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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4784元负债2544万!女子申请破产引发热议

个人破产是合法逃避债务吗?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则个人破产清算申请公告,被网友转发到社交平台上,引发热议。网帖截图显示,申请人周某,女性,37岁,每月工资收入为4784元,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1592.27元,但其申报的债务总额高达2544万余元,远超其可承受范围。

对此,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江丞华表示,不少人对个人破产制度存在一些误解,认为其是帮助债务人合法逃避债务,对债权人不公平。事实上,个人破产清算早有案例,个人破产制度本身也是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江丞华表示,个人破产清算有明确的受理及不受理的前提条件,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诚实而不幸”是法院裁定是否批准其减免债务申请的条件。

动态:

法院发布申请审查公告而非受理

5月9日,记者登录深圳市个人破产信息网检索看到,法院公告指出,该申请系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十条规定,现处于破产清算申请程序的公告阶段。

记者以市民身份联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对方表示:“目前该案尚处于个人破产申请审查公告阶段。”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工作人员则表示:“法院在网上发的是个人申请审查公告,而非申请受理公告。申请审查公告的目的是广泛征集知情人的反馈,并审查申请人信息的真实性。”

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聂莎律师指出,个人破产制度是为陷入严重财务困境且诚实守信的个人提供债务重组机会,目的是促进债务人继续创业创新,维护社会稳定。它的前提是任何人不得恶意逃债。

聂莎律师表示,《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提供了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三种程序选择。债务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提出相应的破产申请。该条例对债务人信息披露、行为诚信有严格要求。法院会调查其债务来源、财产去向等关键环节。如果申请人存在虚报、瞒报、漏报信息,藏匿、毁损、转移财产等试图利用破产程序进行逃债的破产欺诈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调查:

个人破产清算早有先例

记者查询发现,此前深圳也有相关案例,2024年9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一对夫妻债务人破产引发众多关注。

郭某某、李某某二人系夫妻。自1998年起,郭某某、李某某在深圳市罗湖区开设毛巾批发零售店。2009年,毛巾店仓库遭遇火灾,约150万元的存货被烧毁,夫妻俩与店铺出租方和物业公司就货物损失赔偿问题提起仲裁和诉讼,但均败诉,店铺未再经营。2012年夫妻俩重新开店,每月租金1万多元,但生意欠佳,一直处于亏损状态。

自2012年至2023年间,夫妻俩陆续向亲戚朋友、各类平台、银行借款,用于偿还债务及维持店铺经营……由于无法支付店铺租金,店铺不得不关闭,并于2023年10月注销。两人的负债共928万余元。

郭某某、李某某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清算后,深圳中院于2024年5月31日裁定受理,并指定律师事务所担任两人的破产管理人。深圳中院认为,债务人郭某某、李某某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应当裁定宣告郭某某、李某某破产。债务人财产处置方案显示:法院宣告郭某某、李某某破产后,管理人将及时接管二人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的一套房产,并通过网络拍卖方式对该房产进行变价处置,所得价款按照分配方案用于清偿债务。自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三年,为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考察期限。考察期届满后,债务人郭某某、李某某可以向法院申请免除未清偿的债务,是否免除其未清偿债务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裁定。

而据“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披露,2019年9月,温州中院指导平阳法院顺利办结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该案被称为“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该案中,债务人蔡某系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经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其应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调查,蔡某仅在其现就职的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另有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此外,蔡某从该公司每月收入约4000元,其配偶胡某某每月收入约4000元。蔡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且其孩子正就读于某大学,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

法院:

有以下情形不受理个人破产

公开信息显示,2021年3月1日,我国探索个人破产制度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开始施行。

据媒体报道,该条例规定,个人破产程序包括个人破产清算、重整以及和解程序三个类型。2021年7月、10月、11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审结了我国境内首宗个人破产重整案、首宗个人破产和解案、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

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接受采访时表示,不予受理个人破产清算申请的原因,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债务人不符合“丧失清偿债务能力且清偿能力难以恢复”的条件。暂时无法按期偿债、具有一定偿债能力的债务人,可以通过个人破产重整或和解纾缓偿债压力。我们认为,债务人暂时丧失清偿债务能力,但从其年龄、职业、能力、受教育程度、生活状况、可期待权益等因素判断,清偿能力有恢复可能的,应当通过个人破产重整、和解程序清理债务。这样要求,对经济社会的发展是有利的。

第二种情形,债务人对负债原因及经过等基本事实不能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存在申报信息不实,或者有遗漏、隐瞒的情况。债务人对主要债务的形成原因未能作出合理说明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借款用途和流向不明。债务人不配合破产信息核查。

第三种情形,债务人主要债务或因奢侈消费、不当处分财产权益或者不当减少财产价值等行为,或因利用杠杆从事与自己偿付能力不匹配的投资活动,或因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形所导致。这在《深圳破产法庭关于审理个人破产清算案件的工作指引》第八条中已明确。

第四种情形,债务人存在妨碍破产程序的行为、不执行个人破产重整计划、在执行程序中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裁定免除未清偿债务未超过八年等情形。

观点:

法理与“情理”

5月11日,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江丞华向澎湃新闻表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为了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可以拥有一个宽容的环境,避免让其陷入债务困扰,例如被债主追得四处躲债,甚至是遭遇非法、暴力催收,拥有“经济重生”的可能性,为陷入财务困境的个人提供了一条合法的解决途径。

“在已公开的案例中,这一点也体现得非常明显。在使用个人破产制度的情形下,债务人的负担均得到了极大的缓解,个人生活和财务也没有因为欠债陷入混乱之中。”他说。

对于外界的质疑,江丞华强调,个人破产清算有明确的受理及不受理的前提条件。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诚实而不幸”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债务人申报财产、债权人申报债权、管理人调查核实、债权人会议审议,按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清偿,或者通过免责期考察,经过社会监督,法院才会裁定许可免责,认定其为“诚实而不幸”的人。

再以不受理前提条件为例,《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的,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若法院已经受理但尚未宣告破产的,将裁定驳回申请。这一规定从源头上杜绝了债务人利用破产制度逃避债务的行为。此外,若申请人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法院也将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

(综合上游新闻、潇湘晨报、羊城晚报、澎湃新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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