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故事绘 上一版 下一版  

立遗嘱也有“门道”

法律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遗嘱人所立遗嘱是否有效,更关系到每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切身利益。今天的《故事绘》梳理了几个案例,一起看看该怎样立遗嘱。

这样立遗嘱有效

父母遗嘱将房给大儿子

小儿子可要求分割吗?

父母留下遗嘱,将房产遗赠给一起生活的大儿子。他们去世后,小儿子要求分割财产。这个房产到底归哪个?

原告王大宝诉称,父母于2004年购买房屋,登记在父亲名下。其为了便于照顾父母,一直与父母居住在一起,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故父母二人于2018年共同书写了一份遗嘱,载明:房屋由儿子王大宝继承。2021年,父亲因病去世;2022年,母亲因病去世。其认为,房屋系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现两人均已去世,并留有遗嘱,遗嘱合法有效,故房屋应当由其继承所有。

被告王小宝辩称,父母二人虽立有共同遗嘱,但该遗嘱的内容系母亲一人所写,故该遗嘱仅应系母亲的自书遗嘱。父亲未自己书写遗嘱,仅在该遗嘱上签名、写日期,且父亲的遗嘱部分并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求,故对于父亲的遗产部分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订立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符合遗嘱形式要件的应为有效。本案中,房屋系父亲与母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属于父亲与母亲的夫妻共同财产。关于父亲与母亲于2018年所立遗嘱,该份遗嘱由母亲亲笔书写,母亲与父亲共同签名确认,并注明年、月、日,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形式要件,内容是共同处理二人共同所有的房产,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明确,应认定该共同遗嘱真实、合法、有效。王大宝依据父亲与母亲所立遗嘱主张房屋由其继承所有,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认定父亲与母亲所订立的共同遗嘱有效,房屋由王大宝继承所有。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说法

“夫妻共同遗嘱” 了解一下

共同遗嘱,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立遗嘱人共同订立同一份遗嘱,对于生前各自或者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共同遗嘱就是夫妻共同遗嘱,即夫妻二人共同订立同一份遗嘱。

关于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均未进行明确规定,但司法部于2000年3月24日发布的《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根据该规定,公证处对于订立的共同遗嘱可以进行公证,由此来看,该规定已经实际上认可了经过公证的共同遗嘱的效力。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十九条关于共同遗嘱能否认定有效的问题解答中,明确表明“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订立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符合遗嘱形式要件的应为有效。当事人仅以遗嘱内容为一方书写,不符合代书遗嘱相关形式要件为由请求认定遗嘱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解答已基本认定了符合遗嘱形式要件的夫妻共同遗嘱的法律效力。

故在本案中,父亲与母亲共同订立遗嘱,虽该遗嘱内容仅为母亲一人所写,但因父亲与母亲均在该遗嘱上签名并注明日期,故该遗嘱形式上符合要求,内容系处分二人所有的财产,故该共同遗嘱应属合法有效。

写的字条

要素齐全也是遗嘱

杜明与冯一生有一子一女,即杜军、杜丹。杜明于2005年去世,冯一于2019年去世,二人父母均早于二人去世。杜丹将杜军诉至法院,要求依照冯一留下的遗嘱继承其房屋。杜军辩称,其不清楚冯一留有遗嘱的事,要求按照法定继承依法分割房屋。

庭审中,杜丹提供了字条,该字条载明:因杜丹对我尽了更多赡养义务,故我决定冯一名下的房屋归我女儿杜丹所有,别人不得干扰。冯一,2018年11月1日。

第一次庭审中,杜军对该字条的真实性表示认可,后又在开庭时表示因上次没看清楚字条内容,故对字条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对是否遗嘱也不发表意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杜军在第一次庭审中对字条的真实性认可,后又表示真实性无法确认,在杜军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法院确认该字条的真实性。冯一在该字条中明确表示其名下所有的房屋归杜丹所有,该字条已具备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故法院确认该遗嘱的效力。法院最终判决冯一名下的房屋由杜丹继承。

□说法

亲笔书写并签名 符合自书遗嘱形式要件

本案中,杜军对该字条进行质证时先是对真实性表示认可,后又表示真实性无法确认,前后陈述相互矛盾,其前已作出不利于己的表示,后又反言作对自己有利的表示,违反了民事诉讼程序的“禁反言”原则,不应对杜军后来的主张予以采信。故法院确认杜军对该字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即该字条是冯一亲笔书写并签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兼顾字条的内容来看,冯一对自身财产进行了明确处分,故该字条亦符合自书遗嘱的实质要件,法院确认遗嘱的真实性并依据该遗嘱对相关遗产进行了分配。

这样立遗嘱无效

用手机录遗嘱

没见证人不算数

胡某(女)与陈某(男)育有两子女,二人离婚时约定好子女归男方抚养,房产归女方所有。后来,胡某自己用手机录制了一段遗嘱录像,口述表示其名下的财产都归两子女所有。胡某去世后,陈某作为两子女的监护人,要求按照胡某遗嘱意愿让两子女继承胡某财产,而胡某的父母则认为应该按照法定继承享有相应的继承权,陈某便根据录像的遗嘱向法院起诉。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本案中,胡某的遗嘱录音录像中只见胡某一人,未有见证人,缺乏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的形式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认定胡某的录音录像遗嘱无效,最终依法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

录像遗嘱应符合这些要件

录像遗嘱合法有效应当符合下列要件:

一、由遗嘱人亲自叙述遗嘱的内容。这是由遗嘱的独立性决定的。遗嘱必须是遗嘱人本人的真实意愿,由本人独立做出,不许以他人意思辅助或代理。

二、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至少是两人,根据设立遗嘱见证人的目的,遗嘱见证人必须是能够客观公正地证明遗嘱真实性的人。

三、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在记录姓名时,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清晰地陈述其在居民身份证件或者户口簿上登记的姓名,最好是能够念出身份证号码。

四、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像中记录年、月、日,三者缺一不可。

(综合山东高法公号、北京海淀法院公号、江西法院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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