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讯(记者 陈丹萍通讯员 陈宇鹏) 在没有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点唱歌曲,是否构成侵权?事实上,娱乐场所播放的歌曲都是有版权的,即使是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的音乐点唱设备,也已经构成侵权。近日,南安法院审理了一件此类案件。
南安市数家KTV因涉及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被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起诉至南安法院。这些KTV商家购买的音乐点唱设备中,收录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所享有放映权的歌曲。KTV商家未经授权,向顾客提供了这些歌曲的点唱服务,被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侵害音像制品著作权为由起诉到法院。
承办法官在接收案件后,立刻针对案件组织分析研判会议并制定调解方案,承办法官主动联系案件当事人向其释法说理,并积极向当事人进行法律宣传,化解版权纠纷。
法官提醒,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的音乐点唱设备,亦有可能构成侵权。涉案KTV商家虽然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了点唱设备,但仅能取得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并未取得曲库中作品的放映权。通常情况下,KTV商家未经授权,将音像制品以一定技术手段固定在点唱设备中,任意消费者进入营业场所,使用放置在其中的点唱系统进行点播,便可公开再现权利作品,这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对该音乐作品享有的放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