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前:在工地喂狗时受伤,算工伤吗?送老板回娘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学生在自家餐厅帮忙,与他人起争执受伤,能索要误工费吗?
喂狗、接送、帮工,这些日常行为暗藏劳动关系。今天的《故事绘》通过三个案例,来看看究竟谁该为工作中的意外受伤买单。
员工上班喂狗摔骨折
算不算工伤?
一员工在工作地点摔跤骨折,当地人社局认定是工伤,而公司不服,认为不算工伤,该员工是因为喂狗才摔伤的,这并不是公司给其安排的工作。法院会怎么判?
2022年4月4日6时40分左右,王某在石家庄市某小区三区二期工地摔倒致伤。2023年7月14日,王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人社局认定王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另查明,王某与劳务公司于2022年2月19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自2022年2月19日始至项目承包内工作任务完成即行终止,工作地点为某小区三区项目部,岗位为工地信号员。
针对王某受伤后赔偿事宜,某劳务公司(甲方)与王某(乙方)于2023年3月24日签订协议书,对赔偿费用进行了协商。该协议书载明:“王某于2022年4月4日上午6点45分左右在某小区三区项目,因踩到混凝土泥浆,不慎滑倒。起身后右手疼痛难忍,项目部安全员立即送到附近医院医治。医院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
但公司有相关证人表示,王某是在喂狗的过程中摔伤的,并非因为工作原因。因此公司认为,王某不是工伤。
公司不服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遂将当地人社局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狗为公司喂养 工伤认定准确
庭审过程中,劳务公司申请证人高某出庭作证称,“王某是在喂狗的过程中摔伤的”“我给王某霞打电话录的音,我问她到底怎么回事,是王某霞让王某去喂狗,然后我问她是不是事实,她说这绝对是事实”。
对此,人社局不予认可,称王某霞并未出庭作证,录音的形成时间、具体通话人身份无法核实。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人社局提交的证人证言、工伤认定调查笔录、诊断证明、王某受伤照片等可知,事发当天,王某打卡后进入劳务公司承包的某小区三区二期工地,在前往吊料过程中摔伤,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且事发后公司针对工伤赔偿事宜与王某协商并签订协议书,也证明公司对王某因工受伤事实的认可。现公司主张王某是在工地喂狗时摔伤,并申请高某出庭作证,但证人高某的主张依据是与王某霞的通话录音,而王某霞并未出庭作证,公司对其主张也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
因此,人社局结合上述证据作出的被诉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适当,程序合法,该院予以维持。判决驳回某劳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公司辩解王某系因在工地喂狗时受伤,公司并未安排其此项工作,应由王某自行承担责任。但狗是公司喂养看护工地的,并非王某私自喂养的。即使王某如公司辩解的是在喂狗时滑倒受伤,那也是为了单位利益,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且公司提供的证言,系其员工所出,并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对该单一证言,法院不予采信。
故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无不当。一审判决正确,亦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九派新闻)
送老板回家遇车祸受伤
能否算工伤?
员工送老板回家,路上遭遇交通事故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最近,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支持了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刘某在江西萍乡的一家门市部上班,主要从事仓库看管及货品配送等工作。2022年10月的一天中午,刘某驾驶门市部的电动三轮车将老板送至其娘家后准备返回,与逆向行驶的一辆轿车发生碰撞受伤。
根据交警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轿车车主负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刘某认为,老板让自己送其回娘家,送完几分钟后自己就被别人撞伤了,应该认定为工伤。
因受伤后就赔偿事宜与老板协商无果,刘某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和相关资料。人社部门受理后,经调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同意认定刘某为工伤。
刘某工作的门市部认为,送老板回家与刘某的职责范围没有任何关联性,刘某是开车回家处理个人事务,与工作没有必然因果联系,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审理
系职务行为
应当认定为工伤
湘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门市部是个体工商户,结合其经营性质、刘某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来看,刘某每日的工作任务受制于门市部具体营业情况和经营者的工作指令。事发当日,刘某驾驶门市部的车辆将老板送至其娘家系听从安排的职务行为,因此人社部门以其受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而认定为工伤,适用法律正确。
据此,湘东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该门市部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门市部不服提起上诉。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一)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这三个要素中,最核心的要素是“工作原因”,它是构成工伤的重要条件。
萍乡中院认为,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刘某发生事故的时间属于其工作时间,同时其日常工作内容决定了其工作场所并非在固定区域,还包含货品配送和受指令接送经营者的往返路途中,人社部门认定刘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并无不当。据此,萍乡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若是送同事回家
认定结果可能不同
“遇交通事故受到伤害,是常见的可认定工伤的情形,不过也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南京律协江宁分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旭东律师表示,湘东法院对这起案件认定为工伤,主要原因是员工将老板送回家的行为被界定为职务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送老板回家既然是职务行为,那么发生交通事故则不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制,哪怕自身承担全责,只要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这三种除外情形,都应认定为工伤。
徐旭东表示,如果职工是在上下班时送其他同事回家,偏离了本人上下班的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则不应界定为职务行为,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不符合司法解释中对“上下班途中”的规定,因此不满足《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中“在上下班途中”的要求,难以认定为工伤。
此外,记者梳理相关案件注意到,对于上下班途中顺路搭乘同事的情况,即便回家路线略有变化,法院一般也认定属“合理路线”,如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可被认定为工伤。
(扬子晚报)
学生在自家餐厅
帮工受伤
也能主张误工费
“他还是个学生,只是给自家餐厅帮忙干活,哪来的误工费?”近日,在新疆尼勒克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现场,吴某问道。
2024年8月3日,李某与吴某在尼勒克县乔尔玛景区为各自餐厅拉客时发生口角,争执中吴某将李某头部打伤。
今年1月17日,李某将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向其支付包含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8650.41元。
最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庭审中,吴某辩称,案发时李某还是名学生,只是在暑假期间给父母帮工,故其要求的误工费赔偿不合理。
法院审理
依据无固定收入标准
计算误工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虽为学生,但已成年且具备劳动能力,其未提供固定收入证明,亦未举证证明近三年的实际收入情况,可其在暑假期间为父母的餐厅帮工,客观上具备一定的劳动收入能力,应依据无固定收入标准计算误工费,故法院支持李某关于误工费的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判决吴某向李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681.81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新疆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