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故事绘 上一版 下一版  

直播言论的底线在哪?

编者按:商家竟在直播间恶意比对竞品、发表诋毁性言论,要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直播间连麦骂人,主播怠于管理侵权了吗?虚拟主播直播时说漏嘴,幕后真人扮演者竟被告上法庭?本期《海都故事绘》三个案例与直播纠纷有关,且看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直播恶意拉踩竞品

被索赔100万元

某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芬公司)旗下的“高速吹风机”自2020年7月上市后,凭借过硬品质与优质服务,迅速在各大电商平台走红。然而,同行业的某西公司推出同类产品后,竟在官方直播间“另辟蹊径”展开销售攻势。

据某芬公司指控,某西公司在直播过程中,直播人员多次发表“那个什么芬能比吗?我比他高了太多”等争议性言论。某芬公司认为,上述行为已构成商业诋毁与虚假宣传,遂诉至法院,要求某西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维权费用8万元,并在多平台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法院审理

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赔偿35万元

庭审中,某西公司辩称直播间言论和展板未明确指向某芬公司。但法院经细致审查发现,直播中提及的“某国货品牌399SE版本”“什么芬”,以及列举的马达转速、负离子浓度等核心性能参数,均与某芬公司热销产品的配置完全吻合,足以使消费者产生明确的指向性联想。

法院审理指出,虽然双方产品在各自设定的检测条件下得出的参数均属真实,但将不同检测标准下的数据直接对比,进而得出优劣结论,显然有失公允。

综上,法院认定被告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鉴于某西公司已停止侵权行为,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西公司赔偿某芬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5万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须在其官方直播间连续30日发表声明,消除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同时驳回某芬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某西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正式生效。

法官说法

商家应当审慎规范

销售话术表达

直播带货是当下市场最火热的营销模式,承办法官吴丹提醒,直播电商应树立合法经营观念,恪守法律规范底线,不得对产品进行虚假宣传或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誉。

吴丹表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销售状况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直播带货时,商家应当审慎规范销售话术的表达。商家在对产品进行评价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避免使用主观贬损性、不当拉踩性、侮辱性词汇,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受众产生误解的暗示性表述,从而有效防范在直播过程中因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依法承担民事赔偿等相应法律责任。(法治日报)

直播间连麦骂人

主播怠于管理构成帮助侵权

李某系某平台知名博主。在某明星热点事件中,用户王某与吴某因观点对立“分站两队”。应观众要求,李某在公开直播中向王某发起连麦。连麦的20分钟内,王某针对吴某发表大量人身攻击言论,吸引2000余名观众在线观看,产生实时弹幕两万余条。其间,李某对王某及观众的不当言行未采取任何制止措施,反而在王某发言结束后回应“感谢发声”“骂得挺爽的”等肯定性言论。

对此,吴某决定分别起诉王某和李某。法院已在另案判决王某应向吴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本案中,吴某要求李某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及维权费用3万余元。

法院审理

判决在平台

置顶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的侵权言论虽由其直接实施,但李某在长达20分钟内未采取断开连麦、禁言等措施,反而以“感谢发声”等言论肯定侵权行为,客观上为侵权提供了帮助,扩大了损害后果。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承担连带责任。鉴于李某未参与王某在其他平台的侵权,法院酌情判定其对一半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据此,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判决,李某需在其平台账号置顶发布经法院审核的致歉声明,保留时间不少于15日;对王某应赔偿的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承担1500元的连带责任;驳回吴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直播发布者

帮助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直播发布者既是网络用户,又是具有管理权限的‘内容组织者’,需履行内容管理与行为管理双重义务。”广州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邓毅君指出,前者要求确保直播内容合法真实,后者要求对嘉宾及观众的违规言行及时制止,包括断开连麦、屏蔽弹幕等技术措施。

本案中,李某作为直播活动的组织者和发布者,对直播间内容负有法定管理职责。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及《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直播发布者需确保内容合法,对用户违规行为及时制止。案涉连麦互动吸引数千观众实时参与,具有“群众性活动”特征,李某应承担类似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李某的积极肯定行为构成帮助侵权,而非单纯的补充责任。(法治日报)

主播直播说漏嘴

被要求解除合同索赔30万

2023年9月,某动画公司为推广旗下原创动漫作品,推出了一个虚拟主播角色,并与演员江某签订《合作合同》,约定由其担任虚拟主播角色幕后的真人扮演者,作为“中之人”进行直播。合同明确要求,江某不得泄露个人身份信息,如若虚拟主播身份被“开盒”则需支付违约金30万元。据了解,《合作合同》所指“开盒”,指虚拟主播“中之人”的个人身份信息被公开。一旦被“开盒”,几乎意味着虚拟主播生涯的终结。

“我在我在,我是江××。”仅仅开播17天后,江某就在某次以虚拟主播角色直播中主动说出了自己的真实姓名。某动画公司认为此举导致“中之人”身份泄露,不仅造成直播计划中断,虚拟主播形象受损,更使前期投入的百万级动画项目濒临危机,要求解除合同并向江某索赔30万元违约金。

法院审理

虚拟主播违反保密义务

酌情赔偿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合同缔约目的及内容层面,虚拟主播的核心在于“中之人”身份保密,合同明确约定因江某的过失、故意行为导致虚拟主播被“开盒”的,属于违约行为;江某作为演员在直播中提及真实姓名,观众通过搜索可关联其公开信息,已违反保密义务,即便仅有少数观众在场,仍构成合同约定的“开盒”行为。

在行业特征层面,虚拟主播的粉丝黏性高度依赖“中之人”所扮演的虚拟形象的神秘感,江某的过失行为虽未造成大规模泄露,但已破坏角色人设的完整性,易导致后续负面后果。

因此,法院认定江某本人需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合作合同》的交易类型、履行情况、履行期间、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直播数据、直播收益等情形,认定30万元违约金过分高于江某“开盒”给某动画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法院酌情确定江某向某动画公司赔偿违约金3万元,并驳回江某的反诉请求,认定其违约后无权主张酬金。该案经二审维持原判,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无意中提及真名

也可能构成违约

法官表示,对于虚拟主播“中之人”而言,要谨慎对待合同条款,时刻牢记自己的责任,做好虚拟角色人格权与商业秘密的双重保护,避免因一时疏忽而承担法律责任;采用“虚拟身份隔离”策略,使用专用手机号、邮箱注册账号,避免线下活动与虚拟身份交叉。此外,主播需意识到,即使无意中提及真名也可能构成违约。

对于网络平台而言,要强化内容审核,对敏感词(如真实姓名、住址)实时监测并屏蔽,防止主播直播时“说漏嘴”;对“中之人”开展保密培训,明确虚拟形象与真实身份的界限,避免因个人社交账号关联导致信息泄露。(保密观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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