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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博主拍视频,擅发学生肖像牟利;平台未尽审核义务,实名认证如虚设,未成年人充值10万……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已经突破1.96亿,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达97.3%,但由于缺乏足够的网络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与未成年人网络行为相关的案件多发。
涉未成年人网络权益民事纠纷数量逐年增长,案件类型多样,面对新情况,如何以司法裁判明确网络行为底线和权利边界,加强未成年人全流程保护?
案例1
诱导孩子编假身份
游戏平台充值10万
未成年人大额游戏充值问题,持续引发社会关注。
北京的未成年人小张使用妈妈的手机,在一游戏公司开发的游戏平台中下载游戏,并充值10万余元。该游戏公司在识别玩家为未成年人后,未对小张的身份信息进行锁定,同时在进入游戏界面、未提示验证家长监护的情况下,提示小张可以通过“编辑身份信息”的方式,修改实名认证信息,从而消除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
为此,小张父母代为诉至法院,主张该网络服务合同无效,并要求该游戏公司全额退还涉案游戏充值费用。
说法
大额充值与其年龄、
智力不相适应
网络服务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游戏内容、充值打赏时间段、操作行为特征等事实,可以认定小张实施了充值行为。小张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大额充值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其监护人未予追认,所以网络服务合同无效。
对于该游戏平台,法院认为,该平台采取了实名认证机制,并统一代替平台内游戏的实名认证机制,因此负有落实未成年人用户实名注册、登录的义务,但平台对此并未严格落实,存在较大过错。据此,法院判决认定涉案网络服务合同无效,游戏公司须退还部分充值款。
法官提醒,当前很多未成年人通过冒用家长身份等方式,规避未成年人实名认证机制,进而引发网络沉迷、大额游戏充值等问题,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用网活动的关注,主动使用上网保护软件、未成年人模式等,妥善保管各类网络平台、支付手段的账号密码,切实防范未成年人网络沉迷。
案例2
博主拍视频
擅发学生肖像牟利
北京的王小某是一名重点名校初中生,而李某是教育类博主。
一天王小某放学时,误以为李某是学校老师,便在校门口接受了李某关于其学习情况、学校氛围的采访。后李某未经王小某本人及其父母同意,将采访视频发布于其个人的社交账号中,该账号挂有商品橱窗,销售奥数、英语等教辅图书。
视频中,王小某的脸部没有进行遮盖处理,视频标题为《在某市重点中学全靠学生自学?放养式教学?》,配文“你所不了解的某市重点中学学生上课状态……”,该视频点赞、转发、评论量均过万。视频播出后,引发网络热议和大量负面评价,导致王小某精神压力较大,学习状态也受到了影响。王小某父母代为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说法
属故意明显侵权
须公开道歉并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作为教育类博主,其明显知晓王小某为重点名校的在校学生,属于未成年人,但其仍擅自将王小某的采访视频发布于具有商业营销性质的社交账号中,且未对王小某肖像进行模糊、隐匿处理,属于故意明显侵权,目的不当。据此,法院判决认定李某侵犯了王小某的肖像权,判令李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王小某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自媒体时代,网络准入门槛降低,为吸引眼球、炒作话题,在网络中不当使用未成年人肖像的情形频发。”北京高院未审庭庭长李洛云表示,孩子的身心发育尚不成熟,其自我保护能力与社会认知水平相对薄弱,易受到外界评价影响,也因此依法享有法律赋予的特殊、优先保护地位。未成年人要增强自身的网络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避免权益遭受不当侵害。
案例3
平台付费阅读
漫画画面露骨
未成年人刘小某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某网络科技公司运营的漫画阅读平台进行付费阅读,累计阅读漫画书目百余篇,充值支付款项1400余元。涉案账号阅读过的漫画书目中含有行政规章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以及大量不健康内容。为此,刘小某父母代为诉至法院,主张该网络服务合同无效,并要求该网络科技公司全额退还充值款项。
说法
违背良俗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涉及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在判断行为效力时,应注重对行为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的审查,并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某网络科技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向未成年人提供的漫画内容中,既包括行政规章规定的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的文化产品,也包括大量刺激性、挑逗性语言、裸露的画面以及大量不健康的内容,且某网络科技公司对此亦缺乏显著有效的提示。
漫画内容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对未成年人价值观养成产生错误引导,诱发未成年人对漫画内容进行模仿。据此,涉案合同内容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法院最终判决某网络科技公司向刘小某全额返还充值款项。
案例4
网上互骂辱及人格
监护缺失家长有责
网络中恶意曝光他人个人信息,致使他人遭受网络暴力的事件也不鲜见。
未成年人小周在社交媒体账号上发布了辱骂某演艺人员的言论,引起该演艺人员粉丝群体的强烈不满。其中,刚满18周岁的粉丝汪某在社交媒体账号上公开了小周的个人照片、全部社交媒体账号及小周辱骂某演艺人员的网络言论截图,并配以侮辱性的言论,引发网友进入小周的账号发布辱骂言论,导致小周精神压力增大、学业受到影响。
为此,小周父母代为诉至法院,要求汪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诉讼中,经过法院释法说理,汪某深刻认识到自己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肖像等行为违法,侵犯了小周的人格权,对小周造成伤害,并主动删除了侵权内容,向小周出具书面道歉信并给予赔偿。针对小周网上辱骂他人的行为和泄露个人隐私等风险,以及小周父母的监管缺失问题,法院依据我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针对性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小周父母加强对小周网络素养方面的培育和引导,及时批评教育、制止小周的网络失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