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陈丹萍 通讯员 陈旭洪
修缮后门窗木雕构件不翼而飞,经调解物归原主;南安某窑址内,村民私藏出土瓷器,因构成盗窃罪获刑;明代“傅府”石羊遭盗卖,涉案两人因倒卖文物罪获刑并处罚金……近日,泉州鲤城法院发布文化遗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清晰勾勒“文物受法律保护”的刚性边界,让文脉在法律守护中传承。
案例1
门窗木雕构件
修缮中不翼而飞
位于泉州市鲤城区金鱼巷42、44号的古大厝,为“两进五开间”带护厝的古民居大厝,系清光绪十七年(1891)举人潘翔墀的住宅。2021年6月,潘翔墀后人与某古城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通过以修代租的方式,将古厝交由某古城公司进行修缮。古厝修缮完毕后,2024年4月,潘某某等产权人发现,保存在古厝中的原拆除的一批精美清代木屏花格门窗木雕构件不翼而飞。
经多方核实,可能是负责施工的某建筑公司施工班组因工程款纠纷,擅自留置门窗构件。某古城公司于2024年7月10日函请某建筑公司督促施工班组归还门窗构件,但始终未果。2024年8月27日,潘某某等产权人将某古城公司、某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归还案涉门窗木构件。
承办法官经审查发现,案涉古厝产权人较多,且有部分产权人在海外。为便利当事人诉讼,避免涉外诉讼烦琐手续,承办法官于先行调解阶段积极开展调解。2024年9月21日,经调解,门窗物归原主,潘某某等产权人随后撤诉。当月,潘某某等产权人一致决定,将门窗木构件捐赠给泉州海外交通史博物馆。
说法:
不少闽南古厝有着精美的建筑构件,这些精美构件无言彰显着闽南古厝精湛的建筑技艺,凝结着古人的智慧。令人惋惜的是,不少古厝的构件在保存传承过程中因修缮、改造、征迁而丢失,或因盗窃等非法手段流失。承办法官以“保护优先、调解促和”原则,充分考虑文物构件特点,避免对抗性诉讼对古厝修缮工程及文物构件的潜在损害,维护古厝完整传承。
案例2
将文物占为己有
构成盗窃罪
南安市某窑址系文物保护单位。2023年7月,该窑址所在村委会组织群众清理因台风造成山体滑坡冲积的树木、泥土,被告人刘某某在窑址范围内清理树木、泥土时,发现被雨水冲刷下来的泥土中有两个瓷器裸露在外,被告人刘某某遂将上述两个瓷器取出并占为己有,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鉴定,上述两个瓷器分别为:宋南坑窑青白釉粉盒、宋南坑窑青白釉瓜菱形粉盒,均为一般文物。2023年8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的一般文物两件,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说法:
宋元时期,泉州盛产瓷器,留下众多古窑遗址,这些遗址的地下仍埋藏着文物,包括完整或残缺的瓷器及碎片,是窑址的组成部分,反映窑址原有生产状况,承载着相应的文物价值。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中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以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出土、出水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本案中,案涉两件瓷器原系地下文物,因雨水冲刷在窑址范围内露出地面,其所有权依法归属国家。被告人刘某某在窑址范围内清理树木、泥土发现该瓷器并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盗窃。
案例3
倒卖文物牟利
两人被判刑并处罚金
2019年3月和4月间,蔡某某在洛江一集体所有土地上开荒时,挖掘到一只“石羊”。后蔡某某在泉州市鲤城区后城街寻找“石羊”购买者,在告知在后城街经营古玩店的林某某该“石羊”为出土物件后,林某某以3000元的价格向蔡某某购买,后林某某又以18000元价格将该“石羊”转卖给邵某某(另案处理)。
案发后,经鉴定,该石羊文物为明“傅府”石羊,系三级文物。2022年10月24日,林某某主动到南安市公安局接受调查;同年10月25日,抓获被告人蔡某某。
被告人林某某、蔡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倒卖文物罪。因两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及预缴罚金,有一定悔罪表现,均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林某某、蔡某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等。
说法:
蔡某某在农业活动中发现地下文物“石羊”,未依法保护现场并报告有关部门,反而直接寻找买家出售,其行为已构成犯罪。林某某作为古玩从业人员,明知销售文物需要资质且出土文物禁止经营,却在其自身经营的古玩店不具备合法资质的情况下,仍为牟利收购倒卖,触碰法律底线。