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女孩逃票进景区后坠亡,家属索赔95万,诉求能获支持吗?游客跌落网红桥致伤残,责任该如何划分?蹦床爆炸游客受伤,谁来承担责任?本期《海都故事绘》三个案例与游玩意外事故有关,希望法院的判决能给您提个醒。对于任何人来说生命都只有一次,春暖花开,踏青出游一定要注意安全,做好个人防范。景区、经营场所等也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守牢底线,绷紧安全这根弦。
蹦床爆炸游客受伤
责任谁来承担?
在娱乐场所游玩时遭遇意外受伤,责任由谁来承担?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因蹦床爆炸致游客受伤,游乐场被判决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担责
杜某带着孩子在某公司经营的地上游乐场游玩时,游乐场内蹦床发生爆炸,致杜某身体多处骨折,辗转多个医院就诊治疗,在家卧床一个月。事发后某公司未向杜某垫付相关费用,杜某向大兴法院起诉,称某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
大兴法院审理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事故发生经过即杜某系因游乐场内的蹦床发生爆炸导致受伤,某公司作为管理人既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事发时现场立有警示牌提示安全注意事项,亦未证明现场有工作人员维护游玩秩序。
法院最终判决某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就杜某所受损失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说法
经营场所
应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
本案主审法官庭后表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保证其经营场所及设施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如商场超市地面要保持干燥、清洁,设置防滑标识,特别是在卫生间、水产区等易发生滑倒事故的地方。货架及货品摆放要稳固以防货品倾倒发生人身损害。在活动或经营开始前应进行风险评估,识别可能存在的风险,并通过详细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防范意外事件发生。公共场合活动参与者同样也要提高安全和法律意识,要遵守场所管理规定,注意提示牌、安全标语提示内容,避免发生碰撞或摔倒等意外事故。
(法治日报)
跌落网红桥致伤残
责任该如何划分?
近年来,各地兴建的“网红桥”吸引众多游客,但由于存在风险,受伤后的赔偿主体和责任归属常引发争议。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三坪垦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游客在景区网红桥游玩受伤的民事赔偿案件。
2024年夏,居民曾某购票进入乌鲁木齐某景区,在“网红桥”游玩时跌落受伤,医治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花费20余万元。曾某多次要求该景区的开发公司以及“网红桥”经营公司和现场管理人员骆某赔偿,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经营公司承担主责
法院查明,该景区的开发者为某旅投公司,“网红桥”项目是某建筑公司从某旅投公司承包土地后自己建设经营的娱乐项目,被告骆某是“网红桥”现场管理人员。
法院审理认为,曾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游玩风险有预见义务,应负一定责任;某建筑公司在经营“网红桥”项目中防护设施未达标、安全引导不足,应负主要责任;开发该景区的某旅投公司将场地交予某建筑公司经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骆某履行的是职务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酌定被告某建筑公司对事故发生承担70%的责任,原告曾某自担30%的责任,被告某旅投公司对某建筑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经营者对项目设施
负直接安全管理责任
本案主审法官介绍,依据民法典中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景区及游乐项目经营者有责任为游客提供安全游玩环境和设施。经营者对项目设施负直接安全管理责任,需保障设备正常、防护到位、操作规范。景区作为整体管理者,要管理场地、监督经营项目,督促落实安全措施,双方不可推诿。所以,游客在景区因安全问题受伤,有权要求责任方担责赔偿。
法官提醒,景区及游乐项目经营者,务必时刻紧绷安全之弦,严格履行安全保证义务,切实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避免因疏忽大意导致类似的法律纠纷和经济赔偿。同时,游客在游玩中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遵守场地规则,一旦发生意外,要及时保留证据,必要时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治日报)
女孩逃票进景区后坠亡
家属索赔95万
日前,大三女孩逃票进入江西九江某景区后坠亡案件有了新进展。父母一纸诉状将景区告上法庭,认为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索赔95万,法院审理后,认定景区无责。该案件再次引发热议。
法院审理
最终判决景区无责
驳回家属赔偿请求
暑假的一天,正在读大三的高琳琳(化名)告诉父母要与同学外出散心,实则独自前往几百公里外的江西九江某自然风景区。高琳琳离家后,父母从其朋友处得知被女儿欺骗,联系警方后坦言女儿有轻度抑郁症,可能有轻生的想法。
警方得知消息后立刻联系了景区管理机构,经过调查发现高琳琳未购买门票,通过非正规途径逃票进入景区后失联。
经过3天的搜索,在景区山崖下方约50米处发现了一具高度腐败的女性尸体。经鉴定,死者确认为高琳琳。
事发后,高琳琳的父母与景区协商并签署了补偿协议,并获得了4万元补偿。然而,几个月后,家属以景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又将景区告上法庭,索赔95万元。
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景区无责,驳回了家属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景区对逃票游客
不存在安全保障义务
法官表示,法院判决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
未形成合法服务合同关系:游客未购票进入景区,双方未形成合法服务合同关系,景区对逃票进入的游客在法律上不存在基于合同的安全保障义务。
景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景区可能通过监控或现场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安全提示义务,在入口、围栏处等设置了警示标识,尽到了合理提醒责任。
死者自身存在过错:高琳琳独自行动与逃票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有“自杀风险”或对自身安全的重大过失,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应该对自己的行为及可能面临的风险有清晰的认知。
这一判决也给大家敲响警钟,规则意识不可无,出游务必遵守相关规定,保障自身安全。
(央视网、极目新闻、应急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