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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联”30年争遗产 法理情如何兼顾

N综合新闻坊 解放日报 上海法治报

在家庭关系中,亲情与法律交织,遗产分配往往成为矛盾焦点。有的家庭,因父亲未履行抚养义务,儿子成年后未赡养,断联30年,父亲离世后儿子争遗产,法院考量其未赡养是因亲情缺失,酌情少分,可谓情有可原。而有的家庭,妹妹离家多年,父亲临终前立代书遗嘱,却因代书人是继承人导致无效。法律既强调子女赡养义务,也会考量父母是否尽到抚养责任;同时,也提醒订立遗嘱要严格遵循形式要件,莫因程序瑕疵让身后事徒增纷争。

父子断联30年

儿子能分得遗产吗?

父亲离婚后“消失”,儿子未成年时未付一分钱抚养费。因此,儿子成年后拒绝赡养父亲,两人形同陌路,父子俩30年未曾来往。那么,父亲离世后,儿子还能分得遗产吗?

父未抚养儿子 儿未赡养父亲

1983年,上海的郭先生与何女士结婚,次年儿子小郭出生。这段婚姻仅维持了6年便破裂,1989年经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小郭由母亲何女士抚养,郭先生需支付抚养费。但在此后的30年里,郭先生仿佛人间蒸发,既没给过抚养费,也从未探望过小郭。小郭的成长、教育、医疗等费用均由母亲何女士独自承担。

2005年,郭先生与谭女士再婚,两人共同购买了位于上海的一处房产。2019年,郭先生重病离世,在他病重期间,谭女士悉心照料其生活起居,而小郭直到法院通知,才知晓父亲去世的消息。

郭先生去世后,谭女士与小郭就遗产分割问题产生了争执,最终诉至法庭。

小郭称,父亲郭先生30年没管过自己,上学、看病的钱都是母亲何女士借来的。现在郭先生去世了,谭女士却想独吞遗产,这显然不公平。谭女士则反驳,郭先生从生病到去世这5年,都是自己在贴身照顾,小郭连个电话都没打过,凭什么来争遗产。

法院审理

因亲情缺失疏于赡养 可酌情少分

那么,未赡养父亲的儿子到底有没有权利分遗产呢?

奉贤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义务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性,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父母之前未履行抚养义务就免除。本案中,谭女士实际承担了郭先生的主要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责任,且在处理后事中发挥关键作用,应当多分遗产。而小郭疏于履行赡养义务,既未给父亲郭先生提供经济支持,也缺乏必要的情感关怀,按法律规定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鉴于小郭疏于履行赡养义务事出有因,郭先生在儿子未成年时不履行父亲的抚养义务在先,进而导致亲情缺失,故对于小郭应当酌情少分而非不分。

最终,奉贤法院判决上海的房产由谭女士继承80%,小郭继承20%。

法官表示,亲情不是数学题,没有绝对公平,法律不提倡“以怨报怨”,即便父母未尽抚养义务,子女仍需履行赡养责任,财产分割时法院会综合考量双方的责任履行情况及存在过错。

女儿离家三十多年

相见却要争遗产

三十多年前,女儿离家出走,从此音讯皆无。多年后,她再次现身,却得知母亲和父亲已相继过世。然而,还没重续亲情,她就向哥哥提出要继承遗产,并为此提起了诉讼。

一场争吵后音讯全无 独留哥哥照顾父亲

1988年腊月的一个寒夜,地处老城厢的一处石库门房子里传出激烈的争吵声。当天深夜,18岁的罗娜娜(化名)收拾了自己的东西,独自来到长途车站,登上了开往杭州的大客车。

发现女儿失踪后,母亲骑着自行车外出寻找,没想到被一辆违规变道的渣土车撞击,最终不幸身亡。一夜之间失去妻子和女儿,罗建国(化名)从此一蹶不振。这次离家之后,罗娜娜音讯皆无。

儿子罗明哲(化名)从小就想当一名军人,长大后他应征入伍,但是看着疾病缠身、日渐苍老的父亲,罗明哲放弃了深造的机会,回到床前尽孝。罗建国数次处在生死边缘,从未见到罗娜娜的身影。

2022年春节前夕,在病房里躺了五天的罗建国短暂地清醒了一会儿,叫醒趴着睡在身旁的儿子,让他拿来纸笔,在几位病友的见证下订立了代书遗嘱。由于肌肉萎缩无法执笔,他口述道:“我名下徐汇区的房产(价值980万元)及128万元存款全归罗明哲一人所有,罗娜娜不得继承。”拍摄的录像显示,罗明哲在父亲的注视下代写完遗嘱全文,并在“代书人”处签名捺印。

2023年,三十多年没有音讯的罗娜娜突然现身,辗转找到了哥哥罗明哲。

当得知父亲已经去世后,罗娜娜痛哭失声,在简单讲述了自己离家后的轨迹,她就问起了父亲的遗产情况,这让罗明哲感到十分寒心。

罗娜娜第二天表示,自己作为女儿应当有继承父亲遗产的权利,但罗明哲告诉她,父亲已经订立了遗嘱,两人最终不欢而散。没过多久,罗娜娜就向法院递交了诉状,主张遗嘱无效并要求法定继承。

律师解析

订立遗嘱须注意形式要件

开庭前,罗明哲没有丝毫担忧,认为自己手持全程录音录像,且有多人见证遗嘱。而罗娜娜在庭上指出,罗明哲提供的遗嘱,完全是由罗明哲本人书写,违反了《民法典》关于代书人不得为继承人的规定,遗嘱应当是无效的。

律师表示,由于前期遗嘱设立的瑕疵,对于遗嘱效力的定性很难推翻。最终,法官在认定遗嘱无效的情况下,同时认定罗娜娜未尽赡养义务,而罗明哲则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判决罗明哲获得三分之二的遗产份额。

律师表示,我国《民法典》对遗嘱效力的认定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其中首要的就是形式要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了代书遗嘱的多项要件,包括见证人须全程在场见证,代书人、见证人不得与遗产存在利害关系以及遗嘱人必须亲自签名。

其中,《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明确: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民法典》同时明确哪些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本案中,罗建国订立遗嘱时,如果委托与遗产继承无关的第三人代写遗嘱,且视频记录的过程中没有出现罗明哲,那么他的遗产就能完全按自己的意愿完成传承。

律师建议,对于遗嘱的订立不要有过多的忌讳。如果自身对法律了解不多,不妨向公证机构、法律工作者寻求帮助,以确保遗嘱能真正发挥效力,而不是引发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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