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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离婚能分割财产吗?

编者按:半个多世纪的厮守,却落得晚年的不堪,当一方身患重病,另一方却不给钱治病,一方只好起诉分割109万元财产,法院会怎么判决呢?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离婚时要分走一半吗?离婚时想要分割共同财产却对家中财政状况一无所知怎么办?夫妻共同财产能隐瞒吗?如果隐瞒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今年5月是第五个“民法典宣传月”,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主要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夫妻约定财产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等内容。本期《海都故事绘》三个案例与婚姻家庭财产纠纷有关,面对这类纠纷,法院会怎么判呢?一起来看看吧。

老夫妻未离婚

一方因病起诉

分割109万财产

八旬老人李某与孟某结婚六十多年,夫妻感情一直不好,长期分居,婚内亦未能生育子女。孟某与养子在南方做生意多年,其名下现有存款109万元。近年来李某身患严重肺病急需大量医疗费,但孟某却不同意支付,李某遂诉至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分割上述存款。

法院审理

夫妻互负扶养义务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李某与孟某已年逾八旬,婚姻存续时间半个多世纪。现李某年事已高,没有生活来源,且身患重病需支付大量医疗费。孟某拒绝支付李某医疗费,违反法律规定和夫妻扶养义务。

在法庭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孟某同意支付李某20万元,现已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婚内夫妻财产

特定情形下可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为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和财产共有性质,在未离婚的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不可以分割。

然而,在以下两种特定情形下,可以请求婚内财产分割。一是一方存在法律规定的严重损害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是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在这两种特殊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并不必然遵循民间传统观念所认为的“密不可分”理念,可以分割。但分割财产后,夫妻仍保持婚姻关系,不涉及离婚。

(CCTV今日说法)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

离婚时能平分吗?

原告(女方)、被告(男方)在2022年3月通过朋友介绍相识,在相处三个月之后,两人就办理了结婚登记,男方为了表达爱意将自己婚前的房屋加上了女方的名字,两人约定,女方享有房屋50%的份额,可不到两年,双方就因性格不合、生活习惯差异较大经常发生争吵,最终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原告(女方)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被告按照房屋市场价格的50%向原告支付折价款,但是被告认为他们结婚时间短,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房屋归被告所有

向原告支付20%折价款

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于2025年2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二款中,关于夫妻间给予房产的规定为: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据此,承办法官向双方释法析理,最终引导当事人达成一致,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按照房屋市场价的约20%向原告支付折价款。

法官说法

分割房屋

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法官指出,本案中,在房产证上加名是对个人财产的处分,加名以后,这个房屋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分割房屋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而不是简单的一半对一半。通过案例,引导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既不能让为家庭付出的一方伤心又伤财,也不能让婚姻成为获取不当利益的手段,要互帮互助、共建和谐家庭。

(山东高法、河北区法院、天津高法)

离婚时隐瞒财产拒不申报

男子被判少分财产

方女士与刘先生于2011年登记结婚。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家中存款、证券等主要财产均由刘先生负责打理支配,方女士对二人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情况所知甚少。之后,方女士将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二人婚姻关系,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刘先生同意与方女士离婚,但刘先生认为家里的财产都是自己辛苦挣来的,方女士一直没有工作,对家中的财产没有贡献,因此不同意分割财产。

法院审理

男方隐藏财产

只分30%共同财产

为查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情况,法院要求双方申报各自名下财产情况。方女士很快完成了申报,刘先生却对法院的申报要求置之不理。法院先后向刘先生发出书证提出命令和限期申报财产通知,同时释明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但刘先生始终拒绝提供自己控制的或者自己名下的任何财产资料。最终法院通过调查取证的方式,对刘先生的存款、公积金和理财产品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确定了真实的财产状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方女士与刘先生的感情已经破裂,双方均同意离婚,应予以准许;在财产分割上,刘先生未如实申报财产,经法院多次要求仍拒绝提交名下财产资料,存在隐藏财产行为,故刘先生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少分。

最终,法院判决方女士与刘先生离婚,并按照方女士70%、刘先生30%的比例对二人名下的房屋、存款、理财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官说法

不诚信需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少分或者不分。

妇女权益保障法则将离婚案件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确立为当事人的一项法定义务,怠于或不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当事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法院为查明事实,要求双方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但刘先生在法院指令期限内始终拒绝提供自己控制的或者自己名下的任何财产资料。刘先生的行为被法院依法推定为主观上具有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故意,最终仅分到30%的夫妻共同财产,为不诚信的行为付出了金钱代价。

法官提醒,如果在离婚后发现另一方存在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的,可以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在离婚诉讼中不如实申报或者拒绝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将会面临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后果。

(北京青年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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