍摄、窥视、窃听他人隐私的其他区域、部位。

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王磊表示,在自家门外安装电子猫眼、可视门铃等具有监控、摄录功能的智能设备时,摄像头不得直接或间接拍摄门口人员往来轨迹、公共楼道等公共空间;其次,监控范围应严格限定于安装者自身财产安全所需的最小区域,不得超出必要范围。如果可视门铃可以采集到邻居家中出行人员、出行规律等信息,容易导致他人的行踪轨迹被知晓甚至暴露于网络,那么这种情况下,安装可视门铃的行为明显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示,一旦侵犯他人隐私,根据民法典规定,侵权人可能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此外,《条例》也明确规定了,对违法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或者非法对外提供、公开传播视频图像信息的,没收设备设施、删除视频图像信息、给予罚款处罚;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不正当监控业主 物业也可能违法

出于安全考虑,大部分小区物业会选择在公共区域安装监控摄像头,有助于维护公共秩序,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可即便是在小区公共区域安装监控摄像头,也应把握好维护公共安全和居民个人隐私的边界,避免对业主的私人生活造成干扰。《条例》第三条也规定,建设、使用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适度、标准引领、安全可控,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摄像头安装不当会损害业主所享有的隐私权、肖像权、个人信息权益、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知情权与表决权等各项合法权利。此外,物业公司的摄像头滥用行为也易引发信息泄露等“次生灾害”。

有的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借摄像头窥探业主隐私,24小时监视并收集某些业主的出行信息,进而以图文、视频方式在群聊内部定时汇报业主动态,非法运用监控设备,安装用途缺乏规范。例如,某小区居民李先生因不满物业服务发起成立业委会,物业劝阻未果,后安排工作人员自2021年3月起全天候监控李先生行程,时间跨度近两年,同小区的部分女性住户也受到“重点关注”,行踪被记录并传播。

欧某为了获得某小区的业主信息,多次与该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徐某接触,商谈购买事项。此后,徐某伙同李某、吴某等人,非法登录其所在物业公司的电脑,窃取业主的行踪轨迹、住宿等信息4000余条,并以4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了欧某。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欧某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分别判处欧某、徐某有期徒刑1年;判处李某、吴某等人有期徒刑8个月至10个月不等,并处缓刑1年。

私密场景偷拍盗摄 亟须遏制

近日,犯罪嫌疑人王某等三人因涉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被警方抓获并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三人借住宿之机在客房内偷装网购监控设备,利用隐蔽摄像头偷拍他人隐私视频,后将视频层层转手、标价出售,牟取非法利益。该行为折射出当前偷拍盗摄黑灰产业的高度专业化特点,不仅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

从酒店民宿到公共卫生间,从试衣间到出租屋,隐藏式摄像头如“幽灵之眼”般无处不在。一条集设备生产、非法安装、视频盗摄、网络传播与交易于一体的黑色产业链,正在悄悄蔓延。

部分厂家违规制造窃听窃照设备,或将摄像头嵌入打火机、路由器、空调等日常用品,或伪装成普通电子元件出厂,体积微小、隐蔽性极强,且囊括远程控制、实时传输、云端存储等多项功能,瞄准电商平台与社交软件为主要销售渠道。有的商家购入上述非法生产的摄像设备后,通过“超清录像”“无灯夜视”等暗示性宣传吸引买家,甚至提供“保密发货”服务规避监管,不法分子购买后伪装成住客将摄像头安装在民宿、试衣间等私密区域,拍摄高度隐私内容用于制作淫秽物品或敲诈勒索。还有的不法分子售卖原始视频,或使用AI技术对视频剪辑、打码后通过短视频平台分销,以牟取不正当利益。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相关规定,若在公共场所中禁止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区域安装隐藏式摄像头进行窃听、窃视,不仅会面临治安管理处罚,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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