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MA08版:故事绘 上一版   

借条丢了,债权债务关系咋证明?借条上姓名与身份证不符咋办?

民间借贷的那些门道

时代变迁,民间借贷的形式已不局限于书面借条,一个电话、一条微信、一笔转账记录都有可能发生或证明民间借贷的事实,并随之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借条丢失,但能提供相关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吗?借条上的名字与身份证不符,能否主张债权?让我们来看看法院是如何审理的。

诉讼时效已过

借条也丢了咋办?

2013年,茹某向李某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后李某不慎将借条丢失。2024年3月起,李某通过发微信、打电话等方式联系茹某偿还借款。茹某于2024年7月27日、9月5日通过微信分别向李某转款200元,共计400元。后茹某未再进行偿还,李某遂诉至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法院。

渑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李某将借条丢失,但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茹某虽辩称该笔借款已过诉讼时效,但李某多次通过微信向茹某催要借款,茹某未对借款款项表示异议,且两次向李某转账共计400元,足以表明其认可借款事实并愿意偿还借款,故不应支持其诉讼时效的抗辩。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茹某偿还原告李某借款9600元及逾期利息。

法官说法

借条丢失

赶紧采取这两种补救措施

借条丢失后的补救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中,李某因保管不善导致借条丢失,后通过证据证实其曾以发微信等方式向茹某主张债权。借条是认定民间借贷的核心证据,但实践中,往往存在当事人因保管不善丢失借条的情况。针对这种风险,债权人一定要记得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一是与债务人协商重新签署借条,载明借款原因、数额、债务形成的时间及清偿期限等要素;二是通过打电话、发微信、发短信等方式取得债务人对借款事实的认可,并固定证据。

诉讼时效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案涉借条是否有关于债务履行期限的约定因客观原因已无法查明,但双方当事人重新确认了原债权债务关系,茹某实施的部分清偿行为也构成了《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愿履行”,该履行行为具有双重法律效力:一是对已履行部分不得主张不当得利返还,二是对未履行部分产生时效抗辩阻却效力。据此,无论原始债务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茹某均丧失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权。实践中,部分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诉讼时效经过,丧失胜诉权。这种情况下,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救济:一是取得债务人承认借款事实并愿意继续履行债务的证据;二是收集债务人部分履行、请求展期等表示时效中断的证据等。

用曾用名签借条

钱还能要回吗?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条是最常见的债权凭证,是最重要的证据之一。日常生活中,人们在书写借条时可能会存在不规范的情况,将常用的曾用名、绰号、小名等写在借条上,导致借条载明的出借人与实际姓名不符,这种情况下,出借人能否以该借条主张债权?日前,四川省崇州市法院审结了一起类似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系朋友关系,2021年5月,徐某某因经济困难向王某某借款,王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3万元,后徐某某未归还。2023年4月,在王某某的催要下,徐某某向王某某出具一份借条,借条上载明的出借人为“王某”,与王某某身份证上的姓名不一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徐某某与王某某存在借款的合意,王某某也实际向徐某某交付了借款,双方之间成立借款合同关系。虽然徐某某手写的借条载明的出借人为“王某”,但根据王某某提供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信息,其曾用名为“王某”,同时,王某某提供的微信支付转账电子显示,实际向徐某某转账的微信号实名认证为“王某某”,综合全案证据,法院认定借条中的“王某”即为本案原告王某某。最终,法院判决徐某某偿还王某某借款3万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借条书写不规范

证据链完整也能要回借款

在借贷法律关系中,借条、欠条、收据等是重要的债权凭证,也是法院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书写时一定要注意规范、严谨。要严格按照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载明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等记载借款人、出借人的基本信息,确保债权凭证能够指向明确具体的人员,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麻烦。但是,若确实因书写不规范,导致人员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与实际不符的情况出现,也不必惊慌,可积极收集其他证据(注意合法性),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借条上载明的人员与实际出借款项的人员为同一人。

借款时未约定利息

还可主张利息吗?

丁某与刘某是朋友关系。2022年4月,丁某向刘某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于2022年12月31日前偿还借款,刘某随后通过转账方式向丁某支付3万元。借款到期后,刘某多次催要,丁某一直未偿还借款。2024年8月,刘某向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丁某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丁某向原告刘某借款3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当事人已成立合法的借款合同关系,原告刘某要求被告丁某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双方当事人在借条中未约定借款利息,故对原告刘某主张借期内利息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借条中约定有借款期限,被告丁某在借款到期后未还款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刘某要求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逾期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法官说法

未约定借期内利息

仍可主张逾期利息

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与合同期满后未偿还借款而产生的逾期利息并非同一概念。前者为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利息,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支付利息,也可以约定不支付利息,当不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后者为法定利息,是对逾期不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否有约定,在借款人逾期未还款时,出借人都可以向借款人主张。

另外,双方当事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时,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好借好还、再借不难”,在日常民间借贷过程中,借款人一定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时依约偿还借款本息,切勿因逾期还款增加不必要的借贷成本。

提醒

借款应注意这些

在日常生活中,为避免产生借贷纠纷,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建议当事人尽量做到以下几点:

1.借款慎用现金。大额借款尽量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转账,并备注“借款”;若现金交付,应留存取现凭证、要求对方出具收据,并邀请第三方见证。借款人如通过现金还款的,应及时让出借人出具收条或通过短信、微信等电子信息确认收款事项。

2.规范借条内容。借条应明确载明“今通过××方式收到借款××元”,避免仅写借款金额。涉及自然人的民间借贷,在借条上写明借贷双方的姓名等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以及借款的金额、时间、用途、借款利息、还款时间和发生纠纷的管辖法院等。

3.出借人应当及时行使权利。按照约定的还款时间及时向借款人催讨借款,并尽可能留存催讨凭证,以免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由此丧失胜诉权。借款人也应按照约定的还款时间履行还款义务。

(综合华商报、河南法治报、法治日报)

版权所有 ©2023 福建日报 fjdaily.com 闽ICP备15008128号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