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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上头”电子烟弹 福州两男子获刑

海都讯(记者 林涓 通讯员 陈文 陈欣知) 近日,福州长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林某、高某因多次贩卖含有毒品成分的电子烟弹获刑。

“兄弟帮个忙!咱们都是老同学,你帮我运送些货。”林某拨通了高某的电话。

“行啊,又是代购吗?”念在平日经常为林某收取和派送代购物品,高某很是爽快,“最近又有什么货?”

“有点特殊,是加了点‘料’的电子烟弹。”林某顿了顿,“跑腿费我给你大翻倍。”在高额佣金的驱动下,高某接下了单。

原来,2024年初,一次偶然的机会,林某在聚会上接过朋友递来的电子烟,不同于街上店铺贩卖的电子烟,林某感觉头晕目眩,却又很“上头”。朋友神秘一笑,“这电子烟弹可不是普通的电子烟,这可是传说中的‘飞鸟’,当然,价格也贵几十倍。”林某转念一想,若以高价卖出定能大赚一笔,立马向朋友要来烟弹卖家的联系方式,开始了自己的“生意”。

2024年6月至8月,林某先后三次向上家购买了55个烟弹,自己抽吸的同时,也以每个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他人。为了保险起见,林某联系了老搭档高某帮忙“跑腿”配送。

随着“生意”越做越大,高某除了配送外,还几次帮忙收取钱款,殊不知,每一次的“跑腿”,都在将自己推向更深的深渊。

直至案发,经警方检验,林某贩卖的电子烟弹含有2-FXE成分。自2024年7月1日起,乙基氟胺酮(2-FXE,俗称“飞鸟”)已被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这意味着任何非法生产、销售、持有该物质的行为均构成毒品犯罪。而此时,林某累计贩卖了12个烟弹,高某帮忙“跑腿”9次。

2025年4月21日,长乐区人民检察院以林某、高某违反国家禁毒管理法规,多次贩卖含有毒品成分的烟弹,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5月26日,长乐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林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高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检察官提醒,不法分子宣称的上头电子烟,往往含有国家禁止、列管的新精神活性物质,是新型毒品。同时,外卖员作为从业人数众多的职业,在面对所谓高额的配送费或者跑腿费时,需要辨别派送的物品是否存在可疑,避免沦为不法分子乃至犯罪分子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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