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前:爸爸工伤走了,冷冻胚胎生下的娃能领抚恤金吗?离婚时说好“孩子归妈,不用爸养”,孩子需要钱还能找爸爸吗?送女儿的房子,爸爸还能要回去吗?“六一”儿童节刚过,今天的《故事绘》就来聊聊爸爸和孩子的那些“家务事”。
父亲工伤身亡后
试管儿能否申请抚恤金?
一对不孕不育的夫妻进行胚胎体外培育,在丈夫工伤死亡后,胚胎再植入妻子体内之后出生的儿子是遗腹子吗?他能申领其父工亡后供养亲属抚恤金吗?近日,在江苏某法院,这起特殊的给付抚恤金案尘埃落定:法院确认小强遗腹子的身份,同时判决江苏某市社保中心按月支付他供养亲属抚恤金至其18周岁时止。
今年不满5周岁的男孩小强有点“特殊”:父母婚后因不孕不育在某医院接受囊胚培养术,胚胎培育成功,但因医学上评估其母亲身体状况尚不宜植入,父母选择冷冻胚胎。就在胚胎冷冻期间,2019年12月12日,父亲工伤死亡,此时的小强处于体外受精胚胎形态。其父工亡后,母亲将冷冻胚胎继续移植体内,并于2021年1月17日产下小强,出生孕周为39周+1天。
小强出生后,母亲代他向某社保中心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但是某社保中心认为小强父亲在工亡时,“小强”为体外受精胚胎形态,不属于遗腹子,对小强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申请不予受理。
对于某社保中心认为小强不是遗腹子身份这一说法,小强母亲并不赞同,于是将某社保中心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社保中心支付2021年1月17日起至小强年满18周岁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并根据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法院判决
是遗腹子,属于供养亲属
那么,在父亲工亡后,还处于体外受精胚胎形态的“小强”植入母体出生后,“他”是遗腹子吗?属于我国《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的供养亲属吗?
据相关法律规定解释,我国《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将职工生前并未实际供养的“遗腹子女”也纳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范围,其目的是保护职工工亡时尚未出生子女的合法权益。该起纠纷案是因职工在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期间因工死亡后,其遗孀接受胚胎移植,并生育子女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被拒所引发,所以该案最大的焦点就是小强到底属不属于遗腹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术主要包括控制性促排卵、取卵、体外受精、胚胎培养、胚胎移植等步骤。胚胎的体外培养最多不超过七天,未在第三至五天移植入妇女宫腔的,则选择冻融周期复苏移植。小强在其父工亡时处于体外胚胎状态,但这一状态是其父生前与其母通过合法医疗行为共同选择的生育方式所决定,其受精、胚胎发育等阶段也已在其父生前完成,只是尚未实施移植手术,在空间上尚未处于其母亲体内,但小强与自然受孕情况下的“遗腹子女”并无本质区别。
法院最终认定小强属于其父工亡后其母所生遗腹子,属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法院依法判决某社保中心支付小强2021年1月至2025年12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60152.76元,并自2025年4月起根据江苏省人社部门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规定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至其18周岁时止。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没有提起上诉。
(扬子晚报)
说好不要抚养费
还能找爸爸要钱吗?
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离婚,通常会在离婚协议中写明财产以及孩子的归属问题,那么“孩子归我,不需要你养”这种约定有效吗?能不能反悔?
2017年7月,新疆巴楚县居民哈某和妻子麦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苏某抚养权归麦某所有,哈某不承担抚养费,但享有探视权。2024年8月,麦某以物价上涨、收入不稳定等为由,向巴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哈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及教育费。
庭审期间,哈某辩称,当初两人离婚时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麦某的诉求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且苏某目前就读小学,教育费用较低,麦某主张的抚养费及教育费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不符合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哈某和麦某就苏某抚养费已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苏某在必要时仍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的合理要求。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现双方生活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麦某也未能向法院提供其生活存在经济困难的有效证据,故法院不支持苏某的主张,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没有特殊事由
离婚协议不得轻易反悔
一般来说,离婚协议一旦生效就不能随意更改。对于有更改离婚协议诉求的,法院考虑是否支持的因素包括直接抚养方的经济状况、子女的实际需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另一方的经济状况等。
离婚协议是带有人身性质的特殊协议,夫妻离婚意味着解除双方的身份关系,改变子女的抚养状态,对当事人及子女都有非常重大的影响。因此,没有特殊事由,不得轻易反悔。(新疆法治报)
送女儿的房子
爸爸还能要回去?
父亲将房子送给自己年幼的女儿,过段时间还能要回来吗?
北京昌平居民何志强(化名)与妻子离婚后,取得了女儿何娇(化名)的抚养权。何志强将一套房产赠与了时年4岁的女儿,两年后,其又以监护人的身份通过赠与的方式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
2024年2月,昌平区人民法院北七家人民法庭对何娇诉何志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赠与合同无效,房产应返还何娇。何志强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前不久,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了该案。近日,记者前往昌平法院对该案办理细节进行了深入采访。
2015年3月,何志强与陈某结婚。一个月后,女儿何娇出生。一年半后,何志强与陈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双方约定何娇归何志强抚养。
2019年12月,何志强将名下的一套房产赠与了4岁的何娇,并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手续。2021年11月,何志强又以何娇监护人的身份,通过赠与的方式将房屋产权变更到自己的名下。
何娇的母亲陈某认为,何志强的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女儿的合法权益。随后,其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以何娇的名义将何志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赠与合同无效。
庭审中,何志强称,当初之所以将房屋过户登记在女儿名下,是为了规避生意上的风险,不应当认定为赠与,自己的行为也不是真实意思表示。房屋自始至终都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将房屋又过户回自己名下的行为是对自身财产的处分,不属于对女儿财产的侵吞或处分。
何志强称,离婚后,陈某借看望女儿的名义居住在案涉房屋内,并表示自己离婚不离家。陈某在此期间与多名男性保持暧昧关系,并与一人有短暂的婚姻。陈某为了个人私利,扬言要通过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方式霸占案涉房屋。将案涉房屋又过户至自己名下的行为,是出于对孩子财产利益保护。
说法
监护人不得擅自
处分被监护人财产
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王丽媛和同事前往昌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了当时何志强两次办理房产过户时的材料,证明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均由其一人签字,前妻陈某对此不知情。
“何志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签订赠与合同的方式将案涉房屋赠与女儿,并完成了产权转移登记。虽然此时女儿仅有4岁,但法律并未排除未成年人纯获利益的行为,且该赠与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应为合法有效,何娇应为案涉房屋的产权人。”王丽媛说,何志强辩称其系为规避风险将案涉房屋转移登记至何娇名下,双方不存在真实赠与意思表示的意见,因其无法提供证据举证,法院不予采信。
此外,法院认为,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了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情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2021年签订赠与合同时,何娇仅6岁,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赠与合同的内容显然已经超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理解的范畴,与其智力、认知能力不相适应,即何娇并不具有作出无偿赠与房产意思表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院最终认定该赠与合同应属无效,何志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判决支持了何娇的诉请。
何志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