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陈丹萍
通讯员 王姝钰 林燕燕
自驾摩托车与来车相撞,后座同乘人员受伤,治疗花费5万余元,遂诉请双方车辆交强险赔付。德化法院审理认定,本车乘客不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
案件回顾:乘摩托车遇事故 治疗花费5万多
2024年8月,陈某与李某各自驾驶摩托车,后相撞,李某妻子周某受伤。该事故经交警认定,陈某、李某负同等责任,周某不负本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周某治疗产生5万余元费用。因丈夫李某车辆投保交强险,周某遂起诉要求陈某和李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
经审理查明,李某车辆虽投保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交强险承保期内,但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周某作为本车乘客,不属于赔付范围。陈某车辆未投保任何保险且作为事故的过错方,应当根据过错责任承担赔偿。经法院释法明理,最终周某与陈某达成调解,由陈某按责任比例赔偿给周某2万余元。
法官说法:交强险赔付范围 不包括本车人员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交强险的赔付范围界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旨在保护除了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故本案中李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对车上搭乘人员周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若同车搭乘人员在事故中造成损失,可以通过车上人员责任险和意外保险来保障权利,也可向相对车方的车辆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本案中,若陈某的车辆有投保,则周某可以向陈某车辆的投保公司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