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车祸受伤为多获得赔偿,有人竟“挂空床”住院434天,这些损失谁来承担?为提前享受退休生活,有人竟找“枪手”伪造尿毒症套取保费,他们要承担什么后果呢?骑手送单发生车祸,配送服务商支付了近10万元的车辆维修费,但平台和保险公司竟联手擅自修改保险条款,大大降低赔偿限额,这些免责条款有效吗?生财应有道,要以德服人。“挂空床”多拿损失、虚构患有尿毒症提前领退休金等,不仅违法,还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期《海都故事绘》三个案例事关保险理赔问题,法院的判决以点带面,引领社会风尚,希望能起到警示作用。
车祸受伤住院801天
434天竟为“假住院”
李某于2021年5月某日驾驶小型越野车在路上行驶,与停放在路边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及坐在车上的陈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受伤后先后4次住院治疗,共住院801天。
事故发生前,李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陈某因与李某、某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遂诉至荆州市公安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60余万元。
法院审理
为获赔偿挂床住院
扩大损失自行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不承担责任,李某承担全部责任,认定内容及结果客观、公正,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双方争议焦点在陈某实际治疗天数,陈某虽主张住院801天,但据住院病历长期医嘱及体温单显示,其中434天无任何治疗和用药记录,也无体温记录,属于“挂空床”住院,这期间产生的费用系陈某自行扩大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该部分损失应由其自行负担。后经依法核定判决某保险公司、李某赔偿陈某40余万元。
法官说法
434天无任何治疗行为
相关损失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住院时间是衡量被侵权人损失的重要依据。“挂床住院”又称“假住院”,被侵权人往往利用举证难、治疗行为难以分辨等,通过“挂床住院”企图获得更多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赔偿,这不仅人为加重了侵权人的责任,也以欺诈形式牟取不当利益损害了社会风气。本案中,法院认定陈某有434天无任何治疗行为,属于典型的“挂床住院”,对其主张的相关损失不予支持,通过司法裁判对“挂床住院”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治日报)
为提前领取退休金
竟找“枪手”伪造尿毒症
虚构患有尿毒症,以病退方式提前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退休金。近日,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11名涉案人员三年十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
虚构重疾办理病退
构成诈骗获刑罚金
2022年至2023年间,被告人杨某收取于某等人的“病退申请人”服务费后,指使于某等人转移个人档案至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本地续缴社保。杨某再指使具有尿毒症透析史的“枪手”,以各自顶替的病退申请人身份信息住院,借以获取申请人患有尿毒症病情的虚假病历,然后以身患尿毒症为由,向人社部门提交病历材料,填写劳动能力鉴定表(该表中身份证照片为“枪手”照片,而身份证号码为申请人本人号码),报名参与年度病退体检审核,领取人社部门发放的劳动能力鉴定体检卡。
在年度病退审核体检期间,杨某向各“枪手”分发劳动能力鉴定体检卡、虚假身份证,以各自申请人身份参与、通过有专家审核的体检鉴定。经人社部门认定,于某等人领取的养老金数额已达16.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养老保险基金,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违规提前退休
并领社保金
是骗保行为
承办法官周雪平表示,医疗保障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居民大病保险基金等,通过伪造或变造个人档案,违规办理提前退休并领取社保待遇是骗保行为。养老保险关系到参保人的养老保障,只要依法依规参保缴费,正常退休后自然能合法享受相应待遇,如通过违法手段“提前享受退休生活”,将受到刑事追究。
(法治日报)
擅自修改保险条款
赔偿额竟从45万降为5万
上海金融法院近日通报一起外卖骑手责任险纠纷案。一名骑手送单时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配送服务商为此支付了97000元的车辆维修费,当请求保险公司理赔时,却发现平台和保险公司联手将雇主责任险中第三者物损赔偿限额从45万元降为5万元,遂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定变更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支付97000元,上海金融法院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
变更后的格式免责条款无效
全额支付保险金
法院审理认为,在本案中,平台与保险公司协商变更第三者物损限额,使得投保人原本可得到全额赔付的第三者财产损失,现只能在限额5万元的范围内获赔,应认定为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格式免责条款,需要向投保人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然而,平台向配送服务商发布条款变更的时间晚于新保险方案的切换时间,无法构成有效的提示和明确说明。此外,平台虽然组织保险公司提前开展内部培训,但培训未能明确告知变更后的保险方案具体上线时间,未能预留合理期间以便配送服务商作出决策,也不能构成有效的提示和明确说明。
因此,法院认定变更后的格式免责条款对配送服务商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全额支付保险金97000元。
法官说法
新增格式免责条款
需提示并明确说明
“平台既非投保人,也非投保人的代理人,其与保险人协商变更相关条款的行为不能直接约束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上海金融法院申诉审查及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许晓骁说,如果平台与保险人协商新增格式免责条款,需在新增条款纳入日保单的合理期限内,向投保人提示并明确说明格式免责条款的相关内容,合理期限过后,如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才能视为对新增条款表示同意。
(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